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案重查司法調查委員會報告/英國委員報吿

英國委員亨利戈蘭之報吿
英屬香港高等審判廳 廳長高蘭(H.C. Gollan)
中華民國15年(1926年)2月
1926年2月於上海市
發布於《申報》
本作品收錄於《申報
2月17至24日於申報發佈調查報告全文

  荷蘭公使閣下:余以委員會 英國委員受命調查:(一)一九二五年五月三十日上海風潮之起源及性質;(二)有無預料發生之理由存在;(三)制止風潮所已取或可取之先事措置;(四)彈壓之方法;及(五)致死受傷之環境。敬謹報告如下:

  一、余首先願表惋憾:委員會行使所負職責時, 上海中國社會無人出相助理。委員會曾以十月三日通知載入上海發行或流通之華洋報紙,將調查之範圍通告公衆,並邀請一切人士,不問何國,如持有關於受命調查事項之事實,出頭作證。

  二、委員會第一次公開會議於十一月七日星期三舉行,當時宣讀通告,決定調查應取之程序,並載有下列言詞:『本委員會所不得不表示者,希望有人出而爲必要之助力,使本會得自致於圓滿完成所負職責之地位。』

  三、委員會卽改期至十月十日星期一上午十時,自此時起,除星期六及星期日外,繼續公開會議,至十月二十七日止,出席作證者共證人四十一人,所錄證言見附錄一,證言中所引文件見附錄二,附錄三爲會審公廨關於五卅事件之人等審訊記錄,附錄四爲老閘捕房隣近發生事故處之地圖。委員會以爲無權使證人宣誓,故所採證言,均未宣。

  四、以事實言,除一華捕外,中國社會無人作證。自環境觀之,此項拒絕出席,本無足異。中國商會繼續數日間,在地方華洋報紙刋登啓事,請中國社會人士,勿參加此次調查,其餘教育、商業、記者各團體,亦取同樣行動,中國報紙從而贊助之,又曾舉行抗議之集會。種種進行之報告,屢見於中國報紙,強硬反對委員會事務之小冊子,亦復廣爲散布。

  五、調查之範圍未嘗直接包括上海工部局之組織及權限;但爲輔助明瞭地方情形計,通常性質之若干觀察,當甚有益。

  六、工部局在中國領域上行政,係由上海外國租界地皮章程及附律賦以權限,此項章程附律行已多年,歷有修改,此區域內人口約一百萬人,工部局所有收入,在一百萬鎊以上。

  七、在上海之人民,爲係屬於有治外法權國,所從法律,卽係其本國法律,法律之執行,亦卽由其本國治外法權之法庭;其本國無此項權利者,或中國市民所適用之法律爲中國法律,由會審公廨執行之。

  八、依第一號地皮章程,關於行政委員會議或董事會(所謂工部局董事會)之選舉,設有規定,此項章程賦與工部局之權限中,有視察或警察權,工部局所以建設並管理現存之巡捕並爲租界安寧秩序之處置者,卽依此項權限而然。又因其代表地方團體,故得擬定其賦有任何地方團體所必有之權力,直接或由其他機關如工部局者,代爲保持其行政所及區劃內安寧秩序之處置。

  九、關於上海外國租界地位當重視者尙有一事:租界四圍均爲中國領土所環繞,所劃界線,並非天然界線,除黃浦江外,均僅爲橫斷土地之線,由四圍地域出入租界,無天然或人設之障礙物,工部局巡捕通常僅在其行政區域內執務;有時並僅在租界外工部局所屬馬路上執務,此項情形,極屬有限。且因犯罪人得由租界移入華界,亦得由華界移入租界,又因中國警察與工部局巡捕缺乏合作,而租界上之警務,益加困難。此項合作之缺乏,對於過止(與彈壓不同)租界內之擾亂,其起因在租界外者,必大增困難,是固顯明之事也。

  十、余現擬論及委員會受命調查之事項,一依本報告開首所列之節目。

  甲 風潮之起原及性質

  十一、爲型成一九二五年五月三十日事件起原及性質之意見計,以余所見,察及該日經過以外實爲重要;且於激動爆發之原因與使 華人心中發生該項狀態,致令爆發爲可能之原因,加以分別,亦所必需。

