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愛州刺史張丹罪狀奏(太和中刑部)

申論愛州刺史張丹罪狀奏(太和中刑部)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66

據大理寺申,準詳斷安南經略使韓約奏丹犯贓並欲謀惡事,已準法處置訖者。伏以追攝禁勘,即是制囚,不合專擅處置。奉三月十九日敕,宜付所司速詳斷聞奏。今據寺申,據律文,反逆謀叛,各有本條,並無欲謀惡事之科。又準律以贓入罪者,除正贓見在流死勿徵,據罪先勒張丹通款,估納家資,然後就刑,慮涉情故。又張丹男宗禮、宗智等,年皆幼弱。張丹雖微,愛州雖遠,且常領郡,則謂銜恩。縱合重繩,須候敕命,既歸法寺,必在正名。苟輕荒服之刑,是棄遠人之命。伏以聖朝以慎恤為理,以惠澤愛人。每議典刑,必行寬宥,豈使一夫不獲,吞恨九泉。伏請聞奏推覆,方可詳斷,所冀事狀明白,法令施行。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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