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2013年6月21日
官方來源)新華網上海6月21日電 海協會會長陳德銘與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21日在上海簽署了《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全文如下:

  為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雙方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和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第二條 定義

  就本協議而言:

  一、「服務貿易」指:

  (一)自一方內向另一方內提供服務;

  (二)在一方內向另一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三)一方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另一方內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

  (四)一方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另一方內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

  二、「服務部門」指:

  (一)對於一具體承諾,指一方承諾表中列明的該項服務的一個、多個或所有次部門;

  (二)在其他情況下,指該服務部門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門。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據兩岸任一方相關規定在該方設立的實體。

  五、「服務提供者」指兩岸任一方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如該服務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通過分支機構或代表處等其他形式的商業存在提供,則該服務提供者(即該法人)仍應通過該商業存在享有本協議所給予的待遇。此類待遇應擴大至提供該服務的存在方式,但不需擴大至該服務提供者位於提供服務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務消費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務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兩岸任一方的規定、規則、程序、決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包括關於下列事項的措施:

  (一)服務的購買、支付或使用;

  (二)與服務提供有關,且該方要求向公眾普遍提供的服務的獲得和使用;

  (三)另一方的人為在該方內提供服務的存在,包括商業存在。

  九、「商業存在」指任何類型的商業或專業機構,包括以下列方式在一方內提供服務:

  (一)設立、收購或維持一法人,或

  (二)設立或維持一分支機構或代表處。

  第三條 範圍

  一、本協議適用於雙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

  二、本協議不適用於:

  (一)公共採購;

  (二)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

  (三)一方提供的補貼或補助,或者附加於接受或持續接受這類補貼的任何條件。但如果前述補貼顯著影響一方在本協議下所作具體承諾,另一方可請求磋商,以友好解決該問題。應另一方請求,一方應儘可能提供與本協議下所作具體承諾有關的補貼訊息;

  (四)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即《海峽兩岸空運協議》與《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及其後續修正文件所涵蓋的措施及內容;

  (五)與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的行使直接有關的服務,但不包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

  (六)雙方有關海運協議的相關措施,但不包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

  (七)雙方同意的其他服務或措施。

  三、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自然人流動的附件經必要調整後適用於本協議。

  四、雙方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機構應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和承諾。

第二章 義務與規範 編輯

  第四條 公平待遇

  一、一方對於列入其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所作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及本協議附件一「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的服務部門,在遵守前述減讓表、開放措施或承諾表所列任何條件和資格的前提下,就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而言,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該一方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二、本條第一款不適用於一方現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該一方應逐步減少或消除該等不符措施,且對該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不得增加對另一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限制。

  三、根據本條第一款所作的具體承諾不得解釋為要求任一方對於因相關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非當地特性而產生的任何固有的競爭劣勢作出補償。

  四、一方可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給予與該一方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以滿足本條第一款要求。如此類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變競爭條件,且與另一方的同類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相比有利於該一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則應被視為較為不利的待遇。

  五、關於一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除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豁免外,該一方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該一方給予的普遍適用於其他任何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六、本條第五款不適用於一方現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該一方應逐步減少直至消除該等不符措施,且對該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不得增加對另一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限制。

  第五條 訊息公開與提供

  一、一方應依其規定,及時公布或用其他方式使公眾知悉普遍適用的或針對另一方與服務貿易有關的措施。

  二、應另一方請求,一方應依其規定,及時就已公布並影響另一方服務提供者的措施的變化提供訊息。

  三、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提供一經披露即妨礙執行相關規定或有違公共利益,或損害特定企業正當商業利益的機密訊息。

  第六條 管理規範

  一、一方對已作出具體承諾的部門,應確保所有影響服務貿易的普遍適用措施以合理、客觀且公正的方式實施。

  二、雙方應依其規定賦予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對業務主管部門作出的決定申請行政救濟的權利,並確保該行政救濟程序提供客觀和公正的審查。

  三、對已作出具體承諾的服務,如提供此種服務需要取得許可,則一方業務主管部門應依其規定在申請人提出完整的申請資料後的一定期間內,將申請的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應申請人請求,該一方業務主管部門應提供有關申請的訊息,不得有不當遲延。

  四、為確保有關資格要求、資格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的各項措施不構成不必要的服務貿易壁壘,對於一方已作出具體承諾的部門,該方應致力於確保上述措施:

  (一)依據客觀及透明的標準,例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二)不得比為確保服務品質所必需的限度更難以負擔;

