淸室優待條件

清室退位詔書 清室優待條件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北京臨時政府
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2月12日
修正清室優待條件
本作品收錄於《臨時公報 (民國元年2月13日)
臨時公報》第1號第3至5頁


甲、關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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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贊成共和國體,中華民國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條件如左:

第一款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第二款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歲用四百萬兩;俟改鑄新幣後,改為四百萬圓。此款由中華民國撥用。
第三款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中華民國酌設衛兵,妥慎保護。
第五款
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國支出。
第六款
以前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可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第七款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原有之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
第八款
原有之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

乙、關於清皇族待遇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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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二、清皇族對於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私權,與國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產,一體保護。

四、清皇族免當兵之義務。

丙、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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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漢人平等。

二、保護其原有之私產。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四、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設法代籌生計。

五、先籌八旗生計。於未籌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餉,仍舊支放。

六、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

七、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自由信仰。

以上條件,列於正式公文,由兩方代表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轉達各該政府。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2月13日至4月26日的《臨時公報》(北京共和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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