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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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取士
編輯大觀元年三月甲辰,詔:「以八行取士 —— 善父母爲孝,善兄弟爲悌,善內親爲睦,善外親爲婣,信於朋友爲任,仁於州里爲恤,知君臣之義爲忠,達義利之分爲和。孝悌忠和爲上,睦婣爲中,任恤爲下。」【《實錄》有】 詔曰:「學以善風俗、明人倫,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有教養之法,而未有善俗明倫之制,殆未足以兼善天下。孔子曰:『其爲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蓋設學校、置師儒,所以敦孝悌;孝悌興,則人倫明;人倫明,則風俗厚;風俗厚,則人材成,刑罰措。朕考成周之隆賓,興萬民以六德六行,否則威之以不孝、不悌之刑。比已立法,保任孝悌、睦婣、任恤、忠和之士,去古綿邈,士非里選,習尚科舉,不孝不悌,有時而容,故任官臨政,趨利犯義,詆訕貪污,無不為者,此官非其人,士不素養故也。近因餘暇,稽《周官》之書,制爲法度,頒之學校,明倫善俗,庶幾於古。
- 一、諸士有善父母爲孝、善兄弟爲悌、善內親爲睦、善外親爲婣、信於朋友爲任、仁於州里爲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爲和。
- 一、諸士有孝、悌、睦、婣、任、恤、忠、和八行,見於事狀,著於鄉里者,耆鄰保伍,以行實申縣,縣令佐審察,延入縣學,考驗不虛,保明申州如令。
- 一、諸士八行:孝、悌、忠、和爲上;睦、婣爲中;任、恤爲下,士有全備八行,保明如令,不以時,隨奏貢入太學,免試,爲太學上舍。司成以下引問考驗,較定不誣,申尚書省取旨,釋褐命官,優加擢用。
- 一、諸士有全備上四行,或不全一行而兼中等二行,爲州學上舍上等之選;不全上二行而兼中等一行,或不全上三行而兼中二行者,為上舍中等之選;不全上三行而兼中等一行,或兼下一行者,為上舍下等之選;全有中二行,或中等一行而兼下一行者,為內舍之選;餘為外舍之選。
- 一、諸士以八行中三舍之選者,上舍貢入外舍,在州學半年不犯第二等罰,升為上舍,外舍一年不犯第三等罰,升為內舍[1],仍准上舍法。
- 一、諸士以八行中上舍選而被貢入太學者,上等在學半年不犯第三等罰,司成以下考驗行實聞奏,依太學貢士釋褐法,取旨推恩;中等依太學上等法,待殿試推恩;下等依太學中等法。
- 一、諸士以八行中選在州縣,若太學免試,補為諸生之首,選充職事及諸齋長諭。
- 一、諸士以八行考士為上舍上等,其家依官戶法,中下等免戶下支移、折變,借倩身丁,內舍免支移身丁。
- 一、諸謀反、謀叛、謀大逆〈 子孫同 〉及大不恭、詆訕宗廟、指斥乘輿,為不忠之刑;惡逆詛罵告言祖父母父母、別籍異財、供養有闕、居喪作樂、自娶、釋服匿哀,為不孝之刑;不恭其兄、不友其弟,姊妹叔嫂相犯罪杖,為不悌之刑;殺人、略財、放火、強姦、強盜,若竊盜杖及不道,為不和之刑;謀殺及略賣緦麻以上親、毆大功尊長小功尊屬,若內亂,為不睦之刑;詛罵、告言外祖父母與外姻有服親、同母異父親,若妻之尊屬相犯至徒、違律為婚、停妻娶妻,若無罪出妻,為不婣之刑;毆受業師、犯同學友至徒,應相隱而輒告言,為不任之刑;詐欺取財罪杖,告囑耆鄰保伍,有所規求避免,或告事不干已,為不恤之刑。