  (三)如屬許可程序,則該程序本身不成為對服務提供的限制。

  五、一方可依其規定或其他經雙方同意的方式,承認另一方服務提供者在該另一方已獲得的實績、經歷、許可、證明或已滿足的資格要求。

  六、在已就專業服務作出具體承諾的部門,一方應提供適當程序,以驗證另一方專業人員的能力。

  第七條 商業行為

  一、一方應確保該方內的任何壟斷服務提供者在相關市場提供壟斷服務時,並未採取違反其在本協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中所作承諾的行為。

  二、一方的壟斷服務提供者直接或經關聯企業,參與其壟斷權範圍外且屬該方具體承諾表中服務的競爭時,該方應確保該服務提供者不濫用其壟斷地位在該方內採取違反此類承諾的行為。

  三、一方有理由認為另一方的壟斷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違反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時,在該方請求下,經雙方協商,可由另一方提供有關經營的訊息。

  四、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實上授權或設立且實質性阻止少數幾個服務提供者在該方內相互競爭時,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應適用於此類服務提供者。

  五、除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商業行為外,服務提供者的相關商業行為可能會抑制競爭,從而限制服務貿易。在此情形下,一方應就另一方請求進行磋商,以期消除此類商業行為。被請求方對此類請求應給予充分和積極的考慮,並儘可能提供與所涉事項有關且可公開獲得的非機密訊息。被請求方依其規定,在與請求方就保障機密性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應向請求方提供其他可獲得的訊息。

  第八條 緊急情況的磋商

  若因實施本協議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積極尋求解決方案。

  第九條 支付和轉移

  除本協議第十條規定的情況外,一方不得對與其具體承諾有關的經常項目交易的對外資金轉移和支付實施限制。

  第十條 確保對外收支平衡的限制

  一方對外收支出現或可能出現嚴重失衡時,可依規定或慣例暫時限制與服務貿易相關的資金轉移和支付,但實施該等限制應遵循公平、非歧視和善意的原則。

  第十一條 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二條 合作

  雙方應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加強各個服務部門的合作,以進一步提升雙方服務部門的能力、效率與競爭力。

第三章 具體承諾 編輯

  第十三條 市場開放

  對於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提供模式的市場開放,一方對另一方的服務和符合本協議附件二及本協議其他所列條件的服務提供者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該方在本協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中列明的內容和條件。對以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所指模式提供的服務,如一方就其作出市場開放承諾,則該方應允許相關的資本移動。

  第十四條 其他承諾

  雙方可就影響服務貿易,但不屬於依本協議第十三條列入具體承諾表的措施,包括資格、標準、許可事項或其他措施,展開磋商,並將磋商結果列入具體承諾表。

  第十五條 具體承諾表

  一、雙方經過磋商達成的具體承諾表,作為本協議附件一

  二、具體承諾表應列明:

  (一)作出承諾的部門或次部門;

  (二)市場開放承諾;

  (三)本協議第十四條所述其他承諾;

  (四)雙方同意列入的其他內容。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方式不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制。

  四、本協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部門及市場開放承諾適用本協議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逐步減少服務貿易限制

  一、為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經雙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

  二、依據本條第一款展開磋商形成的結果,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平,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不遲於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具體承諾的總體開放水平。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第四章 其他條款 編輯

  第十八條 聯繫機制

  一、雙方同意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負責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各自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繫,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負責聯絡。

  二、服務貿易工作小組可視需要設立工作機制,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的特定事項。

  第十九條 審議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二個月後,雙方可每年召開會議審議本協議,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與服務貿易相關的議題。

  第二十條 爭端解決

  雙方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十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文書格式

  基於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繫,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二十二條 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條 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二十四條 生效

  一、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內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一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

  附件二 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會長 陳德銘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董事長 林中森

附件一 編輯

大陸方面非金融部門的開放承諾[1. 1]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

部門或次部門 市場開放承諾 其他承諾
1.商業服務

A.專業服務

b.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台灣會計師在大陸設立的符合大陸《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的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台灣會計師應取得大陸會計從業資格,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大陸會計師以上(含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台灣的公司/合伙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①對已持有大陸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在大陸執業的台灣會計師(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大陸的工作時間要求比照大陸註冊會計師實行。
②台灣會計師事務所在大陸臨時開展審計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適當簡化對台灣會計師事務所在大陸臨時執業的申報材料要求。

