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案重查司法調查委員會報告/日本委員報吿

日本委員須賀喜三郞之報吿
日本國廣島控訴院 院長須賀喜三郎
中華民國15年(1926年)2月
1926年2月於上海市
發布於《申報》
本作品收錄於《申報
2月17至24日於申報發佈調查報告全文

  北京 荷蘭公使閣下: 美利堅 不列顚 日本駐 京公使所委派國際司法委員會,調查一九二五年五月卅日 上海發生之風潮起原及性質及訓令所特定之其他事項,於十月三日在 上海市政廳第一次集會。是日委員會以 中 英文字發刋通知,詳述受託施行之調查目的及範圍,並邀請一切人士,不問國籍,或親來,或派所信任代表一人或數人,於十月七日上午十時半出席於 上海市政廳委員會前,提出所持任何證據,有關於委員會受命調查之問題者。

  委員會於十月七日在 上海市政廳第一次公開會議,調查所取程序,由委員會 美國委員及公推主席 芬利約 翰生宣告,彼於此機會發表委員會之誠意希望,希望有人予以必要之助力,俾能圓滿完成各委員所屬政府委託之義務。委員會旋改期至十月十日,自此日起,除星期六及星期日外,逐日公開開會,至十月二十七日止,聽取證人四十一名之證言。證言均未宣誓,蓋委員會以爲無權使證人宣誓也。

  委員會深爲遺憾者一事:雖有前述之公告及主席所表示之希望,而除 華捕一人外,並無 華人前來輔助委員會之努力;蓋 中國 上海總商會曾發表通告,請 中國人士勿參預司法調查也。委員會亦有歉憾者: 北京外交代表雖望委員之判斷能一致,並提出連合之報告,而委員會則感一致之不可能,各委員意見在重要各點上大相差異,以故委員會決定各委員經由分別本國 上海總領事提出獨立之報告。余敢以 日本委員資格,提出下列報告於閣下之前。余並希望在此處說明此項報告均係根據委員會公開會議所得證據;私人報告及意見,均屏斥於考慮之外。蓋自信此爲司法調查所應循之途逕也。

  甲 風潮之起原及性質

  證人中有數人在委員會前作證時,曾述及 中國國民中某一部分懷有強烈之排外感情。此項感情,依證據所示,係由一種觀念所製造,以爲 中國未持有與列強同一之權利,而因不平等條約更感受不當之痛苦,( 費信惇六一至六五, 李滿六三二至六四○, 天賜德六五一至六五二,此類數目字係指筆錄頁數及文件之數,以後同。)

  上海公共租界內外之數個 日本紗廠中,在二月五日間所發生之 華工罷工,半由於上述排外感情。並據 上海巡捕房總捕頭 紀溫士所提出之報告,共產主義之學生,爲煽惑罷工者之主要分子,在五月間罷工所生風潮內,租界巡捕拘捕暴動者若干人,並有一華工傷重致死,排外感情因而大起。( 紀溫士五八七至六○三,KTM二三, 岡田四九七, 正木氏五六六, 麥高雲七二。)

  至五月杪,學生工人開會多次,以表示同情於罷工工人,抗議工人致死之事,並期開釋被捕者。此項會議舉行中,並曾通過種種議決案,要求收回會公廨,工部局設置 華董,及其他有關 華人權利之事項。此種種活動之後,學生等在租界各市街上,施行激烈之宣傳,反對 日本及其他外國。巡捕出而制止,遂使常態中之羣衆,在可驚之短時間內,變作熱狂之狀況。( 費信惇六一至六五, 李滿六三二至六四○, 愛活生 馬丁及他巡捕證言, 惠斯里司一九, 博頓夫人四七三, 博頓醫士五○三, 金恩四七五。)

  乙 有無預料將生擾亂之理由

  上述之情勢,明白表示一定程度擾亂之可能性。且巡 參高雲在五月三十日十二時十五分接得消息科報告,謂學生等將入租界爲排 日之宣傳,代理總巡 馬丁大尉於下午一時十五分接得 西漢口路捕房副總巡報告,謂租界界外有學生集合。然學生此種煽亂活動在當時並非罕見之事,二月間並無嚴重風潮發生,五月間情形亦無大變,故五月三十日之大擾亂,可認爲突生之事變,非事前所能預見。( 馬丁一七○, 紀溫士五八七, 岡田五二○, 麥高雲七二至八一,一二三,一二四,KTM。)

  丙 防止風潮所取或可取之事先措置

  五月十五日紗廠工潮發生後, 麥高雲立卽設置一警備隊,有武裝者一百二十人,駐紮 戈登路捕房,以備於片刻通知之下出發。( 麥高雲一三二。)

