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後之庫倫及俄蒙協約

獨立後之庫倫及俄蒙協約
作者:杜亞泉
(署名:高勞
1913年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原載《東方雜誌》第九卷第八號

庫倫活佛自舊歷辛丑十月宣布獨立後,忽忽歲餘,吾國上而政府,下而人民,外而各蒙旗效順之王公,莫不亟亟焉謀所以取消之策,顧以道路遙隔,威令不行,而冥頑之活佛,復恃有強鄰之援助,悍然無所顧忌,鴟張跋扈,莫敢誰何。近且與俄人締結協約,舉外蒙一切權利,移而屬諸俄國範圍之下,自今以往,不特取消政策益形困難,且以內國紛爭,轉而為國際交涉,稍或不慎,無窮之禍患,卽隨其後,實民國成立後最重大之問題也。茲就關於庫倫獨立及俄蒙協約之事件列如下:

(甲)關於庫倫獨立後之事件

編輯

獨立原因及其眞相,本誌二號已敘述之矣。數月以來,疊經中央政府暨各蒙旗王公多方勸導,活佛仍冥然罔覺,帝制自為。然亦徒擁虛尊,一切政令,多委杭達親王、松彥克汗、陶什陶之手,佛妻扣肯兒復陰為杭等之內援。活佛更以失明故,事難躬親,大權益旁落。杭達親王者,頗通外事,以其旗地貼隣俄境,故與俄諗,曾屢至聖彼得堡,與俄通好,辛亥秋,復因主張蒙古獨立,赴俄要求援助,武漢事起,適從俄歸,遂慫恿活佛,宣言獨立。松彥克汗,名海珊,本蒙古喀爾沁旗人,犯案奔俄,通俄語,陰狠有謀。陶什陶者,東三省著名鬍匪也,東省捕之急,乃匿俄境,勇悍好戰,嫻兵事。三人狼狽為奸,握庫倫至高之政柄。杭、松素與俄嫟,故事事主張親俄,俄人在庫倫得以節節進行,擴張權勢,及此項協約成立,杭、松之力為多。陶則挾其善戰之凶威,聯絡匪類,聲勢頗為赫赫,外蒙各旗之被脅而附和庫倫,東蒙各地之聞風而乘間內犯,陶實致之。此外尚有圖什公、崔大喇嘛、達賴貝子、那木薩賴公等,分掌要政。其外交以聯俄為惟一主義,卽一切內政,亦幾惟俄言是從,去秋曾派員至俄,商議協約,實為廓使至庫之先聲。財政向極困難,獨立後練兵籌餉,大抵貸諸俄人,而以路礦作抵,近已聘俄人馬司哥頓為財政顧問員,並准俄國設立東亞銀行,以期金融之活動。軍政亦延俄兵官為教習,槍械子彈,悉從俄國購濟,並招集鬍匪,編入軍隊。此外內務各政,多凌雜無統紀,蓋蒙人本無政治上之知識,徒歆羨於皇帝之尊嚴、專制政府之威福,貿然獨立,故雖刻意摹仿,建設各種行政機關,而究無使用此機關之能力,徒貽外人以吞併之隙,是亦不思之甚者也。

