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趙恆惕通電長沙日艦製造慘案觸發「三罷」
通電 中華民國 湖南省長趙恆惕 中華民國12年(1923年)6月1日 1923年6月1日 |
「三罷」即罷工、罷課和罷市 |
萬萬萬萬萬萬萬萬急。
北京參眾兩院、總統府各部,各省督軍、省長、督理、督辦,各師、旅長,各鎮守使,教育會,農會,工會,商會,各法團,各報館均鑒:
近自旅大問題發生,全國輿情鼎沸。湘省日商雜處,特恐惹起齟齬,官廳盡力防護。並曾迭向日領聲明負責。不料,昨晨日輪武陵抵埠,適值市民遊行講演,日本商人故意挑釁,而曾在宜昌肇事之日兵艦伏見號,率派徒手水兵遊行河畔,啟人驚疑。當經交涉司楊宣誠向日領交涉,將水兵撤回。乃日領竟置若罔聞。該艦更蔑視國際公法,反派全副武裝兵士上岸,由官長指揮突向人叢衝擊,槍刀齊下,立斃二人,重傷多人,血肉狼藉,情形兇暴,慘不可言。
恆惕未能弭患無形,致使吾民橫逍戕害,良深愧恨。現在市民憤激異常,商店罷市、學生罷課、工人罷工,萬眾一心,勢將潰決。恆惕職責所在,不忍坐視。除一面切勸民眾勉抑憤慨,靜候解決;一面向日領嚴重交涉,並轉電駐日汪公使,逕向日政府抗議,要求撤懲責任長官及加害兵卒,並謝罪償恤等項外,特電明此事概略。
望我國人同伸義憤,共救危亡。臨電悚惶,佇聞明教。
湖南省長趙恆惕印。院司副署。東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