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自來水公債條例
浙江省杭州市自來水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19年5月17日(非現行條文) 1930年5月17日 1930年5月28日 公布於民國19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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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浙江省杭州市因建設自來水廠,發行公債國幣二百五十萬圓,定名為浙江省杭州市自來水公債。
第二條
- 本公債年息定為八厘。
第三條
- 本公債按照票面九八發行。
第四條
- 本公債定於民國十九年七月一日發行。
第五條
- 本公債以本市土地稅收入及自來水廠營業盈餘,作為還本付息基金,應由浙江省政府監督杭州市政府,將土地稅收入,按照應付本息,分期提存浙江地方銀行,俟自來水廠營業有盈餘時,改由該廠營業盈餘項下提撥,如有不敷,仍於土地稅收入項下撥補之。
- 前項基金,由省政府、審計機關、市政府各派員一人,商會、銀行公會代表各一人,債票持有人代表一人,組織基金保管委員會保管之。其保管規則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第六條
- 本公債發行時,預扣第一期利息半年,自第二期起,每年付息二次,於十二月及六月末日行之。
第七條
- 本公債自民國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開始還本,至民國三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全數償清,每年於十二月及六月末日還本各一次,以抽籤法行之,中籤數目依還本付息表規定,並以每年十二月及六月十日為抽籤日期。
第八條
- 本公債債票分千元、百元、十元、五元四種,均為無記名式。
第九條
- 本公債還本付息,均委託浙江地方銀行經理之。
第十條
- 本公債債票得自由買賣抵押,其中籤債票及到期息票,得用以完納本市一切捐稅。
第十一條
- 對於本公債債票,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二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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