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冤錄
無冤錄 作者:王與 元 |
今古驗法不同
編輯法有宜於古者未必皆便於今,貴乎隨時之宜而捐益之。且人命至重,檢屍最難,今檢驗屍傷往往取則乾洗冤、平冤二錄。至若上司降下結案程式則失於參考,此無冤錄之所以編也。
謂如齧人者,省部斷例同手足傷,人保辜。《洗冤錄》則云:『齧人,依他物法有如刀物殺傷。』結案式云:『皮內齊截,認是刃傷至命。』《洗冤錄》則云:『肉痕齊截,只是死後作做刃傷,又如他物傷人。』結案式:『行兇器杖,必須量驗大小,堪否害人,收監聽候。』《洗冤錄》則云:『以靴、鞋踢傷,若不堅硬,難作他物。』又云:或額、肘、膝拶頭撞致死,並作他物痕傷,按刑統,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舉手足為例,用頭擊之類亦是,但靴、鞋既非手足,得稱他物,額、肘、膝拶頭撞正係手足頭繁之類,難稱他物,倘以古人驗法用之於今則致命者必得結案,傷人者亦礙科罪。今古不同若此者眾。洗冤、平冤錄皆古書也,有益於後學者多矣。然未便於今者亦有之,豈可一一按之哉?二書互有得失,雖已集而為一,不敢亡意改意,必也臨事詳酌,隨時之宜,擇其善者而從之。
自縊字義
編輯人之生也,肖貌天地稟形,父母莫不愛其所受。以躋壽域,不幸死於非命,檢復之際,定執不明,則生死以之而銜冤矣。且以自縊言之,縊既曰自,夫豈由人,如果自輕生,定作自縊致命乃理所當然。至於生前勒未死,間吊起假作自縊,或睡着被人將繩索於咽喉,吊起身死,亦謂之自縊可乎?《洗冤錄》中亦嘗議論及此,但云此稍難辨切,宜子細,而未有所以印證也。伏覩省部節次,定立檢屍體式,雲吊縊所用字義,並深切著明。夫設於此,而使彼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