  十二、據工部局董事會主席費信惇及董事李滿陳述,彼在事前雖已知中國人民之間,已有某種條件及原因存在,足使其心中發生不滿及排外感情者,有如下述,但在五卅事件發生後,彼等以及其他在滬外人亦頗駭中國人心所激起感情之熱烈。前項條件及原因者何:(A)國內政治狀況不定及人民因內亂所受之痛苦;(B)華人在工部局未出代表;(C)收回會審公廨問題;(D)工部局管理租界外所築馬路之事;(E)撤廢治外法權及取消不平等條約之問題。

  十三、克蘭博士陳述證言時,謂五月三十日在南京路有學生與以傳單,內有對於某項附律之提議,此項附律,卽擬於一九二五年六月二日提出納稅人會議關於下列事項者:(A)印刷規則;(B)碼頭捐;(C)工廠內童工。此項附律,引起中國各界之強烈反對,中國商會在五卅以前數日間曾登全頁廣告於報紙,以反對其發布。工部局董事天賜德亦謂據彼意見,通過此項附律之提議,激動中國人心排外之感情。

  十四、此項原因爲報紙及私人所聚訟,除此以外,由 信惇 天賜德 麥高雲及總捕頭 紀溫士之證言中,足見布黨黨徒從事於激起勞工階級心中之惡感,甚爲忙碌。有學校名上海大學者,學生及講師關於此事,尤爲活動。該校校舍曾經兩次搜查,獲有辯護布爾雪維主羲之書籍多種。於此應述者:關係五卅案件之人,被逮送究於會審公廨者,其中十八人皆係上海大學學生也。

  十五、一九二四年十二月某日本紗廠內屢次罷工,罷工之中,曾表見雙方最大之惡感。且依內外棉紗廠岡田氏及豐田紗廠經理 正木氏證言,財產上之損失,亦復不小,日本僱工頗有受傷,其中一人,因傷致死。內外紗廠風潮在表面上係由於經濟原因,但豐田紗廠風潮則勞工方面對於雇傭條件,並未有何等非難。外紗廠位於租界之內,所有風潮,以五月十五日爲最烈。其時巡捕及他人開槍射擊罷工工人,受傷者若干,其中一人名 顧正洪,於五月十七日致死。

  十六、依總捕頭 紀溫土證言,學生多以個人對於激發紗廠罷工,居主要之地位,但顧氏之死,始使學生爲團體運動。一九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在閘北舉行追悼會。閘北係在華界,居租界之西北。追悼會中有著名共產黨人及某某中國大學有關係者之演說;同時下午十二時五十分,上海大學學生組織遊行約四十人,在上海大學門首前往追悼會。遊行者執旂,並散發有排日性質之小冊子,均被拘押,其中四人,並以散發小冊子起訴處罰。五月廿七日,學生廿二人,代表廿個學校,開會於同德醫學校,該校住於麥根路二十二號。會議結果,決定如二十四日被捕學生至五月卅日尙未釋放,卽應取釋放彼等之辦法,並決定以演說及散發傳單援助日本紗廠罷工工人。

  十七、當五月卅日上午,老閘區內並無非常事件發生,該區當時以至今日係由愛活生捕頭管轄。愛氏爲一有經驗之官員,自一九○六年七月卽入上海市巡捕房任事。五月三十日前半日中,學生活動之惟一表現,卽爲下午一時有一集團在滬寧車站內集會,該車站係在租界之外,學生等持有旗幟甚多,並嘲駡在界路上執務之巡捕。

  十八、五月三十日,愛活生率部衆有三百十八人,其中二十五爲西捕,六十五爲印捕,二百二十七華捕,其中全日內實行執務者約三分之一,此外三分之二,非受命令,即得自由隨宜從事。巡捕均係武裝,老閘捕房內有馬槍六十支,303口徑手槍四十八支,45口徑手槍八支,32口徑六輪報手槍十支,45口徑並有各槍子彈一萬零二百二十發。

  十九、五月三十日上午,自十時起至下午一時止,愛活生捕頭方從事發薪與所屬中印巡捕,愛氏並謂嗣後前往辦公室查閱公文簿冊,卽注意及總巡於十二時一刻所發之傳播各處之消息,因 老閘捕房住居各捕房區域中間,彼謂當時並不以有此項消息,遂加特別職務於其身,但不過有使其下午內不離職守之意而已。