A.專業服務

d.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工程服務(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1)對於方案設計沒有限制 要求與大陸專業機構進行合作,方案設計除外。
(2)沒有限制
(3)①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對於個人業績,其在台灣和大陸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依據,但在台灣完成的業績規模標準應符合大陸建設項目規模劃分標準。

②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台灣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並將其作為本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在資質審查時不考核其專業技術職稱條件,只考核其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台灣的註冊資格、工程設計業績及信譽。
③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
④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大陸合營者出資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具體內容同上)

①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台灣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台灣完成或由大陸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大陸認可。
②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參加大陸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
③允許取得大陸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台灣專業人士在福建省註冊執業,不受在台灣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B.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b.軟件實施服務(CPC842)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合資企業,提供軟件實施服務。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具體內容同上)

允許在台灣註冊的企業法人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參加大陸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申請大陸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按照下列條件進行評定:

a.不考核職稱要求,但應考核相關學歷及從業經歷;
b.系統集成的業績包括在大陸和台灣從事的項目;
c.應在大陸設立相應的分支機構。

其他評定條件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執行。

D.房地產服務

b.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CPC822)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獨資物業服務企業,在申請企業資質時,可以將在台灣和大陸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共同作為評定依據,但在大陸承接的面積不得低於50%,在台灣承接的面積不得用於其在大陸設立的多家企業申請資質時重複計算。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具體內容同上)

F.其他商業服務

b.市場調研服務(CPC86401**,限於市場分析、消費者態度和偏好的分析)

(1)不作承諾
(2)不作承諾
(3)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企業,提供市場調研服務。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且須設立商業存在。

F.其他商業服務

e.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CPC8676)及CPC749涵蓋的貨物檢驗服務,不包括貨物檢驗服務中的法定檢驗服務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①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與獨資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並提供內外銷和當地檢測服務。

②在參與認證檢測活動中比照大陸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給予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合資與獨資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同等待遇。
③在互信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在台灣的認證檢測機構與大陸認證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具體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具體內容同上)

F.其他商業服務[1. 2]

o.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

(1)不作承諾
(2)沒有限制
(3)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建築物清潔服務。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具體內容同上)

F.其他商業服務

p.攝影服務(CPC875)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攝影服務。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具體內容同上)

F.其他商業服務

r.印刷及其輔助服務(CPC88442**)

(1)不作承諾
(2)不作承諾
(3)①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大陸方投資者應當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②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業務。
③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
④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從事圖書的校對、設計、排版等印前工作。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具體內容同上)

簡化台灣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台灣圖書進口綠色通道。

F.其他商業服務

s.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1)會議服務沒有限制

展覽服務除與本部門「其他承諾」有關者外,不作承諾。

(2)沒有限制
(3)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設立會議展覽公司,依規定提供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具體內容同上)

①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試點舉辦展覽。
②委託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在當地舉辦的涉台經濟技術展覽會,但須符合相關規定。

F.其他商業服務

t.其他-複製服務(CPC87904)

(1)不作承諾
(2)沒有限制
(3)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複製服務。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具體內容同上)

F.其他商業服務

t.其他-筆譯和口譯服務(CPC87905)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筆譯和口譯服務。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具體內容同上)

2、通訊服務

C.電信服務
增值電信服務,包括:
-因特網接入服務
-呼叫中心
-離岸呼叫中心

(1)見模式(3)
(2)沒有限制
(3)①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呼叫中心業務,無地域限制,台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0%。

②新增福州市作為試點城市,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或合資企業,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台資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具體內容同上)

C.電信服務
增值電信服務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僅限於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

(1)見模式(3)
(2)沒有限制
(3)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福建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台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5%。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具體內容同上)

D.視聽服務
-電影或錄像帶製作服務(CPC96112)

(1)不作承諾
(2)除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允許大陸電影片及合拍片在台灣進行後期製作及沖印作業。
(3)不作承諾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具體內容同上)

允許台灣影片因劇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現,但須加註標准漢語字幕。

D.視聽服務
-錄像的分銷服務,包括娛樂軟件及(CPC83202)
-錄音製品分銷服務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從事音像製品的分銷服務。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具體內容同上)

①允許台灣與大陸合拍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大陸主管部門批准,在大陸發行放映。
②允許台灣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大陸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通過後,由中影集團進出口公司統一進口,在大陸發行放映,但均須加註標准漢語字幕。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CPC511,​512,​513[1. 3],​514,​515,​516,​517,​518[1. 4]