自民國南北統一後,松彥克汗以蒙古國內閣大臣名義,電達北京,布告正式獨立,當由袁總統先後電致活佛,諭以蒙古地多人少,不能獨立之理由,勸其克日取銷,與內地聯合,並擬派員以往商議,而活佛兩次覆電,均以外人為辭,一則日:「業經自主,佈告中外,起滅何能自由。如欲取銷,請商諸隣邦,杜絕異議。」再則曰:「與其派員來庫,莫若介紹隣使,商榷一切之為愈。」卽此以觀,則庫倫與隣邦,已有密切關係,事事受其牽制而末由自主矣。庫倫自獨立以來,卽派員分赴各蒙旗,竭力煽動,附近各盟,與內地關係較淺,且懾於兵威,多附和者,然大率盲從,初無一定之宗旨。科布多向有清廷所派官吏駐紮,不受煽惑,蒙人遂派兵圍困,並招集鬍匪合攻,至八月二十日,科城遂䧟,蓋守科華軍,其數本少,而阿爾泰、伊犂形勢亦岌,不能多派援軍,以為聲助,是以困守月餘而終於淪失也。蒙兵旣佔科城,乃進窺阿爾泰,幸該處兵力尚足,而伊、新兩地復遣兵援救,故蒙兵未能得手。庫倫兵備雖陸續添招,然訓練成軍,足臨戰爭者,寥寥無幾,餘均散匪遊民,倉卒招募以充數。其軍隊之支配,則庫倫、科布多兩處屯駐較多,當謠傳那彥圖將帶隊蒞烏里雅蘇臺將軍任時,曾派兵至烏迎抗,其後那以他事障礙不果行,觀活佛覆總統電文,謂「庫倫貧弱已極」,確係實情,且謂「外蒙之存亡,在公之操縱」,則庫倫兵力之苶弱,可以見矣。

東蒙各旗自受庫煽惑,攻佔呼倫,至八月而科爾沁右翼前旗札薩克郡王烏泰復附和庫倫,稱兵內犯,侵截洮南府,陷據鎭東縣,其公文告示,有奉大蒙國皇帝諭旨等語,並聲言須向民國索回舊有之疆界。十一月,東札魯特旗協理官保札布,由庫倫帶兵,勾結東西札魯特科爾沁等旗,攻佔熱河開魯縣,並戕害西札魯特公爵,東札魯特福晉由東三省、熱河先後派兵征勦,克復鎭東、開魯,進攻旗地,烏泰敗竄索倫山,保札布亦勢窮北竄。經此兩次痛勦,內蒙各盟乃翕然懾服。當洮南戰事之後,東蒙哲里木盟齊貝子發起該盟十旗大會,十月二十八日,開會於長春,各旗王公代表到會者五十人,政府亦派員與會,除解釋共和眞理,俾曉然於五族聯合之利益外,復由政府提出意見,相與商榷,各王公對於此會,均形滿意。今春洮南蒙王又開聯合會,提議整理內蒙自治,並擬以武力對待庫倫。綏遠將軍復組織西蒙古王公會議於綏遠,與會者有二盟二十二部三十四旗,其議案:(一)聯合東蒙,反對庫倫;(二)整頓西蒙政教,以謀統一;(三)曉諭外蒙各旗以共和眞理,使嚮附民國,如活佛怙惡不悛,將以兵力從事云。

中央政府之對待庫倫,以和平解決為宗旨,雖京外軍隊及團體有主張武力者,而政府終遲徊審顧,不欲輕啟戰端,所持理由,約分數項:(一)民國新立,軍政、財政,兩不足恃;(二)蒙古雖為領土,然牽涉外交,恐開釁後,外人乘機干涉;(三)蒙人不解共和眞理,其獨立僅少數人私意,且大都被人誘迫,並非全體反抗,若遽用兵征勦,轉致挺而走險,釀成激烈之戰爭。具此理由,故政府行動,一意主撫,大總統旣迭電庫倫,一再勸諭,復商由在京之蒙古王公,分派代表,前往庫倫暨外蒙各盟,宣布共和政體,陳說利害。迨俄蒙協約成立後,總統又致電活佛,喻以中蒙種種關係之歷史,休戚相共,不可倚賴外人,自貽後悔,惟活佛依俄為助,桀傲不馴,先後赴庫倫勸諭之代表,有被其拘辱者,又以蒙王多反對俄約,竟將札薩克部之某親王虐待致死,並囚禁車臣汗部之某蒙王。近更致電總統,謂蒙古單獨進行,非中國所得過問,並戒中國勿妄思以武力解決矇事,其強硬口吻,與三月間之電文逈異,殆以俄約訂定,自謂足與中國抗拒歟?

