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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驗罪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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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驗諸處獄內非理緻死囚人,須當徑申提刑司,即時入發 鋪。


三十三、受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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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所受杖處瘡痕闊狹,看陰囊及婦人陰門,並兩脅肋、腰、小腹等處有無血蔭痕。

  小杖痕,左邊橫長三寸,闊二寸五分。右邊橫長三寸五分,闊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圓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膿水。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

  背上杖瘡,橫長五寸,闊三寸,深五分。如日淺時,宜說兼瘡周回,有毒氣攻注、青赤 皮緊硬去處。如日數多時,宜說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將養不較緻命身死。

  又有訊腿杖,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者,尤須細驗。


三十四、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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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從樹及屋臨高跌死者,看枝柯掛掰所在並屋高低、失腳處蹤跡,或土痕高下及要害處,須有抵隱或物擦磕痕瘢。若內損緻命痕者,口、眼、耳、鼻內定有血出。若傷重分明,更當子細驗之,仍量撲落處高低丈尺。


三十五、塌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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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被塌壓死者,兩腿 出、舌亦出,兩手微握,遍身死血淤紫黯色。或鼻有血,或清水出,傷處有血蔭、赤腫,皮破處四畔赤腫。或骨並筋皮斷折。須壓着要害緻命,如不壓着要害不緻死。死後壓即無此狀。

  凡檢舍屋及牆倒石頭脫落壓着身死人,其屍沿身虛怯要害去處若有痕損,須說長闊分寸,作堅硬物壓痕。仍看骨損與不損。若樹木壓死,要見得所倒樹木斜傷着痕損分寸。


三十六、外物壓塞口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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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被人以衣服或濕紙搭口、鼻死,則腹幹脹。

  若被人以外物壓塞口鼻,出氣不得後命絕死者,眼開睛突,口、鼻內流出清血水,滿面血蔭赤黑色,糞門突出及便溺污壞衣服。


三十七、硬物癮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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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被外物癮痁死者,肋後有癮痁着紫赤腫,方圓三寸四寸以來,皮不破,用手揣捏得筋骨傷損,此最爲虛怯要害緻命去處。


三十八、牛馬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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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被馬踏死者,屍色微黃,兩手散,頭發不慢,口、鼻中多有血出,痕黑色。被踏要害處便死,骨折、腸髒出。若隻築倒或踏不着要害處,即有皮破、癮赤黑痕,不緻死。○驢足痕小。

  牛角觸着,若皮不破,傷亦赤腫。觸着處多在心頭、胸前,或在小腹、脅肋亦不可拘。


三十九、車輪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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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被車輪拶死者,其屍肉色微黃,口、眼開,兩手微握,頭髻緊。 

  凡車輪頭拶着處,多在心頭、胸前並兩脅肋要害處便死。不是要害不緻死。


四十、雷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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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被雷震死者,其屍肉色焦黃,渾身軟黑,兩手拳散、口開、眼(兌皮),耳後、髮際焦黃,頭髻披散,燒着處皮肉緊硬而攣縮,身上衣服被天火燒爛。或不火燒。傷損痕跡多在腦上及腦後,腦縫多開,鬢發如焰火燒着。從上至下,時有手掌大片浮皮,紫赤,肉不損,胸、項、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

四十一、虎咬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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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被虎咬死者,屍肉色黃,口、眼多開,兩手拳握,髮髻散亂,糞出,傷處多不齊整,有舌舐齒咬痕跡。     虎咬人多咬頭項上,身上有爪痕掰損痕,傷處成窟或見骨,心頭、胸前、臂、腿上有傷處,地上有虎跡。勒畫匠畫出虎跡,並勒村甲及傷人處鄰人供責爲證。一云:虎咬人月初咬頭項,月中咬腹背,月盡咬兩腳。貓兒咬鼠亦然。

四十二、蛇蟲傷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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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被蛇蟲傷緻死者,其被傷處微有齧損黑痕,四畔青腫,有青黃水流,毒氣灌注四肢,身體光腫、面黑。如檢此狀,即須定作毒氣灌着甚處緻死。


四十三、酒食醉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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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驗酒食醉飽緻死者,先集會首等,對衆勒仵作行人用醋湯洗檢。在身如無痕損,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脹而響者,如此即是因酒食醉飽過度,腹脹心肺緻死。仍取本家親的骨肉供狀,述死人生前常吃酒多少緻醉,及取會首等狀,今來吃酒多少數目,以驗緻死因依。