  五月三十日十二時十五分,接得消息科報告之後, 麥 高雲立下訓令於各捕房,令其長官取特別措置以保學生排 日活動不致遍及租界。旣經布置,卽於一時十五分離辦公處,偕二友人往租界外 江灣俱樂部午餐,旋卽與此二人驅車往 上海跑馬廳,在途中,於三時十五分車行 南京路經過 老開捕房, 麥高雲及其友人均未見非常狀況,其所見者,惟有尋常星期六下午羣衆而已。( 麥高雲九四, 愛活生二○三,KTM九, 麥高雲九五至九六, 馬凱 爾一五一, 威斯賴一五六。) 馬丁大尉接得 西漢口路捕房副捕頭一時十五分報告後,訓令副捕頭謂如遊行者入租界,卽奪其旗幟,並解散其隊伍,並謂如再需請示可接至游戲場,但 馬丁大尉在此處並未接有電訊。( 馬 丁一七一至一七二,)約在二時五十分接得 老閘捕房長官 愛活生所派西捕 塔布隆報告,謂 南京路上演說學生多數被捕,但謂事尙得手。約三時十五分, 麥高雲方抵跑馬廳(卽游戲場),卽接得 愛活生電話,爲同樣之報告, 麥高雲問 愛活生是否需助, 愛氏告以無需,(布隆三十二, 馬丁一七三, 愛活生三一二, 麥高雲九七至九八, 愛 活生二一三至二一四。)

  約三時三十五分 愛活生派西捕 柏潑報告 麥高雲及 馬丁大尉,謂局勢變壞,並請 馬丁卽到 老閘捕房, 馬丁前往,上車時,有乘機器自行車之人,告以捕房門前已經開槍,數分鐘後, 馬丁卽到捕房,道路已經驅除浄盡。( 麥高 雲一○一, 馬丁一七五, 愛活生二一五, 柏潑三四五,三四六。)

  馬丁方離游戲場往 老閘捕房時, 麥高雲告彼及 柏潑,謂彼將在場內 哥爾夫俱樂部,卽當在此接電話,比接得開槍消息, 麥高雲立卽助理總巡 華爾大尉,到 戈登路令瞀備隊出發 老閘捕房,於四時十五分到場。( 馬丁一七五,麥高一○一, 柏潑三四七, 麥高雲一○二, 華爾一九○, 馬丁一七六, 華爾一九一。)

  至於五月三十日制止擾亂所可取之先事措置,因此事非事前所能預見,故無希望當局取可取之預防方法之理由。

  丁 彈壓之方法

  五月三十日約下午二時,學生一羣來在 南京路 勞合 路口 老閘捕房鄰近,彼等有旗幟及小冊子,其中一人開始向聽衆爲排 日之演說,因彼等拒絕一 華捕解散之令,此事卽經報告 愛活生捕頭, 愛氏卽出,捕學生四人至捕房內,愛氏欲學生等允以停止演說,學生等拒絕之,謂係受有某種團體之命令, 愛氏因卽將其拘押,另有學生十八人隨入捕房,非與其學友一倂開釋,卽不出外,亦經拘押。 南京路尙有逮捕學生之舉,隨入捕房者人衆更多,辦公室極形擁擠嘈雜,致公務不能執行,因此 愛活生捕頭下令驅逐,但此輩迎戰,頗費武力,始得實行此令。( 愛活 生二○四至二一五,至五八二及其他巡捕證言。) 愛活 生派西捕 柏潑邀請 馬丁大尉,卽在其隨羣衆至捕房門首之時。

  由捕房驅出之羣衆約一百人,徐徐循 南京路向東而退,近市政廳時,另有一羣,較此羣尤大,估計約一千人至二千人,此羣方爲少數西捕及少數 印捕所驅退,比及兩羣在此處相遇,煽亂者卽出以狂暴之動作及高呼,使羣衆趨於熱狂,巨大之呼聲忽起,羣衆和之,嗣後,半因羣衆心理之作用,半因 中國羣衆易於激怒之性質,而彼等遂表現重大危險之徵象,( 愛活生二一五, 懷德四二五, 惠司里司一二, 金恩四七五, 博頓醫士五○八, 博 頓夫人四七二, 威曲爾四五一, 金恩四七五, 塔特羅克四五七,四五八, 倭尼爾四七○,四七一, 生六九四,六九七, 麥高雲一一八, 威爾遜六七六, 塔特羅克四六二, 加 美倫五八○。)

  巡捕等受強暴之攻擊,逼退至捕房門首,同時由南方西方均有小羣衆來集, 愛活生捕頭見捕房將立被克服,將與其所儲軍械,陷入暴衆之手,此時局勢不容片刻遲疑旣無他法可行,卽命其所屬捕衆,立在門首者開槍,時爲三時三十七分。( 倭及爾四七一, 威曲爾四五一, 哈撲爾四四一, 司蒂芬六一四,六一五, 懷德四二八,司 威爾二八四, 愛活生二○二, 塔特羅克四六○,四六二, 愛 活生二三八, 倭尼爾四七。)

  關於開槍前瞬間之環境,有相與矛盾之證言, 愛活生捕頭開槍命令有批評之餘地。

  克蘭博士,係一教士, 上海區首席長老,某中學校長,據稱見 南京路 浙江路口秩序之羣衆中有學生散發小冊子,其地在 老閘捕房之東,約二百五十碼,嗣住 老閘捕房西首游戲場,歸時行近 老閘捕房門首,發生開槍之事,依其意見,並無引起開槍之情事,彼深訝竟然開槍。( 克蘭二六一,二六二,二六四。)