- 一、諸犯八刑,縣令佐、州知通以其事自書於籍,報學。應有入學,按籍檢會施行。
- 一、諸士有犯不忠、不孝、不悌、不和,終身不齒,不得入學;不睦十年,不婣八年,不任五年,不恤三年,能改過自新不犯罪而有二行之實,耆鄰保伍申縣,縣令佐審聽入學;在學一年又不犯第三等罰,聽齒於諸生之列。」
六月庚午,御筆令諸州學以御製八行八刑刻石,從江東轉運副使家彬奏請也。
八月庚午,資政殿學士、中太一宮使兼侍讀鄭居中乞以所賜御書八行八刑模刻於石,立之學宮,從之。
十二月壬午,御筆:「八行八刑之士,所在皆得以名聞,不限在學不在學,令學制局申明行下。」從提舉福建路學事陳汝錫奏請。
四年正月庚子朔,中丞吳執中言:「竊聞邇來諸路以八行貢者 —— 如親病割股,或對佛燃頂,或刺臂出血,寫青詞以禱,或不茹葷,常誦佛書,以此謂之孝;或常救其兄之溺,或與其弟同居十餘年,以此謂之悌;其女適人,貧不能自給,取而養之於家,為善內親;又以壻窮窶,取而教之,為善外親,此則人之常情,仍以一事分為睦婣二行。常一遇歉歲,率豪民以粥食饑者,而謂之恤,夫粥食饑者,乃豪民自為之而已,獨為之恤可乎?又有嘗收養一遺棄小兒者、嘗救一跛者之溺以為恤,如此之類,不可遽數。伏願下之太學,俾長貳、博士考以道義,別白是非,澄去冒濫,勿使妄進。申飭天下郡縣長吏及學事司,審察考驗,要皆得行實,有其人則必公舉,無其人勿以妄貢,務在奉承詔旨,不失法意而已。」從之。
政和元年十一月乙酉,京畿提舉學事林震乞自今應以八行延入縣學者,並依州學外捨生例給食,從之。
三年閏四月甲寅,詔八行許添差諸州教授,從奉議郎王愈奏議也。
七月己亥,新提舉永興軍路學事施坰言:「陛下製為八行法,行之累年,士以行實聞於朝廷,載在仕版,己足以勸矣。尚取行實之尤異者,旌其門閭,使鄉里至愚者皆知遷善遠罪。」從之。
三年九月癸酉[2],詔:「八行人多占學額日久,致妨士人入學,可依條限貢發施行。」
六年十二月甲戌,臣寮上言:「欲乞今後八行預貢之人,必與諸州貢士混試太學上舍,俟其中選,然後隨所中等第,與之升舍,應所推恩如上舍法。不中選者,還之本貢。」手詔依所奏。
重和元年八月丁巳,御筆:「諸州添差八行教授,自今許添大藩,不預執事。」
州縣學 〈武學 附〉
編輯崇寧元年八月甲戌,右僕射蔡京謂以:「學校爲今日先務,乞天下並置學養士,如允所請,乞先次施行。
- 一、乞罷開封府解額,除量留五十人充開封府上著人取應外,並改充天下貢士之數,所有諸州軍額,各取三分之一添充貢士額。
- 一、乞天下並置學養士,郡小或舉人少,則令三二州學者聚學於一州。
- 一、乞置州學,並差教授二員。
- 一、乞增置田業養士,應本路常平戶絕土田物業契勘合用數撥充,如不足,以諸色係省官田宅物業補足。
- 一、乞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上舍試,仍別為號令為三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補充下等,試中下等者,補充內舍,餘為外捨生。雖補止及中下等,或不及等,及科舉遺逸而學行為鄉里所服,委知州、通判、監司,依貢士法貢入,委祭酒、司業、博士詢考得實,當議量材錄用。
- 一、乞令郡守監司保任貢士,若貢士到太學試中上等,及考選升舍人多,即等第立法推賞。