四十四、醉飽後築踏內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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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人吃酒食至飽,被築踏內損亦可緻死。其狀甚難明。其屍外別無他故,唯口、鼻、糞門有飲食並糞帶血流出,遇此形狀,須子細體究曾與人交爭,因而築踏?見人照證分明,方可定死狀。


四十五、男子作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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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男子作過太多,精氣耗盡、脫死於婦人身上者,真僞不可不察。真則陽不衰,僞者則痿。


四十六、遺路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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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是被打死者扛在路傍,耆正隻申官作遺路死屍,須是仔細。如有痕跡,合申官多方體訪。

四十七、死後仰臥停泊有微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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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死人項後、背上、兩肋後、腰、腿內、兩臂上、兩腿後、兩曲 、兩腳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驗是本人身死後,一向仰臥停泊,血脈墜下,緻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別緻他故身死。


四十八、死後蟲鼠犬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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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人死後被蟲鼠傷,即皮破無血,破處周回有蟲鼠齧痕蹤跡,有皮肉不齊去處。若狗咬則痕跡粗大。


四十九、發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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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驗是甚向墳、圍長闊多少?被賊人開鋤,墳上狼藉,鍬鋤開深尺寸?見闆或開棺見屍?勒所報人具出死人元裝着衣服物色,有甚不見被賊人偷去?


五十、驗鄰縣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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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鄰縣有屍在山林荒僻處,經久損壞,無皮肉,本縣已作病死檢了,卻牒鄰縣複,蓋爲他前檢不明,於心未安,相攀複檢。有如此類,莫若據直申:其屍見有白骨一副,手、足、頭全,並無皮肉、腸胃,驗是死經多日,即不見得因何緻死,所有屍骨未敢給付埋殯,申所屬施行。不可被公人給作「無憑檢驗」。

  凡被牒往他縣複檢者,先具承牒時辰,起離前去事狀,申所屬官司。值夜止宿。及到地頭,次弟取責於連人罪狀,緻死今經幾日方行檢驗?如經停日久,委的皮肉壞爛不任看驗者,即具仵作行人等衆狀,稱屍首頭、項、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臍、小腹、手腳等並遍身上下,屍脹臭爛,蛆蟲往來咂食,不任檢驗。如稍可驗,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蟲,子細依理檢驗。


五十一、辟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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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神湯】能辟死氣 

  蒼術二兩。米泔浸兩宿,焙幹白術半兩甘草半兩。炙右爲細末,每服二錢,入鹽少許,點服。

  【辟穢丹】能辟穢氣

  麝香少許細辛半兩甘松一兩川芎二兩

  右爲細末,蜜圓如彈子大,久窨爲妙,每用一圓燒之。

  【蘇合香圓】每一圓含化,尤能辟惡。


五十二、救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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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縊,從早至夜雖冷亦可救;從夜至早稍難。若心下溫,一日以上猶可救,不得截繩,但款款抱解放臥,令一人踏其兩肩,以手拔其髮常令緊;一人微微撚整喉嚨,依先以手擦胸上散動之;一人磨搦臂、足屈伸之,若已僵,但漸漸強屈之;又按其腹。如此一飯久即氣從口出,複呼吸、眼開。勿苦勞動。又以少官桂湯及粥飲與之,令潤咽喉。更令二人以筆管吹其耳內。若依此救,無有不活者。

  又法:緊用手罨其口,勿令通氣,兩時許氣急即活。

  又用皂角、細辛等分爲末,如大豆許吹兩鼻孔。

  水溺一宿者尚可救,搗皂角以棉裹納下部內,須臾出水即活。

  又屈死人兩足着人肩上,以死人背貼生人背擔走,吐出水即活。

  又先打壁泥一堵置地上,卻以死者仰臥其上,更以壁土覆之,止露口、眼,自然水氣翕入泥間,其人遂蘇。洪丞相在番陽,有溺水者身僵氣絕,用此法救即蘇。

  又炒熱沙覆死人面,上下着沙,隻留出口、耳、鼻,沙冷濕又換,數易即蘇。又醋半盞灌鼻中,又綿裹石灰納下部中,水出即活。又倒懸,以好酒灌鼻中及下部。又倒懸,解去衣,去臍中垢,令兩人以筆管吹其耳。