(1)不作承諾[1. 2]
(2)沒有限制
(3)①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可以聘用台灣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企業經理,但須具有相應的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可以聘用台灣營造業專業人員作為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但須滿足相應的技術職稱要求。

②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投資設立的建築業企業申報資質應按大陸有關規定辦理,凡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可依規定在大陸參加工程投標。
③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投資設立的獨資建築業企業按照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承攬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合營方投資比例限制。
④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築業企業中,出任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且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3個月的限制。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具體內容同上)

4、分銷服務

B.批發服務[1. 5](CPC622,不包括鹽和煙草)

C.零售服務(CPC631+632+6111+6113+6121,不包括煙草)

(1)批發服務不作承諾

零售服務除郵購外,不作承諾。

(2)沒有限制
(3)①對於同一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農藥、農膜、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台灣服務提供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65%。

②對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出版物分銷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具體內容同上)

6、環境服務(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A.排污服務  (CPC9401)
B.固體廢物處理服務  (CPC9402)
C.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D.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E.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F.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G.衛生服務  (CPC9403)

(1)除環境諮詢服務外,不作承諾。
(2)沒有限制
(3)①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台灣和大陸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時間,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大陸申請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依據。

②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環保服務。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具體內容同上)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除專業服務中所列以外)
A.醫院服務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①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可以與大陸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合作形式,或者以獨資形式設置醫療機構。

②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獨資醫院、療養院的,其設置地點限於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由大陸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③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其設置的標準和要求按照大陸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辦理。
④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台灣的公司/合伙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C.社會服務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1)不作承諾[1. 2]
(2)沒有限制
(3)①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福建省、廣東省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養老機構。

②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福建省、廣東省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台灣的公司/合伙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B.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①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投資設立旅行社,無年旅遊經營總額的限制。

②對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旅行社的經營場所要求、營業設施要求和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台灣的公司/合伙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大陸承認的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10、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A.文娛服務

(除視聽服務以外)(CPC9619**)

(1)不作承諾
(2)不作承諾
(3)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由台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音樂廳、劇場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台灣的公司/合伙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在申請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對進口台灣研發的網絡遊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包括專家審查)的工作時限為2個月。
D.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CPC96411,96412,96413)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體育活動的推廣、組織和體育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的經營服務。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台灣的公司/合伙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11、運輸服務
A.海洋運輸服務
-貨物裝卸服務(CPC741)
-集裝箱堆場服務

(1)不作承諾[1. 2]
(2)沒有限制
(3)①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福建省設立獨資企業,經營港口裝卸、堆場業務。

②台灣服務提供者投資建設港埠設施並經營港口裝卸、堆場和倉儲業務,其資本額和設立分公司的條件比照大陸企業實行。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台灣的公司/合伙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C.航空運輸服務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1. 6]
(僅限於航空運輸銷售代理)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設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台灣的公司/合伙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F.公路運輸服務
b.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CPC7123)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服務。對在福建省、廣東省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立項和變更的申請,分別委託福建省、廣東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台灣的公司/合伙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F.公路運輸服務
-城市間定期旅客服務(CPC71213)
-道路客貨運站(場)

(1)不作承諾[1. 2]
(2)沒有限制
(3)①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城市間定期旅客運輸服務。

②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台資股權比例不超過49%)或合作道路客貨運站(場)和獨資貨運站(場)。對在福建省、廣東省設立道路客貨運站(場)項目和變更的申請,分別委託福建省、廣東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台灣的公司/合伙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c.貨物運輸代理服務(CPC748,749,不包括貨檢服務)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合資、合作或獨資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在繳齊全部註冊資本後設立分公司。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台灣的公司/合伙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12、其他地方沒有包括的服務

-商標代理

(1)不作承諾
(2)沒有限制
(3)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並取得法定經營主體資格後,在大陸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台灣的公司/合伙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殯葬設施

(1)不作承諾[1. 2]
(2)沒有限制
(3)允許台灣殯葬業者在大陸以獨資或合資等方式投資並經營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以外的殯儀悼念和骨灰安葬設施。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台灣的公司/合伙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大陸方面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
部門名稱 具體承諾
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台灣保險業者經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對台灣保險業者提出的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積極考慮,並提供便利。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證券期貨和保險)