- 一、乞諸縣置學於本縣,委令佐擘畫地利及不係省雜收錢內樁充費用。
- 一、乞學生自縣學考選昇州學。
- 一、乞州縣並置小學。
- 一、乞並立學生在學升黜法。
- 一、乞外任官子弟許入學,取應在外官子弟親戚法。不合在本處取應者,許隨處入學,即不升補與貢。在學迨及一年,給公據,許赴太學取應國子監解名。
- 一、乞州縣學職掌學諭、學長,許差特奏名人。
- 一、乞禁不得教學生非經、史、子書文字。」
詔令講議司立法頒降,仍差將作少監李誡於城南門外踏逐,修置外學。
十二月丁丑,詔:「諸邪說詖行,非先聖之書,並元祐學術政事,不得教授學生,犯者屏出。」詔:「諸路教授序官外,官小者,並在本州錄事參軍之上。其供給:承務郎以上依僉判,餘依職官例。」戊寅,宰臣蔡京等上《諸路州縣學敕令格式》,乞鏤板頒降,從之。尚書右僕射蔡京等言:「臣等昨具陳乞諸路置學養士,伏承詔旨,令講議司立法施行。謹以元陳請畫一,並參酌太學敕令格式,取其可以行於外者,修立成《諸路州縣敕令格式》,並一時指揮,凡十三冊,謹繕寫上進以聞。如得允當,乞下本司鏤板頒行。其看詳者,乞送國子監收掌。所有今日以前應州縣學校條件,已係新書收載者,更不行用。」詔疾速鏤板頒行。
二年正月甲申,詔:「諸路教授自外任移者,除依條通理考任,許就仕陞改,其教導有方,貢試如法者,仍聽保明再任,內廣南路應陞改者,減舉主一人。」辛丑,詔:「學校長善育材,無以文勝質;選賢興能,無以私撓法。毋恪於始而怠於終,毋便己私而撓官事。」
三月乙酉,講議司言:「諸路州學生,以前舉終場人數二百人以上,以一百人為額,數少者,以二州或三州併附一州聚學。今聚學尚有不及二百人之處,即於法未有定額,欲將所併聚學並舊有教授不及二百人之處,聽以前舉終場三分之二立為定額。其上舍、內舍及撥定人,葢視一百人之額,得隨數減定。」從之。
四月戊午,詔:「提舉司每路教授及十人以上者,歲舉改官增三人,不及者一人,不許舉他官。有能訓導學生中太學上舍數及八分者,提舉學事官保明以聞,國子監驗實,依太學博士正錄法改官。」庚午,詔國子監印書,賜諸州縣學。
五月庚辰,戶部言:「提舉學事司乞州縣學之費,通一路財用應副。」從之。戊子,詔:「不置教授州軍置學處,學生以百人為額。」
六月丙辰,詔:「縣學生不及二十人處,許依州學例,併附鄰近大縣一處教養。」
八月丙寅,講議司言:「縣學格內,三旬所試,乞改爲月試,季一周之孟月試義,仲月試論,季月試策。」從之。
三年正月己丑,詔:「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癸丑,中書省:「勘會天下已置學養士,士在學校,月書季考,行藝純備,方與入貢,其選頗艱,而科舉取一日之長,人樂僥倖,眾易以趨,故異意與怠惰之人多憚於入學,甚失朝廷教養之意。」詔「:五路學生在州學一年,方許取應,餘路在學半年,仍通縣學月日,即取應人眾而學校所養數少,雖令在學半年,其不在學之人尚多者,仰學事司較量相度聞奏。」辛丑,詔:「季考月書鄉舉里選之法,以其間有未便事節,近已委有司別行講究。慮修立法度忽遽,未易成就,猶須寬假歲月,精加考求,期於協順人情,選拔寒鄉 俊而後已。所有後來科場,可更令參以科舉取士一次,使遠方舉人知悉。」
三月壬寅,奉議郎黃輔國言:「元豐中,太學生休假日,引詣武學射廳習射,紹聖嘗著為令。乞頒其法於諸路州學。」從之。朝奉大夫、直龍圖閣、成都府路轉運副使季孝廣,遷一官,以點檢邛州學生費乂、韋直方、綿竹縣學生龐汝翼答策,詆訕元豐政事故也。乂、直方、汝翼,並送廣南編管,永不得入學。