  另一證人 安徒生君,亦爲教士,在開槍時,正在一電料局前約四十五碼「直對」捕房,彼亦承認羣衆有呼喊之聲,人數甚密,非全羣復退,則居前列者不易後退,彼見有旂竿及破竹桿在羣衆頭上,但以爲若增加六個巡捕,當能阻止其前進。( 安徒生四○八,四一一,四○七,四○六,四一四。)

  克威爲一律師,受 上海大學及工會之聘,曾代表該校學生四人於五月三十日上午出庭會公廨,並保護被開除工人之利益,方乘人力車循 南京路西進,在 南京路 貴州路口聞開槍之聲,彼述異議於其他一切證人道路擁擠之言,並進一步,謂並無羣衆,車行速率每小時七哩之多,除車聲外,未聞嘈雜之聲, 克威事實上以爲巡捕房放空槍以盜,盜未嘗見有引起開槍之情事也。( 克威西八七,工部局文件六號AP, 岡田五七三至五四○, 克 威四九○,四八六,四九一,四八五。)

  吾人得上述三證人之言,皆以 愛活生捕頭辦法爲有罪,但余否認 克威之陳述,而承受至場之他人之語,毫不遲疑。以一切證據之可信者論,斷不能認許當時無羣衆,並無呼聲,而車行速率至每小時七哩之多,當時必有羣衆,並於車聲之外必有呼聲,即 克蘭與 安徒生亦承認羣衆向 老閘捕房西移動。

  克蘭博士,如上所述,曾見一羣衆約六時十分許,至 浙 江路中有學生散發小冊子,彼旋往游戲場逗留一小時,約三時三十分,彼回至 南京路,抵 老閘捕房門西首相距約二十步之處,卽聞開槍。( 克蘭二六二,二六四。)

  吾人憶及局勢之變在數分鐘內,並憶及三時三十分頃驅出捕房之羣衆向東退去,顯係平靜無事。至三時三十七分,增加狂熱之羣衆後,始同至捕房數碼之內。故惟見有秩序之羣衆而未追蹤嗣後之變遷者,忽乃開槍,因而『驚訝』,是固當然。況因『近跑馬之地面,較他處爲低;』 克蘭博士自『不能沿街遠視』,彼且並不能辨羣衆『惟有移動抑或向西移動』之一點,然而彼仍能見『有甚大之羣衆及頗烈之混亂,』『拋起小冊子多數,』及『繕寫物飛散空中,』 克蘭博士惟能告其所見,此外固不能置詞,是固無疑也。( 克蘭二六三。)

  安徒生之目光,亦受遮蔽,當羣衆至捕房之時,有一電車正停在 安徒生之左,電車旣略可進,彼『除羣衆之頭外,不能看見何物,』彼承認『彼不能在一切時間內看見一切巡捕,』彼未說有巡捕受傷之一事,不能證明巡捕等並未受何等強暴。尤顯著者,吾人當一時憶及『羣衆甚爲密集,』『旂杆,破竹槓,』及『三四巡捕不能自助』也。 安徒生似非留意視察之證人,彼告吾人以羣衆被驅出於捕房之後,爲『三個西捕及同數 印捕由捕房門道驅退,』但依其他證言,巡捕軀退者乃另一羣衆,較大之羣衆也。且二羣相合之時,彼驅出於捕房者沖入羣衆之中,旣爲大衆所包圍,遂逃脫焉。又 安徒生告吾人謂:羣衆初行甚緩,繼則較速,向西而進,此在開槍瞬息之前,其中羣衆俱係學生但傷單則示吾人以相異之經過。蓋二十二人中,學生惟七人耳。 安徒生估此羣衆,『該羣衆爲密集,若惟由前引退後,其事甚難。』其人數約自一百至二百人,更謂『彼初不見有何理由』,因之遂認爲『如不開槍,卽將沖入巡捕之間,』並謂『增加持警棍者六人,卽能阻止,』吾人於其所言,亦見了解。( 安徒生四○四至四一四, 愛活生之文件八號, 杜克拉六二六。)

  戊 致死受傷之環境

  開槍結果,十二人失其生命,以所知者言,十七人受傷。( 杜克拉二六, 愛活生之文件八號。)

  己 結論

  就五卅案發生時之狀況及擾亂突然而起觀之,余意見以爲 麥高雲 馬丁大尉及其他工部局職員,不負未能先事預防之責。以同一原因, 愛活生捕頭亦不應因其在引起開槍之局勢二十分鐘前拒絕總巡加派巡捕之提議而受處分。

  余又以爲警務當局曾依其所得報告所表示之情勢,而取適當之先事措置,故各員均不受執行職務具有過失之譴責。

  愛活生下令開槍,實有正當理由;蓋爲保護 老閘捕房及救護生命財產之重大危險計,可認爲有下令開槍之必要也。

  再, 費信惇雖充工部局總董,而在五月三十日無行政,故 費信惇以總董資格,不發生責任問題。

須賀(署名)一九二五,十一,九,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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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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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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