  1. 大陸的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可以投資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產品。
  2. 符合條件的台灣的銀行可以按照現行規定申請在大陸發起設立村鎮銀行。
  3. 台灣的銀行在福建省設立的分行可以參照大陸關於申請設立支行的規定提出在福建省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4. 若台灣的銀行在大陸設立的法人銀行已在福建省設立分行,則該分行可以參照大陸關於申請設立支行的規定提出在福建省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5. 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支持兩岸銀行業進行相關股權投資合作。
  6. 台灣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經批准經營台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依規定被認定為視同台灣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大陸設立的企業。
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
  1. 允許台資金融機構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大陸資本市場。
  2. 為台資證券公司申請大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進一步提供便利,允許台資證券公司申請QFII資格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計算。
  3. 允許符合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大陸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台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4. 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台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大陸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
  5. 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大陸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岸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大陸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台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大陸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
  6. 允許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台資證券公司與大陸具備設立子公司條件的證券公司,在大陸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作為大陸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台資持股比例最高可達49%。
  7. 在大陸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允許台資證券公司在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達50%以上。
  8. 允許符合條件的台資期貨中介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大陸申請設立合資期貨公司,台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49%。
台灣方面非金融部門的開放承諾[1. 7]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人呈現

部門或次部門 市場開放承諾 其他承諾
一、商業服務業
B.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

(a)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務(CPC841)
(b)軟體執行服務(CPC842)
(c)資料處理服務(CPC843)
(d)資料庫服務(CPC844)
(e)其他(CPC845+849)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電腦及其相關服務。
(4)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台灣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諾:

i.商業訪客進入台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台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自台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直接銷售的活動。)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台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雇用滿一年,透過在台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份,短期進入台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iii.在台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雇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台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台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台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的身份,在台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台灣。
E.未附操作員之租賃服務業
(b)航空器租賃(涉及航空權者除外) (CPC83104**)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航空器租賃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c)自用小客車租賃(CPC83101**)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自用小客車租賃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d)其他機器與設備租賃(CPC83106-83109)
(電信設備及電力設備租賃除外)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其他機器與設備租賃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F.其他商業服務業

(a) 廣告服務業
(CPC871**)
(廣播電視廣告業除外)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廣告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b)市場研究服務業(CPC86401**,限於市場分析、消費者態度和偏好的分析)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設立合資、合夥企業,提供市場研究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c)管理顧問服務業(CPC865)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管理顧問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e)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CPC8676)

- 車輛、機械、電機、電子、化工、度量衡、酒類產品及環境檢測的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i.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

ii.在互信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在大陸的檢測驗證機構與台灣檢測驗證機構展開檢測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具體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e)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CPC8676)
- 醫療器材的非臨床試驗檢驗的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非強制性檢驗的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f)附帶於畜牧業之顧問服務業(非涉及家禽孵育及家畜禽配種者)
(CPC88120**)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附帶於畜牧業之顧問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h)附帶於礦業之服務業(CPC883、5115)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附帶於礦業之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m)與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業
- 限地質、礦物及其他科學勘察服務(CPC86751)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且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擁有多數股權,提供與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n)設備維修服務業(CPC633、8861-8866)

(海運船隻、航空器及其他運輸設備除外)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設備維修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o)建築物清理服務業(CPC874)

(1)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建築物清理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p)攝影服務業(CPC875)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攝影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q)包裝服務業(CPC876)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包裝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r)印刷及其輔助服務業(CPC88442**)

(1)不予承諾。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印刷及其輔助服務。大陸服務提供者限投資台灣現有事業。大陸服務提供者總股權比例不超過50%。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s)展覽服務業(CPC87909**)

(1)不予承諾,但與《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的開放承諾有關者除外。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與台灣會展產業的企業或公會、商會、協會等團體合辦展覽。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t)其他
ii.複製服務業(CPC87904)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複製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iii.翻譯及傳譯服務業(CPC87905)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翻譯及傳譯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iv.郵寄名單編輯服務業(CPC87906**)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郵寄名單編輯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二、通訊服務業
B.快遞服務陸地運送部分(現行由台灣郵政主管部門依規定保留之服務除外)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包裹等物品的快遞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C.電信服務業
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
(1)存轉網路服務
(2)存取網路服務
(3)數據交換通信

服務

(1)見模式(3)。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投資左列業務。大陸服務提供者須為在海外或大陸上市之電信業者;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超過50%,不具控制力。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D.視聽服務業
(a)電影或錄影帶之行銷服務業
- 進口大陸電影片(CPC96113)