  二十、愛活生第一次聞其所轄區內發生擾亂,係下午一時五十五分,時有二五四號華捕報告 南京路 勞合路口有一集會,雖經命其解散,仍不解散, 愛活生捕頭偕副捕頭 梟司威爾及上述華捕與在辦公室內召集之巡捕數人,前往該處,見有羣衆在人行路上,學生中一人方在演說,其餘則持旗並散發傳單,全下午內繼續散發,皆係排外口吻,尤屬排日,查閱第四號文件譯語,卽可明瞭。(附錄二○)

  二十一、愛活生及所率巡捕,見演說皆係排日口吻,旗上文字亦皆排日並排外性質,遂捕學生四人,送至老閘捕房。尙有學生十八人跟隨至此,愛活生在辦公室內曾與學生談話,指示彼等,謂未經工部局允許而在租界內集會,係屬非法,意欲理喩,如彼等願出,並擬釋放使出。彼等拒絕出外,愛活生告以將拘留之,此項學生應以中國暫行刑律第二百二十一條所定危及公共秩序之行爲,及民國三年十二月四日公布之出版法第十一條二款起訴,而跟隨被捕四人之學生十八人者,非與被捕者偕,卽不出外,故亦拘留。此種事件畢後,依愛活生捕頭之言,爲時已達下午二時一刻,或二十分矣。

  二十二、依其一己所見,並依其所得報告,謂南京路及附近繼續有演說及集會之事,愛活生捕頭乃令鳴警鐘,其結果有西捕五人,印捕十六人,華捕十二三人前來相助,約在此時愛捕頭又以電話致總巡,但未能接通,以故於下午二時三十分派三道頭 塔布隆報告情事於代理總巡 馬丁大尉,時 馬丁方在游戲場球戲, 塔布隆告 馬丁謂事甚順手,愛活生捕頭已召集所需用之諸人。

  二十三、其時巡等各奉愛活生捕頭之命,分巡南京路各處,此時羣衆人數雖多,愛活生捕頭心中,並無認爲有風潮危及公安之意。約下午三時,巡捕 司蒂芬巡查之後,帶有中國學生二人至老閘捕房,並報告愛活生捕頭,謂因彼等參與 南京路 西藏路口之集會,故逮捕之。被曾爲二人以外之學生若干人踢倒,並謂彼等曾有欲奪其手槍之舉。依巡捕等之證言,有五十人至一百人跟隨被捕學生入辦公室內。

  二十四、此事以後數分鐘內,南京路情形如何,有性質頗堪法意之證言可據。總巡於下午一時十五分離租界往江灣俱樂部午餐,該處係在租界以外,下午三時以後片刻,歸途過南京路往跑馬廳,有二友偕行,一爲 麥凱爾,一爲 威斯頓,三人皆稱此時 南京路上惟有尋常星期六下午之人衆,並謂以羣衆人數及行動論,並無足資特別注意之事。爲證實此言起見,曾傳喚一人名 布里雷作證,據稱彼於下午三時二十分路過跑馬廳,其時蓋在總巡到此後約五分或十分鐘,彼見跑馬廳門口至老閘捕房街道淸淨,捕房東首亦然,及彼旣到 浙江路,該處有羣衆因大批傳單散發於衆人而聚集。

  二十五、總巡旣到跑馬廳,卽打電話於 愛活生捕頭,約在三時十五分頃接通, 愛氏報告學生擾亂情形,謂已拘押多人,辦公室內現有五十人,並請訓示,以爲處置。總巡初命 愛氏訓示開釋;及聞其中有人曾毆巡捕,總巡乃命拘押毆擊巡捕者而釋其餘。總巡更詢 愛氏轄區之狀況,並問人數敷用否, 愛氏答稱敷用。余未見證據中有使余決定 愛活生捕頭答總巡語,以其當時所知之事實而論,果係全無理由。

