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人民政府为保证有序进行土改的布告
湖口县人民政府布告 政 字 第 1 号 1950年12月 |
奉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本县于今冬明春全县完成土地改革。为保证有秩序地进行土地改革, 保护人民财富,严禁不法地主一切破坏土地改革的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布告如下:
一、凡土地改革法规定应予没收的地主的土地和应征收的其它财产,不论在解放后以 任何方式转移分散,应一律宣布无效,并应勒令如数退回、赔偿群众损失。
二、被不法地主杀害与破坏了的耕畜、农具、房屋、土地、林木等,除同样按上述原 则责令赔偿外,并应视其情节轻重,由人民法庭判处破坏者以应得之惩处。
三、凡向干部及农民进行威协、利诱、收买、贿赂等行为之不法地主,除没收其用以施行贿买的财物外,亦应由人民法庭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四、凡造谣惑众、阴谋暗杀、武装暴乱等反革命罪行的不法地主、更应予以严厉的法 律制裁,对其首恶分子,必须坚决镇压,依法处以长期徒刑或死刑。
五、具有上项违法事实之不肖分子,准由当地农民协会或民兵逮捕送交人民法庭依法 惩处不贷!切切
此布
县长 马育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元一九五0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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