政府除勸諭庫倫及反抗民國之各旗外,極意優待效順之王公、喇嘛,以堅其內嚮,章嘉、甘珠爾瓦者,內蒙之呼圖克圖也,在東蒙宗教上之權力,不亞於外蒙之哲布尊丹巴。兩呼圖克圖對於民國,首先贊附,政府特於十月間招令來京,優加款待,封章嘉以「宏濟光明」名號,封甘珠爾瓦以「圓通善慧」名號,並封章嘉父母以爵秩,復頒命令,謂凡效忠民國,實贊共和之蒙古札薩克王公等,均照原有封爵,加進一位,汗親王等無爵可進者,封其子若孫一人,嗣後卽據蒙藏事務局暨管轄蒙旗之官吏,陸續查報,次等加封,並給阿穆爾靈圭以勳章,以示優異。前由蒙古聯合會提出之待遇條件十一條,亦經參議院修正決議,除第八條應歸官制任用法另議,餘均略照原文(詳四號《大事記》),嗣於十月間,大總統特照該條件內第四款,改烏梁海七旗副都總管等為世爵。從前各旗向背,頗不分明,自經政府獎勸,暨明達各王公開導後,內嚮者旣堅景附之忱,觀望者亦懷輸誠之願,近數月來,蒙旗之歸附者,計內蒙全體外,復有新、甘兩省所屬四十餘旗、塔爾巴哈參贊所屬三旗、阿爾泰辦事長官所屬三旗。其附和庫倫者,僅土謝圖、車臣、札薩克、三音諾顏四部,及科布多參贊所屬十六旗、烏梁海七旗而已,然土謝圖王於俄約成立後,電致政府,堅不承認。烏梁海七旗亦於日前開會,其右翼五旗不以庫倫為然,擬聯合全體,公請活佛取銷協約,歸附民國,為左翼二旗反對,不果行。科布多十六旗中札薩克,有已受中央加進之封爵者,足見附庫各旗,非盡誠心贊助,特以離內地較遠,懾於庫倫勢力,不敢公然內附耳。

(乙)關於俄蒙協約事件

編輯

自庫倫獨立後,俄蒙關係愈形密切,六七月閒,競傳俄蒙訂立私約,其後又謂庫倫已派員至聖彼得堡,商議約中條件,計凡六款,當時頗有指為訛傳不足據者。十月間,俄國果派專使廓索維慈至庫倫,於是俄人承認蒙古之聲,喧騰中外,我政府以未得確耗,不能提出抗議,僅以蒙古為我領土,不能與外人訂立條約之空言,文告俄使。至十一月初八日,駐京俄使乃公然以約文送交我外務部,蓋俄蒙之擬定私約已匪朝夕,至此乃完全成立,正式通告。當廓使至庫之初,宣言俄國承認庫倫政府有自治之權,卽提出條件,相與商議。庫倫當局,除杭達親王、圖什公二人贊成外,其餘王公,頗多猶豫,且有以條件太苛,表示反對者,同時北京政府與在京蒙古王公,暨章嘉、甘珠兩呼圖克圖,復先後致電勸阻,廓使乃百計運動,並陳說共和之不利於佛教及蒙人,杭達、圖什及活佛左右,又多方慫恿,卒於十一月初三日(俄曆十月二十日)簽字。

俄蒙關係,表面觀之,誠密切矣,然就內容一為揣測,內外各蒙旗姑不論,卽庫倫一方面,亦僅親俄派之少數人耳。觀其派員至俄商議,及俄派專使至庫簽押,可見一班。所以不能在庫提議,或在俄京訂約,而必在俄先訂款,然後專使至活佛所在地換押者,恐反對者事前抗議及事後之不承認也。夫以大綱粗具之條件,自十月初旬至十一月初三,磋商幾及一月,始能成立,則其中間之不平穩也可知,此一月中,刻刻有可以破壞之隙,而卒不能破壞,是可慨也。約文如左:

蒙人全體,前因欲保存蒙地歷來自有之規制,將中國兵隊官吏逐出蒙境,舉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為蒙古主,所有舊日蒙古與中國關係,遂以斷絕。現俄國政府因此情形,並因俄蒙人民友誼及須確定俄蒙商務之秩序,特遣參議官廓索維慈為全權,與蒙古王及蒙古政府,並各蒙王委任之全權 -- 蒙古總理大臣、萬教護持主、三音諾彥汗南難蘇倫;內務大臣、沁蘇朱克圖岑達喇嘛;外務大臣兼汗號額爾德尼達親王杭達多爾;陸軍大臣、額爾德尼達賴郡王貢博蘇倫;度支大臣、土謝圖郡王札克多爾雅布;司法大臣、額爾德尼郡王南穆薩來,會同議定以下各節:

第一條俄國政府扶助蒙古,保守現已成立之自治秩序及蒙古編練國民軍,不准中國兵隊入蒙境及以華人移植蒙古之各權利。

第二條蒙古王及蒙古政府准俄國屬下之人及俄國商務照舊在蒙古領土內享用此約專條所載各權利及特種權利,其他外國人自不能在蒙古得享權利加多於俄國屬下之人在彼得享之權利。

第三條如蒙古政府以為須與中國或別外國互約時,無論如何,其所訂之新約不經俄國政府允許,不能違背或變更此協約及專條內各條件。

第四條此友誼協約自簽約之日實行,兩方全權將此協約俄蒙文平行繕備兩份,校對無訛,簽約互換為證。

正約以外,復有附約十七條,於十二月間由俄使續送外交部。

俄國全權廓索維慈與蒙古皇帝及蒙古王公承認之蒙古全權,按照十一月三日簽押之俄蒙協約第二條,關於蒙古俄僑及俄國蒙僑之權利及特權,訂結協約如下:

第一條俄國臣民於蒙古內地享有居住、往來、經營商務、開設工廠,暨與華、蒙人民及其他外國人以個人公司並公私資格經營一切事業等權利。

第二條俄國臣民享有按照從來情形進出俄蒙及其他外國出產貨物時得免課捐等項權利,卽自由貿易,免除所有課捐。

第三條俄國銀行在蒙古各地得有設立分行,且與個人及公司隨便交易之權利。

第四條俄國臣民在蒙古各地通商交易,應以現銀信用行之,但蒙古王公及蒙古政府之財政總長,關於個人信用之私債,不認擔任債務。

第五條商務及工業等項,斷不允許獨占,蒙古政府對於華、蒙人民與俄國臣民協同營生,並不阻礙,又俄國臣民經營之商工務,傭雇華、蒙人民,亦不得阻礙。

第六條俄國臣民享有於蒙古都邑租買土地等項權利,並有為經營商務起見,修築房屋、商鋪、棧房等權,或為農業牧畜起見,可得租借荒地,但擬建修蒙古寺廟之空地,不在此限。

第七條俄國臣民如經營開礦、採木、漁獵並其他營生,或獲有利權時,得與蒙古政府自由協定。

第八條俄國政府享有如認為緊要,得與蒙古政府妥商,隨處開辦領事署權利,蒙古政府亦享有按照前項沿俄蒙疆域特派代表駐劄之權利。

第九條俄國領事署已經開辦俄國臣民於開始商務之地方,得劃界設置俄民租界,該租界由俄國領事管理一切,如俄國政府未派領事時,由該地俄商之僑居尤久者遴選一人,監理一切。

第十條俄國政府為將郵件送到俄蒙疆域起見,特在蒙古內地設立郵局,該經費由俄國政府支撥。

第十一條俄國領事利用蒙古之郵局起見,得有權利隨意使用蒙古人所供給之牲口,並無須發給銀錢,但此牲口以馬百頭、駝三十頭為限。

第十二條蒙古河川流入俄國領土者,由俄國臣民以俄國船舶航行無礙,俄國政府關於此種河川之保護暨航路之發達,並船舶之碇繫、燈台之設置等項,補助蒙古政府,而俄國臣民依據第六條之權利,爲設立俄國船舶之碇繫場起見,得享有河岸地基之所有權,並設立埠頭棧房。