  二十六、比愛活生捕頭回辦公室,見有羣衆約一百人,在該室內,其中多數並非學生,人聲甚爲嘈雜,致捕房公務不能進行。彼遂試行與總巡再通電話,因擾亂故,未能實行。彼以巡捕六人之助,驅逐羣衆於捕房及其門面之外,其爲事頗感困難,並用相當之武力,此時約在三時三十分。 愛活生捕頭旣見當時 南京路上情形,並決定局勢之嚴重,乃命西捕 柏潑往告時在游戲場之 馬丁大尉,急需戒備。

  二十七、此時老閘捕房南京路大門已有若干武裝巡捕,愛活生捕頭使 塔布隆三道頭統率,自己奔往貴州路後門,閉其門戶,置武裝印捕守衞之。

  二十八、據愛活生捕頭稱,彼在二三分鐘內回至南京路大門,彼立此處視一班巡捕驅逐羣衆東向,沿南京路徐徐後退。此時間內,中印巡捕武裝一如常時,漸漸來到。愛氏命其立於捕房門首。據多數巡捕證稱,衆羣徐徐退至市政廳大門門首,約在 老閘捕房門口東邊三百呎處,忽遇大批人衆,係沿南京路西來之人及各馬路擁來之人所聚集,捕房門首停有汽車一輛,愛活生捕頭躍上頂棚,見羣衆開始回向捕房門首而來,有小隊巡捕約六人至八人,被推擁於羣衆之前,愛氏謂此時係下午三時三十五分,並謂彼跳下汽車,奔至捕房門前武裝巡捕處,命其裝彈。曾從事於驅使羣衆退後之巡捕等謂:驅退羣衆,其初尙少困難,並謂羣衆當時亦未憤怒,在到市政廳以前約有四百人,到市政廳後,人數激增,至有二千人之多。當時羣衆停止,巡捕亦無法使其再退。據證人言,此時見有學生及他人極爲奮激,跳躍呼喊『殺外國人』,『推翻外國人,』『前進,』西捕科爾爲羣衆中多人所執,推倒地上,並力奪其手槍。彼方遇救,卽時之間,西捕 司蒂芬爲棒所擊,並有欲推倒之之舉,副捕頭 梟司威爾被學生扼其喉,更有他人扭其衣領,旋經來援之巡捕相助,始免於攻擊者之手,西捕 懷德手亦受傷。直至此時,巡捕未施用其警棍。但羣衆向巡捕猛進, 梟副捕頭認爲局勢危險,乃命巡捕施用警棍,並往後退。

  二十九、巡捕等西向老閘捕房門首而退,當彼等後退距捕房門首約二百呎時,有一電車東向緩行,分開羣衆,巡捕始得退至門首。 愛活生捕頭稱:見有西捕一人被衆打倒,並有毆擊加諸他捕,並謂羣衆初進甚緩,忽加速度,老閘捕房門口西首有羣衆一團,雲南路亦有一羣進南京路,直與捕房相對。

  三十、羣衆大隊進至捕房門首二三十碼以內時,據愛活生捕頭稱,始命舉槍,持槍者皆在前進者共見之處,並稱下令開槍之前,曾向羣衆前進五碼,搖動手槍,以英語高呼『止,否則開槍!』並以華語高呼『停,否則打殺!』羣衆此時非常激動,並非常嘈雜,高呼『殺外國人!』『中國人的上海』及其他呼聲,致令羣衆中人無能聽見愛氏之言,但能看見彼之動作。

  三十一、嗣見羣衆前進六步,捕頭乃奔回至持槍巡捕處,下令開槍。因人聲嘈雜,巡捕似不能聞令,捕頭遂奪取身旁印捕之槍,向衆開放,其餘各捕,計華捕十一人,印捕十一人,亦卽零亂開槍數排。據捕頭言,此時羣衆實已迫近各捕,幷有一人,在彼開槍時觸及槍口。並據西捕 利爾言,方彼入開槍巡捕之間,羣衆中有一人觸及其背後之束腰,捕頭初意欲於開槍令下,繼以排槍;但據其結果,頗似人各獨開,因不能阻止羣衆前進,故又下令裝槍再放。第二排槍阻止羣衆,並有效使之解散。愛活生謂實際共四十四發,羣衆被擊者二十九,四人立死,七人死於醫院,其餘傷愈。五月三十日下午約七時,愛活生捕頭報告一日經過於總巡(二六,附錄二○,)六月二日補加報告(二七,附錄二○,)此諸報告就委員會前所證稱者,較爲正確,並較爲實質的。