  又急解死人衣服,於臍上灸百壯。

  暍死於行路上,旋以刀器掘開一穴,入水搗之,卻取爛漿以灌死者即活。中暍不省人事者,與冷水吃即死,但且急取竈間微熱灰壅之,複以以稍熱湯蘸手巾熨腹脅間,良久蘇醒,不宜便與冷物吃。

  凍死,四肢直、口噤、有微氣者,用大鍋炒灰,令暖袋盛,熨心上,冷即換之,候目開,以溫酒及清粥稍稍與之。若不先溫其心便以火炙,即冷氣與火爭,必死。

  又用氈或藁薦卷之,以索系,令二人相對踏令兗轉、往來如衦古旱切,摩展衣也。氈法,候四肢溫即止。

  魘死,不得用燈火照,不得近前急喚,多殺人。但痛咬其足根及足拇指畔及唾其面必活。

  魘不省者,移動些小臥處,徐徐吃之即省。夜間魘者,元有燈即存,元無燈切不可用燈照。又用筆管吹兩耳,及取病人頭發二七莖撚作繩,刺入鼻中。又鹽湯灌之。 

  又研韭汁半盞灌鼻中,冬用根亦得。

  又灸兩足大拇指聚毛中三七壯,聚毛,乃腳指向上生茅處。○又皂角末如大豆許吹兩鼻內,得嚏則氣通,三四日者尚可救。

  中惡客忤卒死。凡卒死,或先病,及睡臥間忽然而絕,皆是中惡也。用韭黃心於男左女右鼻內,刺入六七寸,令目間血出即活。○視上唇內沿,有如粟米粒,以針挑破。

  又用皂角或生半夏末,如大豆許吹入兩鼻。又用羊屎燒煙薰鼻中。又綿浸好酒半盞,手按令汁入鼻中,及提其兩手,勿令驚,須臾即活。

  又灸臍中百壯,鼻中吹皂角末,或研韭汁灌耳中。

  又用生菖蒲,研取汁一盞灌之。

  殺傷,凡殺傷不透膜者,乳香、沒藥各一,皂角子大,研爛,以小便半盞、好酒半盞同煎,通口服。然後用花蕊石散或烏賊魚骨,或龍骨爲末,傅瘡口上,立止。

  推官宋瑑定驗兩處殺傷,氣偶未絕,亟令保甲各取蔥白熱鍋炒熟,遍傅傷處,繼而呻吟,再易蔥而傷者無痛矣。曾以語樂平知縣鮑旂,及再會,鮑曰:「蔥白甚妙。樂平人好鬥多傷,每有殺傷公事,未暇詰問,先將蔥白傅傷損處,活人甚多,大辟爲之減少。」出張聲道《經驗方》。

  胎動不安,凡婦人因爭鬥胎不安,腹內氣刺、痛脹、上喘者:

  川芎一兩半當歸半兩

  右爲細末,每服二錢。酒一大盞煎六分,炒生薑少許在內尤佳。又用苧麻根一大把淨洗,入生薑三五片、水一大盞煎至八分,調粥飯與服。

  驚怖死者,以溫酒一兩杯,灌之即活。

  五絕及墮、打、卒死等,但須心頭溫暖,雖經日亦可救。先將「死人」盤屈在地上,如僧打坐狀,令一人將「死人」頭發控放低,用生半夏末以竹筒或紙簡、筆管吹在鼻內。如活,卻以生薑自然汁灌之,可解半夏毒。五絕者,産、「魅」、縊、壓、溺。治法:單方,半夏一味。

  卒暴、墮氵顛、築倒及鬼魘死,若肉未冷,急以酒調蘇合香圓灌入口,若下喉去可活。

五十三、驗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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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驗狀,須開具死人屍首元在甚處?如何頓放?彼處四至?有何衣服在彼?逐一各檢劄名件。其屍首有無雕青、灸瘢?舊有何缺折肢體及傴僂、拳跛、禿頭、青紫、黑色、紅志、肉瘤、蹄踵諸般疾狀,皆要一一於驗狀聲載,以備證驗詐僞,根尋本原推勘。及有不得姓名人屍首,後有骨肉陳理者,便要驗狀證辨觀之。今之驗狀若是簡略,具述不全,緻妨久遠照用。況驗屍首,本緣非理、獄囚、軍人、無主死人,則委官定驗,兼官司信憑檢驗狀推勘,何可疏略?又況驗屍失當,緻罪非輕,當是任者切宜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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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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