第十三條俄國臣民因搬運商品並牲口,使用蒙古內地河川、道路,在在享有權利,並得以俄國人費用架設橋梁,設置渡船,對於使用此等橋梁渡船者,徵收賃錢,任其自便。

第十四條俄國臣民旅行蒙古,因餵養牲口,保存蒙古之草地,在該草地三個月間,不撥給料金,卽行使用,俟期滿後,再妥定其料金。

第十五條向來俄國臣民沿俄蒙疆域上所取得之狩獵、漁業、苅草等權利,仍舊保持。

第十六條對於在俄國臣民與華人、蒙古人之間辦理之事業,及其他訂結契約之手續如左:(甲)授受財產必須訂定契約,然後請蒙古官憲暨俄國領事之承認,如有効力。(乙)授受財產,若生爭執時,卽付仲裁。(丙)仲裁倘無効力時,移付混合裁判。該混合裁判,設有俄國領事時,定爲永久混合裁判,否則由俄國領事並蒙古王組織臨時裁判。凡開設法廷,無論永久與臨時,如俄國臣民,由俄國領事出廷,如華人、蒙古人,由蒙古王出廷。

第十七條本議定書自蓋印日起,卽發生効力。

右議定書,用俄、蒙兩文,作成二份,互行蓋印。西曆一千九百十二年十一月,在庫倫互行交換。

協約成立後,俄使旣以正約四條送交外務部,同時並通告於有關係各國。當俄使以約文送部時,聲言俄國提議與中國商量矇事已經年餘,中國始終不與開議,俄國在蒙古商務及各種利權甚大,不能不思所以保護之,現在活佛爲外蒙古實際上之政府,故俄國不得不與之訂立條約。惟措辭極愼,始終不提及蒙古獨立脫離中國,深望中國對於條件中之主旨克表同情等語,其後又謂此約乃依據一八八一年中俄條約,與蒙古更爲明白之規定,所異者,與蒙人訂約而非與中國訂約而已。

所謂一八八一年中俄條約,卽前清光緒七年改訂關於索回伊犁之條約也。該約第十九條,載明兩國從前所定條約未經此約更改之款,應仍舊照行。故其範圍不限於本約,凡咸同以後所訂各款,苟未經更改,亦得適用。(咸豐以前,康熙、雍正、乾隆各代,均與俄人訂有條約,但於中國權利,絕少損失。)各約之中,俄人所得利益,雖已極優,然主權固猶在我,與此次協約性質迥然不同,俄人謂依據一八八一年條約,更爲明白之規定者,欺人之語也。

光緒七年所訂之約,載明每屆十年,可以商議更改,前二屆以無改訂之必要,故兩國均未提議。至宣統辛亥,適爲改約之期,前清外部,以該約訂有俄人在蒙得以自由貿易,所至免稅等條,本已損失權利,而俄人近年復根據約中公文由臺站遞送、領事所在地,給予建屋畜牧地畝各項,任意擴張勢力,踰越範圍,因先期研究提議限制之法。詎俄人先發制人,突於是年正月向外部要求六款,雖經外部答復,稍示讓步,(要求及答復各款,詳本誌八卷一號《大事記》)而俄使仍不滿意,聲稱如不全允,當自由進行。清政府不得已,乃全部許諾。俄人猶以爲未足,是年七月,復以中國在外蒙一帶之舉動有礙兩國睦誼爲言,而尤注意於移民、練兵各節。辛亥冬,庫倫獨立後,俄使照會清政府,謂如允訂下列各款,則俄國願助中國勸告活佛,將獨立取銷,其條款大致:

(一)中國須與蒙古訂協約:(甲)不駐兵;(乙)不移民;(丙)所有蒙古之自治,受辦事大臣管轄。
(二)俄國承認中國在外蒙古之主權,蒙人歸辦事大臣管轄,惟中俄關於蒙古之交涉,則仍由北京政府與聖彼得堡政府協商。
(三)中國如在外蒙建設鐵路,應先通知俄國,並承認俄國有建設由俄邊至庫倫鐵路之權。
(四)中國在外蒙如有改革,應得俄國同意。
(五)俄國飭駐蒙領事等官,協助擔保蒙人對於中國應盡義務。

時民軍聲勢方盛,清廷迫於近患,不暇置答。民國元年六月,俄人復提出三項,要求應允:(一)不駐兵;(二)不移民;(三)外蒙如取銷獨立,內政應由蒙人自治,民國政府不能視外蒙為行省,干涉其自治之權。經內閣會議,暫從恝置,俄使所謂商量年餘始終不開議者,殆卽指前列兩次所提之條款也。

當廓使到庫後,紛傳俄已認庫獨立之時,政府中有主張先行提出抗議者,外交總長梁如皓以事未確實,延不果行,迨協約發表,梁知交涉失敗,將受攻擊,遂於十二日辭職,潛赴天津,總統乃任陸徵祥繼其任。疊開總統府會議、國務院會議、參議院會議,籌商對付之策,其議決之辦法,傳聞不一,大略如左之數項:

一、由外務總長向駐京俄使,並由駐俄華使向俄政府,雙方抗議。
一、將此事始末及不承認之理由通告各國駐京公使暨各國政府,徵求意見,並要求主持公道。
一、先從外交談判上解決,如無效果,則兵力爲後盾。
一、擬提出海牙和平會公判。
一、駐軍內蒙以防庫兵內侵。
一、設法勸諭活佛,並聯絡不附和庫倫之外蒙各盟,以免再被庫倫煽惑。

是項交涉,陸總長蒞任後,卽與俄使克羅斯機氏先後會晤,並由法使康悌氏從中調停。兩月以來,其交涉之內容及其談判所至之程度,事關祕密,未得眞相,據各處所傳消息,我政府執持之點,約分兩項如下:

(甲)對於俄蒙協議之交涉
一、蒙古爲中國領土,無與外國締結條約之權。
二、庫倫爲外蒙之一部分,不能代表全蒙,並不能代表外蒙。
三、呼圖克團專掌宗教,無與外人交涉之權。
四、取消俄蒙協約,另訂中俄條約。
(乙)對於中俄交涉之提議
一、蒙古之領土權,完全屬於中華民國。
二、除前清時代已有之大員三人外,民國不再添派官吏。
三、民國得屯兵若干,保護該處官吏。
四、民國爲保護僑寄該處華人起見,得設置警察隊若干於該處。
五、將蒙古各官有之牧場分贈蒙古王公,以示優待之意。
六、各國人不得在蒙古駐屯各種團體,且不得移民(中華民國亦與各國相同)。
七、蒙古若未經民國許可,不得自由開墾、開礦、築路。
八、蒙古與他國所訂協約,一概作爲無効,此後蒙古若未得民國政府同意,所締之約,亦皆不能發生效力。

右列乙項,係陸總長提出,於國務院會議通過者,曾否向俄使作正式之提議,殊無確耗,蓋必取消蒙約而後可開中俄交涉之談判,否則雖或提議,亦無磋商之餘地也。

至俄人之意見,則略如左之各項:

一、俄蒙條約,不允取消,俟中我條約成立後,協約自廢。
二、中俄條約應以俄蒙協約之範圍爲根據。
三、承認中國對於蒙古有宗主權,而不承認領土之主權。
四、要求中國承認蒙古有自治權。
五、要求中國承認俄國在蒙古各種之特權。
六、中國在蒙古不得移民、駐兵、設官。
七、不承認民國對待蒙古得沿用前清舊制。