  三十二、初時南京路及隣近各路上所聚集者,似係學生及通常看熱鬧之人,但被驅出辦公室者,據愛捕頭稱,較爲粗暴。當羣衆人數激增巡捕退卻時,據證人言,增加之羣衆,性質大變,並有危險分子在內,受傷表格似能證明原來羣衆之搆成分子,因十九人受傷者中,僅有學生六人而已。最後平心論之, 愛活生捕頭當此最爲不幸之事情中及其後舉止鎭靜而不亂,證人等均未見其行動有驚慌失措之處。

  三十三、直至此點,所查訊之證人均係巡捕。茲更有論及與捕房毫無關係之證言之必要。

三十四、約翰威斯雷 克蘭博士,係一教士,首爲上海區首席長老,及東吳學校第二中學校長,在中國計二十八年,五月三十日彼在南京路上,約在下午三時零五分路過老閘捕房往游戲場,彼步行前進之中,所見者有一羣衆與尋常星期六下午相同,完全保守秩序,學生等散發傳單涉及有關印刷律,碼頭捐及童工附律,此項附律係提出於一九二五年六月二日舉行之納稅人會議者,此證人於下午三時三十分離開遊戲場,比至西藏路口,見 南京路上有一羣衆迎面東進,彼方至距老閘捕房門首二十步處,卽己開槍。彼稱此時羣衆頗有嘈雜之聲,旗幟搖動,但以所見,羣衆並未作何等暴動,但見巡捕被推退後,彼更自述意見,謂無開槍驅退羣衆之必要。

  三十五、西德來雷孟 安徒生係一教士,在中國十一年,諳上海方言,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至下午三時三十八分開槍之間,在南京路。彼初至南京路時,並未見特別情狀,電車汽車,照常通行無礙,彼未進至永安公司,見一西捕帶有被捕學生二人西行向老閘捕房,後面跟隨學生五六人,彼進永安公司,但聞有聲音,回至門首,見有大羣學生向老閘捕房前進,時時一齊高呼,並散小冊子。小冊子性質,可看附錄二○,文件四號所載譯文。

  三十六、約下午三時十分,安徒生仍循同一方向前進,至一自行車行約四十五碼直對老閘捕房,卽立於人行路上,據稱見一羣學生約一百至二百人,爲三四西捕及同數之中印捕所驅,循南京路向東退卻,驅退之時,並無困難,比學生等至市政廳時,卽停留不退,道路之上,爲各方面來人所塞。此次羣衆所以停留於退卻之中者,依安徒生言,半由於路上擁擠,半由於一學生舉手揮使進至老閘捕房之行爲。此時爲下午三時二十五分,雖交通阻滯,但據此證人言,電車及沿路正中之汽車尙可通行,羣衆至此,遂又向捕房門首東進,但全體並非一致,向所稱一二百學生者,自爲一團,道路上隨行者極多,但此衆人始終未成一個團體而西進。

  三十七、安徒生稱,並未見有攻擊巡捕之事,雖見巡捕施用警棍,未見羣衆中人有被擊者。據稱學生羣在開槍前距持槍巡捕約有八呎,開槍之時,尙在前進,但若於開槍者外增加持棍巡捕六人,當能停止雲。

  三十八、亞雪克威係 上海行使職務之律師,謂彼乘人力車過南京路,約下午三時三十分到浙江路,見路兩旁有大批人衆,比至 南京路 貴州路口卽聞排槍,卽迴車至廣西路,在此時以前,顯未見路上情形有特別之處,交通並未阻礙,惟車行較緩耳。彼乘人力車,其速率爲每小時七哩,彼未見有羣衆被驅於巡捕之事,除車輪作響外,未聞何種聲音,未見有必需實彈開槍之情事。

  三十九、所當論者,克蘭,安徒生,及克威與巡捕所陳,在極重要之各點上,互相反對,若承受其證言,則五月三十日巡捕所爲,卽無正當之理由。但他方面應行注意者:此諸證人均謂未能見老閘捕房開槍時之情形,且彼等證言皆係消極的性質,與巡捕所言之詳情相反對者,乃推論的,而非直接的。

