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縣人民政府為保證有序進行土改的布告
湖口縣人民政府布告 政 字 第 1 號 1950年12月 |
奉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本縣於今冬明春全縣完成土地改革。為保證有秩序地進行土地改革, 保護人民財富,嚴禁不法地主一切破壞土地改革的行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布告如下:
一、凡土地改革法規定應予沒收的地主的土地和應徵收的其它財產,不論在解放後以 任何方式轉移分散,應一律宣布無效,並應勒令如數退回、賠償群眾損失。
二、被不法地主殺害與破壞了的耕畜、農具、房屋、土地、林木等,除同樣按上述原 則責令賠償外,並應視其情節輕重,由人民法庭判處破壞者以應得之懲處。
三、凡向幹部及農民進行威協、利誘、收買、賄賂等行為之不法地主,除沒收其用以施行賄買的財物外,亦應由人民法庭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四、凡造謠惑眾、陰謀暗殺、武裝暴亂等反革命罪行的不法地主、更應予以嚴厲的法 律制裁,對其首惡分子,必須堅決鎮壓,依法處以長期徒刑或死刑。
五、具有上項違法事實之不肖分子,准由當地農民協會或民兵逮捕送交人民法庭依法 懲處不貸!切切
此布
縣長 馬育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元一九五0年十二月 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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