兩方之意見旣不相容,故談判毫無要領,惟兩國已約明目前暫不進兵 而已。此次交涉,俄使之態度殊爲強硬,聲言俄國已得蒙古之實權,無待中國之承認,亦無與中國改訂條件之必要,並謂中國如再抗議,將來欲求現狀亦不可得。自協約發表也,政府旣通告各國,復派員探聽各國意旨之所在,然各國多持冷淡態度,無爲明白之左右袒者,蓋對於此事最有關係者爲英日,英之於藏,日之於滿,其進行方針,悉視俄蒙問題以爲斷,目前自不便有所表示,致爲他日行動自由之障礙也。

全國輿論對於此次協約,頗形憤憊,各省將士,多主張武力解決者。政府以國本未固,不宜輕易搆兵,搖動大局,竭力從事鎭靜,由國務院通電各省,申明此意,並禁以團體及私人名義,藉口征蒙,自由招軍募餉,大總統復電各省都督,聲明不能輕開戰釁之理由。參議院亦主張維持政府,故日來交涉,雖未解決,而內部尚能勉為一致,不至以紛擾而貽誤全局也。

庫倫爲外蒙土謝圖汗之一部,活佛素無主持政治之權,俄人與之訂約,且稱爲「俄蒙協約」,其名義本不正當,界限亦不完全,政府與俄人交涉之始,卽提出此點,謂此協約固應消滅,然當未消滅之先,亦祗能名爲「俄庫協約」,不能稱爲「俄蒙協約」,俄人則謂外蒙之已獨立者,均包在此約中。自此約發表後,土謝圖王卽電致政府,言該部並無承認協約之舉動,喀拉沁親王貢桑納爾布復在蒙藏事務局招待歐美各報駐京訪員,詳陳活佛不能代表蒙古,贊成協約者僅在庫王公數人,其餘均多反對,且活佛向無政治權,卽宗教權亦僅限於喀爾喀四部等語。同時蒙古王公聯合會亦本此意,通電各國,譯登外報(見七號《大事記》)。近總統擬開大會於北京,召集內外蒙、伊犁、科布多、青海、烏里雅蘇臺、察哈爾各盟長或代表,會議俄庫條件之辦法,且致電活佛,竭力勸諭。惟活佛並無悔心,近已遣杭達爲專使,至聖彼得堡謁見俄皇,並聞擬與西藏達𡃤喇嘛商締攻守同盟之條約云。

從俄人年來提出各條件,及此次與庫倫所訂各項觀之,其欲在蒙古擴張已有之勢力,增進未有之勢力,蓄志已久,無論何時,終當一發。且其對於蒙人,遇事聯絡,極意撫循,慘淡經營,匪伊朝夕,蒙人入其彀中也久矣。以吾積弱之中國,而欲制俄人歷年所蓄之謀,使不得逞,誠爲難事,然茍因應有方,預爲布置,亦未嘗不可稍殺其要挾,略戢其野心,而乃置爲緩圖,養癰待潰,不作徙薪之計,徒爲爛額之謀,政府之措施,誠無解於吾民之詬責,然吾民之不能寧心靜氣,深謀遠慮,洞事變之起伏,權禍患之輕重,與政府處於相維相諒之地,而徒持虛驕客氣,受感情驅使,爲無責任之言,以持政府之後,亦足歉也!協約交涉,今誠不知其所止,苟多方補救,能與俄人別訂新約,就前此三項之要求,磋商定議,此外權利,別無損失,亦云幸矣。然使曩日先與讓步,其能免輿論攻擊乎?且也今之羣相詬詈,指其爲外交失敗者,卽前時先拒後迎之外交總長也。今之羣相屬望,冀其爲外交轉圜者,卽前時幾遭彈劾之內閣總理也。倏迎倏拒,忽愛忽憎,吾民亦太無定識矣!記者此言,非謂俄約之必當讓步,第以國力之孱弱如此,外勢之迫壓如彼,千里毫釐,稍縱卽逝,實無從容補救之餘地。往事已矣,然目前所困難者,固不止俄約一事,日後所發現者,亦恐不止俄蒙一約,願吾政府吾國民加之意也。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33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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