  四十、但此外尙有證言一團,於實質上與本報吿第三十四節至三十八節所撮證言,有所差異,而足以證實巡捕之所言。

  四十一、博頓醫士及其夫人於一九二五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驅車抵南京路 浙江路口,見浙江路上有一羣衆在彼等西,再略前進至南京路,車卽被阻,見彼四圍有羣衆多人,羣衆之中有一人自擊其身,並以所能出之最高音調叫喊,羣衆似被激動,有二人唾其車,嘈雜之聲甚大,博頓醫士見羣衆舉止頗爲仇視,卽謂其夫人曰『以上天故,宜卽去此。』博頓夫人謂前面車輛已在前進,故可隨行,經過老閘捕房,該處羣衆不甚擁擠。

  四十二、據 威廉加美倫稱,見浙江路上有大批小子拋入空中,旗幟搖動,羣衆聚集,彼步行前進,見二巡捕帶二學生至老閘捕房,有羣衆偕往,彼卽回身跟隨巡捕,彼立在圖書館階上,在下午三時十五分。至開槍時,羣衆異常擁擠,聲音甚大。加美倫見巡捕六人,計有一西捕,五印捕,急向老閘捕房門首而行,羣衆頗爲逼近。加美倫更稱,在開槍前短時期內,羣衆向巡捕衝進,聲音異常巨大,兼以猛烈之高呼。以彼所見,當開槍時,羣衆已逼捕房,但不能正確說明。

  四十三、蘇馬克里斯妥夫倭尼爾於下午三時二十分及二十五分由雲南路入南京路,雲南路與南京路相接處,正對老閘捕房,彼初有少數華人相隨,及彼前進,隨者愈多,曾爲竹棍並被衆人喊逼,比至南京路上,老閘捕房門首圍繞之羣衆甚爲擁擠,彼見愛活生所率巡捕之繩索,橫扯於捕房門首,又見塔特羅克在門首一旁,該氏亦曾在委員會作證。

  四十四、彼言立視約十分鐘之久,見有巡捕五人被羣衆逼退。該衆前進,距捕房門約二十五碼,愛活生捕頭命衆停止,並以華語相告,有二華人跳至前面,揮衆前進,在二人激動之下,羣衆又向前進,距捕房約十碼, 愛活生卽下令開槍。巡捕開槍之後,衆轉向西,顯係欲由西面攻擊捕房。

  四十五、博波爾西金恩,於三時二十分至二十五分間老閘捕房門首,謂有印捕數人爲羣衆所逼退,羣衆前面以學生爲主,其中一人,擊巡捕兩下。

  四十六、霍勞喬治韋曲爾係華童學校助教,自一九○六年卽在中國,方偕其妻及子女三人驅汽車抵南京路浙江路口,有一人以國語呼『打殺外國人』,又有一人執旗擊其車,韋曲爾旋迴車入南京路向西行,當經過老閘捕房時,見一西捕爲華人所擊,並有欲從其腰間奪取手槍之舉,彼更稱在南京路上行時,見有人演說,比至老閘捕房前,卽聞有可怖之聲音進發,至此則羣衆舉止極爲卑劣。彼又謂浙江路至捕房門前中間羣衆甚爲奮激,羣衆中心有奮激欲狂,跳躍揮手,以其所能出之最高音調高呼。

  四十七、海利惠斯里司係一教士,在中國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乘電車前廂遊行於南京路上,自東向西,約在下午三時三十分抵浙江路,車仍前進,旋因奮激之學生要求,車手遂卽停車,惠氏比卽立在電車前廂之門前,見一學生奔往浙江路揮一旂,瞬間卽返,帶有學生一羣,惠氏之注意力,集中於南京路之南邊,見多數人羣每羣均有一人演說,呼聲繼起,歡呼之後,終於喧嘩。彼又見學生等有一領袖似方下令散發小冊子,初時巡捕從事於排退羣衆,離開車軌,旋有一人高呼一聲,羣衆和之,羣衆卽開始逼退巡捕,車軌全被堵塞。