(1)除與「其他承諾」有關者外,不予承諾。
(2)沒有限制。
(3)除與「其他承諾」有關者外,不予承諾。
(4)除與「其他承諾」有關者外,不予承諾。

根據大陸有關規定設立的製片單位所拍攝、符合台灣相關規定所定義之大陸電影片,經台灣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每年以15部為限,可在台灣商業發行映演,並應符合大陸電影片進入台灣發行映演之相關規定。
三、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A.建築物的一般建築工作(CPC512)

B.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CPC513)
C.安裝和組裝工作(CPC514+516)
D.建築物竣工和最後修整工作(CPC517)
E.E.其他(CPC511+515+518)

(1)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超過12%,不具控制力。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四、配銷服務業
B.批發交易服務業(CPC622,武器警械及軍事用品、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所稱之農產品批發市場除外)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批發交易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C.零售服務業(CPC631、632、6111、6113、6121,武器警械、軍事用品、藥局及藥房除外)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零售交易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D.經銷(CPC8929)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經銷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六、環境服務業
A.污水處理服務業(CPC9401)

B.廢棄物處理服務業(CPC9402)
D.其他

- 廢氣清理服務業(CPC9404)
- 噪音與振動防制服務業(CPC9405)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服務業(CPC9409**)

(1)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環境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八、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A.醫院服務業(CPC9311)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形式捐助設立非營利的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提供醫院服務。此外:(i)未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擔任董事會董事合計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ii)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必須具有台灣醫事人員資格。
(4)除模式(3)所列內容外,不予承諾。

其他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無操作員醫療設備租賃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C.社會服務業
- 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

(1)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夥形式設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大陸服務提供者出資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九、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A.旅館及餐廳
(a) 旅館(限於觀光旅館)

(CPC64110**)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觀光旅館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c)提供食物服務(CPC642)(包括提供相關飲料服務)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餐館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B.旅行社及旅遊服務業(CPC7471)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旅行社及旅遊服務。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設立的商業據點總計以3家為限。經營範圍限居住於台灣的自然人在台灣的旅遊活動。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十、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視聽服務業除外)
A.娛樂服務業

- 演出場所經營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合夥形式設立劇場、音樂廳演出場所的經營單位。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D.運動及其他娛樂服務業

-運動場館營運(CPC96413)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運動場館營運服務(高爾夫球場除外)。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E.其他-遊樂園及主題樂園(非屬森林遊樂區者)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遊樂園及主題樂園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十一、運輸服務業
A.海運服務業
(f)海運輔助性服務業(CPC745)

- 港埠業
- 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
-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 船舶理貨業
- 船舶小修業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海運輔助性服務[1. 8]。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C.空運服務業
(b)空運服務之銷售及行銷[1. 9]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經雙方民航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大陸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在台灣設立商業據點銷售及行銷其空運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服務。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超過10%。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F.公路運輸服務業
(a)旅客運輸(限於小客車租賃業)

(1)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旅客運輸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b)貨物運輸

(1)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d)公路運輸設備維修(CPC6112+8867)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公路運輸設備維修服務[1. 10]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e)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CPC7441)

- 限公路客運的轉運站、車站、調度站

(1)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公路客運的轉運站、車站、調度站服務[1. 8]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e)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CPC7442)

- 限公路橋梁及隧道管理

(1)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公路橋梁及隧道管理服務[1. 8]。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e)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CPC7443)

- 限停車場業

(1)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停車場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空中纜車運輸服務(CPC71219**)

(1)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空中纜車運輸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H.各類運輸之輔助性服務業
(b)倉儲服務業(CPC742)

(1)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倉儲服務[1. 11]。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其中屬保稅倉儲者僅限位於港區內。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c)貨運承攬服務業(CPC7480)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貨運承攬服務,投資航空、海運貨運承攬業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十二、其他
洗衣及染色服務業(CPC9701)

(1)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洗衣及染色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美發和其他美容服務業(CPC9702)

(1)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美發和其他美容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殯儀館及火化場

(1)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及合資形式設立殯儀館及火化場。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線上遊戲業

