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2016)湘0102行初3號行政判決書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6)湘0102行初3號

2016年4月13日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1行終452號行政判決書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6)湘0102行初3號

原告孫某。

原告胡某。

原告共同委託代理人石某

被告長沙市芙蓉區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黃萍,局長。

委託代理人黃某。

委託代理人周某。

原告孫某、原告胡某不服被告長沙市芙蓉區民政局(以下簡稱芙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行政行為,於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立案後,於2016年1月7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4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孫某、原告胡某及原告共同委託代理人石某、被告芙蓉區民政局的委託代理人黃某和周某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原告胡某共同訴稱:2015年6月23日,孫某、胡某到芙蓉區民政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芙蓉區民政局的工作人員以孫某、胡某的結婚登記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為由,未予辦理結婚登記。孫某、胡某認為芙蓉區民政局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怠於履行行政機關應盡職責,請求判令芙蓉區民政局為孫某、胡某辦理結婚登記。

原告孫某、原告胡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材料:證據材料1、孫某、胡某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證據材料2、芙蓉區民政局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一份;證據材料3、照片複印件一張;證據材料4、孫某的自述材料兩份;證據材料5、錄音光碟一張和錄音文字材料一份;證據材料6、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和投遞郵單;證據材料7、何建平的婚姻登記資格證書複印件一份。

上述證據材料擬證明芙蓉區民政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其作出的不予辦理婚姻登記行政行為,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被告芙蓉區民政局辯稱:孫某、胡某於2015年6月23日到芙蓉區民政局要求辦理結婚登記,經芙蓉區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審查確定,孫某、胡某均為男性,其結婚登記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芙蓉區民政局對孫某、胡某的結婚登記申請未予辦理結婚登記,並當場口頭告知其結果和理由。芙蓉區民政局作出不予辦理結婚登記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孫某、胡某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被告芙蓉區民政局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材料為芙蓉區民政局工作人員何建平的自述材料。被告芙蓉區民政局向本院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上述證據材料擬證明芙蓉區民政局作出不予辦理結婚登記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在庭審質證中,孫某、胡某對芙蓉區民政局提供的何建平的自述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均有異議,認為屬於芙蓉區民政局作出行政行為之後收集的證據材料,不應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認為芙蓉區民政局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不屬於證據材料。芙蓉區民政局對孫某、胡某提供的證據材料1、2、3、7無異議;認為孫某、胡某提供的證據材料4不屬於證據,且雙方對接待過程均無異議,認為孫某、胡某提供的證據材料5、6能夠說明芙蓉區民政局已告知孫某、胡某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理由及結果,其要求公開的相關婚姻登記制度已在芙蓉區民政局的辦公場所張貼。本院認為孫某、胡某提供的全部證據材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本院予以採信,並作為認定本案法律事實的依據。因芙蓉區民政局提供的何建平的自述材料形成於其作出不予辦理結婚登記行政行為之後,本院對該份證據材料不予採信。

依據本院採信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實:孫某、胡某均為男性。2015年6月23日,孫某、胡某到芙蓉區民政局要求辦理結婚登記。芙蓉區民政局工作人員在審查後,認為孫某、胡某均為男性,其結婚登記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關於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的規定,決定對孫某、胡某的結婚登記申請不予辦理結婚登記,並當場告知孫某、胡某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理由和結果。孫某、胡某不服,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度。《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據此,芙蓉區民政局具有對轄區內居民結婚登記申請作出是否辦理婚姻登記的法定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以及《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本案中,孫某、胡某均為男性,其結婚登記申請不符合我國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芙蓉區民政局對孫某、胡某的結婚登記申請,不予辦理結婚登記,並當場告知孫某、胡某結婚登記申請不符合我國上述法律、行政法規關於男女雙方登記結婚的規定。芙蓉區民政局對孫某、胡某的結婚登記申請作出不予辦理結婚登記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且行政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孫某、胡某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依法不應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孫某、胡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孫某、胡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鍾 浩
代理審判員  陳遠立
人民陪審員  張孝德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歐雨婷


附:本判決適用法律條文原文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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