  四十八、羣衆屢以手攻擊巡捕,巡捕徐徐後退,向老閘捕房而行,電車卽跟隨羣衆之後。恰在老閘捕房門首,有一電車停止,巡捕旣得電車之保護,卽迅速退至捕房之前。追隨之羣衆從電車兩旁接踵急進,更有多人由老閘捕房門首西邊南京路上加入羣衆,此三部分在門首集合,惠氏所乘電車停在市政廳前,距捕房約二百碼不能更進,卽在此刻開槍,羣衆嘈雜之聲甚大,發彈之聲,殆爲隱蔽。

  四十九、關於羣衆舉止,據惠氏稱,彼不願發表意見,其所證者,但以所見者爲限,因恐傷所屬教會之利益也。但彼曾言,羣衆中學生初時似無攻擊巡捕及 老閘捕房之意,惟其演說固足激動羣衆,實際行動亦有強暴之虞。然自本報告第四十七節所指高呼一起,而巡捕又被迫退後者,大多數幷非學生之羣衆,遂不能制而環攻直上。惠氏謂初時羣衆進行甚緩,比及巡捕退後之速度加急,如上所述,羣衆亦急行隨之,並由三面衝進,直向捕房。

  五十、惠斯里司又言,彼所述之時間以內,學生等似在尋釁,並開始逃向捕房。彼對於會審公廨審訊被控參加五卅事件人等時所爲證言,在委員會前,與其證言同時宣讀者,並無反對之處。在會審公廨被告方面律師駁訊惠氏謂如彼居巡捕之地位,將開槍否?彼答稱『以一教士,余嫌其開槍;但余若爲法律上官吏,且若爲此捕房負責,余以爲並無裁量之餘地。』

  五十一、蘇且塔特羅克係輸出商,在上海三十五年以上,稍諳上海方言,五月三十日下午彼步行南京路上,向西前進,係在下午三時,到 浙江路口百碼之間,經過搖旗之靑年一羣之側,其中數人方在演說,彼尤注意其人,年約二十五,較其餘爲長,行動極形激烈,其頭左右搖動,跳躍高呼,卽刻之間,招引約近百人。此人爲二印捕所捕,送至老閘捕房,有奮激之羣衆跟隨前往,大呼『來來來。』塔氏隨至捕房門首,見此人帶進捕房,有三十人一同進內,短時間內彼卽退出,仍在路上『呼叫如鬼,』有如塔氏所形容者,頃刻之間,聚集一大羣衆。塔氏謂此乃開槍前十五分鐘事也。此項羣衆係混合而成,聲音頗大,並謂見身左旁有一人着長藍衫,鼻頭係破,跳躍高呼,『打打打。』塔氏告巡捕注意此人,遂在開槍前被捕。

  五十二、羣衆成爲一團,漸近捕房,塔氏見巡捕以警棍試行驅退,卽在此時,愛活生捕頭下令老閘捕房門首排列之巡捕,使之實彈,羣衆隨巡捕迅速前進,直達塔氏所在八呎至十呎之處,其時愛活生捕頭命衆退高呼『停停停,』並搖動手鎗,彼等不退,開鎗令下,其時彼等距火線十呎至十五呎。塔氏確切聲稱:被擊之羣衆,曾攻捕房,彼所覺者,彼及巡捕在此等經歷之下,俱不能保生命也。五十三、本報告第四十一至五十二節中所列證言,與第三十四至三十八節所列者,恰相反對。在重要各點上,證實巡捕所述五卅事件之事略,此項證據,性質爲積極的,與前述消極者不同。余意此項證據爲可信,足使巡捕所陳述者之信用更強。

  五十四、旣愼查各證人所述證言及其舉動,並其所述經過之推度,余之意見,確以爲巡捕所述證言,輔以本報告第四十一至五十二節所論大批證人之獨立證言,實爲確當。而 愛活生捕頭斷定如不開槍則所率巡捕之生命將被犧牲,老閘捕房將爲羣衆所占領,所存軍械旣多,其結果必更加嚴重,實有正當之理由。更有須記憶者,依總監曹 馬麥度威爾遜證言,一九○五年十二月在非武裝巡捕極力抵禦之下,暴衆曾奪取老捕房,並焚燬之是也。