- 限制作與研發服務

(1)不予承諾。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線上遊戲製作與研發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台灣方面金融部門的開放承諾
部門名稱 具體承諾
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積極審慎修正有關大陸保險業在台灣設立代表處及參股評等之規定。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證券期貨和保險)
  1. 儘速取消大陸的銀行來台灣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的OECD條件。
  2. 已在台灣設有分行的大陸的銀行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增設分行。
  3. 單一大陸的銀行得申請投資台灣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0%(如加計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為15%);投資未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5%;參股投資金控公司子銀行的持股比率可達20%。參股投資金控公司或其子銀行,維持現行二者擇一規定。
  4. 大陸的銀聯公司得申請來台灣設立分支機構。
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
  1. 大陸證券期貨機構按照台灣有關規定申請在台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須具備的海外證券、期貨業務經驗為2年以上,且包括香港及澳門。
  2. 循序放寬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台灣證券之限額,初期可考慮由5億美元提高至10億美元。
  3. 積極研議放寬大陸證券期貨機構參股投資台灣證券期貨機構的有關限制。
  4. 積極研議大陸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投資台灣資本市場。

  1. 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臨時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ST/ESA/STAT/SER.M/77)。
  2. ^ 2.0 2.1 2.2 2.3 2.4 2.5 由於缺乏技術可行性,因此不作承諾。
  3. 包括與基礎設施建設有關的疏浚服務。
  4. CPC518的涵蓋範圍僅限於為台資建築企業在其提供服務過程中所擁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員的建築和/或拆除機器的租賃服務。
  5. 對模式(1)下的限制不應損害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在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5條中規定的貿易權。
  6. 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空運服務的附件〉》的定義。
  7. 服務部門的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服務部門的內容參照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暫行版(CPC,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ST/ESA/STAT/SER.M/77)。
  8. ^ 8.0 8.1 8.2 營運區域及業務範圍限依據台灣有關投資公共建設的相關規定辦理。
  9. 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空運服務業附則〉》的定義。
  10. 營運區域及業務範圍限依據台灣有關投資公共建設的相關規定辦理,或系投資汽車製造業、汽車批發業所附帶經營。
  11. 港區內倉儲的營運區域及業務範圍限依據台灣有關投資公共建設的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二 編輯

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雙方同意,關於本協議附件一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所列並超出各自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服務部門及市場開放承諾中的服務提供者[2. 1],具體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指的服務提供者,指為另一方提供服務的一方自然人或一方法人。[2. 2]

  (一)「一方自然人」指持有兩岸任一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

  (二)「一方法人」指根據兩岸任一方相關規定在該方設立的實體,包括任何公司、信託、合夥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協會(商會)。

  二、一方法人服務提供者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該方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應包含其擬在另一方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2. 3]

  (二)在該方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該方從事與擬在另一方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相同的商業經營持續三年以上[2. 4],其中:

  從事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的一方服務提供者,應已在該方註冊或登記設立且從事商業經營持續五年以上;

  從事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證券期貨和保險)的一方銀行機構,應在該方獲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營業許可並註冊或登記設立且從事商業經營持續五年以上;

  從事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的一方證券期貨公司,應在該方獲得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營業許可並註冊或登記設立且從事商業經營持續五年以上;

  從事保險及其相關服務的一方保險公司,應在該方獲得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營業許可並註冊或登記設立且從事商業經營持續五年以上;

  2.在該方繳納所得稅;

  3.在該方擁有或租用經營場所。

  三、一方服務提供者為享有本協議附件一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所列並超出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優惠待遇,應按下列規定向該方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提供文件、資料,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一)一方自然人服務提供者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及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一方法人服務提供者應提供:

  1.註冊登記證明副本;

  2.最近三年或五年的完稅證明副本;

  3.最近三年或五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4.擁有或租用經營場所的證明文件或其副本;

  5.其他證明提供服務性質和範圍的文件或其副本;

  6.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四、一方服務提供者按本附件第三條規定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認為符合本附件規定,向其核發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五、一方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另一方提供本協議附件一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所列並超出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服務時,應向另一方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交有效的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及申請所涉服務部門規定的文件、資料。

  六、已在另一方提供服務的一方服務提供者可按本附件相關規定申請取得服務提供者證明書,以享有本協議附件一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所列並超出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優惠待遇。


  1. 僅適用於擬以商業存在模式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2. 不包括在一方登記的分公司、辦事處、聯絡處和其他非法人機構。
  3. 就台灣方面醫療服務提供者而言,包括:(1)法人醫療機構;(2)醫療機構的設置人;(2)醫療機構設置的特定目的公司。
  4. 就台灣方面醫療服務提供者而言,注21規定的醫療機構應符合此項規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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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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