  五十五、有一事爲委員會所引以爲異者,據巡捕供述,當時羣衆心理,於十五分鐘內突然改變,而巡捕並無觸怒衆人之行動也。其先自辦公室驅出之學生及相隨三學生,爲少數巡捕所驅退,此項羣衆之主要意思,似欲使拘押學生得以釋出,附錄二○文件四號內所載譯文足證此點。但須加觀察者,除所含喚起市民起援被捕學生外,小冊子中滿紙皆排外之激烈言辭也。此後退之較小羣衆,旋爲較大羣衆所停止,頗有不良分子參雜其中,來自老閘捕房之學生一人,揮使人數增加之羣衆使之向捕房方面前進,東向之行動,遂被阻止。若干人大受激動,並傳播於餘人,衆遂回逼巡捕,終則進而攻擊守衞老閘捕房門首之巡捕。證人等曾證明 華人羣衆激動,並致爲強暴行動之迅速。瓊生少佐之證言,尤足闡明中國羣衆心理之現象。彼特別提出:第一華人性質易受煽惑,頃刻間衆人全體狀態,能由恬靜變爲狂激;第二羣衆憤激之下,無所不至,如羣衆精神不衰,或加遏制,則將爲種種過分之行爲。

  乙 預料將發生擾亂之理由

  五十六、由費信惇總董,麥高雲總巡,或紀溫土總捕頭及他人之證言,顯然可見者,上海某種華人在一九二五年五月三十日以前,已對外人抱有強烈之仇恨。多數紗廠曾屢次罷工,巡捕不得不取嚴重之行動,致傷及罷工工人數名,其中一人,因傷致死,此人之死,發生激動,尤以學生爲最烈。但租界當局未曾預料五月三十號擾亂之發生。是日變故,如費信惇 麥高雲等所言,無異靑天霹歷。

  五十七、五月三十日十二時十五分總巡所得報告,未曾言學生協同運動將起自何時,發於何地,平心而論,五月三十日以前,學生之行動從未發生重大之結果。一九一九年五月間,學生曾有行動,一如五月三十日,亦未發生紛擾。又學生等曾在五月二十四日參與顧正洪葬禮,卽在五月三十日、如附錄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等節所示,中區 西漢口路 北四川路各區,亦均曾逮捕學生,其原因與老閘區內逮捕學生相同,並未發生惡果。

  五十八、就上列情形觀之,余未見五月三十日有何理由存在於租界當局心中,足使其預料該日發生擾亂。

  丙 制止風潮所取或可取之先事措置

  五十九、如上所述,五月三十日租界所得之報告,未有直接表示是日租界內某時某地將發生紛擾者,亦無表示是日比較前數日或前一日更易發生此項事變者,在陳述證言於委員會時,總巡謂在五月三十日前而詳述環境之下,爲維持秩序計,彼信賴:(一)一般捕房權力之勝任與充分及各捕房巡捕之配置,足以維持公安;(二)捕房消息科之存在,足使總巡得接政治經濟情勢之報告;(三)警備隊之存在,得迅速動員,無論何時,常能於短時間內應用於受攻區域,實際上亦已下令後三十五分鐘內動員前往老閘捕房;(四)總巡所向各捕房長官之特別訓令,見文件九(附錄二)謂學生及他人方面,擬分散排 日傳單,並宣講排 日演說,並謂應取特別措置,以保此項活動不致遍及租界。從前同樣情形,亦曾下同樣訓令,而皆有應付局勢不生風潮之效。

  六十、依委員會前所證明之事實,余未見總巡所述辦法外,更能加其他辦法,以防止擾亂。余不以爲在此項事實之下,總巡應將巡捕全部動員,或指揮某一捕房之實力,應行增加。彼所接報告,並未言何時何地將生紛擾,亦未有足以表示此風潮較之以前以後更易發生之情事。

  丁 致死受傷之環境

  六十一、己散見前述各節,此外更無可加述。

  戊 彈壓風潮之辦法

  六十二、實際施行之彈壓風潮辦法,已見前節。

戈蘭(署名)

因本作品是聯合王國政府機構在皇家著作權下創作的作品,而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並於1974年以前出版。

參見皇家著作權下的藝術作品(Crown copyright artistic works)皇家著作權下的非藝術作品(Crown copyright non-artistic works)擁有皇家身份的政府機構(List of Public Bodies with Crown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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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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