六月丙午,詔諸路州軍未曾置學處,並置學。
七月庚子,詔諸路知州、通判,並增入「主管學事」四字。
八月戊午,詔諸路:「應緣學校奉行違慢,令監司糾察,申尚書省。」辛酉,醴州醴陵縣學生季邦彥,特送五百里外編管,元考校長諭屏出學,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兼提舉學事元書,言邦彥試卷言涉謗訕也。
九月癸未,詔:「諸路應副修蓋學舍了畢,提舉學事及州縣官各與減磨勘年有差。」壬辰,詔:「諸州別為齋舍教養材武之士,隨人數多寡,許令入學,並依進士法,其考選、校試、升補,取今武學條制,看詳修定頒下。」
十一月丙申,祀昊天上帝於圜丘,以太祖皇帝配,禮畢,大赦,詔:「今來興建學校,廢罷科舉,欲考士素行,以絕倖冒,務得實材。然慮州縣未能奉承詔令,人未勸向,尚有遺逸。致多士未盡在學,或艱於考選校定,所取上舍、內捨生,不敷額數,或學宇卑陋,食飲疏薄,未足以稱朕教養待士之意。已差提舉學事官分詣天下,仰疾速遍行所部,推原法意,有不如令者,按罪以聞,除將來科舉一次外,並由學校升貢。」
四年閏二月辛未,詔:「應諸路州學,據學糧餘數,額外增養學生,並依額內人條例施行。」壬午,詔:「諸州縣生徒試補入學,經試終場及自外舍陞內舍者,免身丁,內舍仍免借,陞上舍,即依官戶法。」
九月己亥,制曰:「朕聞先王成人有德,小子有造。今天下承平休養日久,垂髫幼稚,在所樂育。仰學事司、州縣長吏,多方勸諭,令入小學,依大學例量合支數,破與飲食。其考選校試之法,仰三省措置取旨,庶幾有造之時。」
十二月乙亥,尚書省言:「諸路學校各已就緒,其所貢人,今來中選多舊日科舉遺落老成之士,鄉舉里選之效,已見於此。士之在學,月書季考,苟有成材,理當不竢歲月,便合入貢。今倣《周官》每歲考德行道藝,三年大比之意,為歲貢之制,俟滿三歲,則赴殿試,第其高下推恩,庶使士益知勉。」詔大司成兼侍講薛昂等看詳增損,修立條約以聞。從之。【送昂等看詳,乃十月二十七日聖旨。為歲貢之制,乃尚書省建議薛昂等看詳增損耳,非昂等創為也。《實錄》刪修失實,今改正】
五年三月[3]丁未,詔:「去年正月指揮諸州添置武學,教養武士,至今踰年,教養每州無幾,而月有按試弓馬,考校程文,使教官不得專意儒學;又管勾按試兵官、教頭皆有添給食錢,官中旋置鞍馬,蓋造馬屋,營葺射圃,百端糜費,有虛名無實效,可罷去。」
七月庚子,詔曰:「學校以善風俗人倫,治則興,亂則廢,非特教養而已也。乃者親詔有司,以月書季考之密,退送煩勞,待養有妨,未當士心,故令考正。若罷縣學,則士非里選;廢學糧,則人無所養;減教授則無師,併提舉則無總,名存實廢,甚非教育之本。朕恭覽熙寧詔書,以俟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則庶幾可復古矣。復鄉舉里選,布之天下,以追三代之隆,神考之志也,而各減廢,於朕繼述之孝,其可得乎?其縣學、提舉官、學田糧、教授並各依舊。退送者,更展一試,特給假,許不限次數,以優士之在學者。《詩》不云乎『君子能長育人材,則天下喜樂之矣』。咨爾多士,宜體朕意。」甲辰,詔:「已降指揮舉行學制,比閱前後法令猶未備,慮失士心,或因而煩擾,有害學政,可依下項 ——
- 一、天下學生既令歲貢,將來入貢,其數必多,所有辟雍並令依舊,仍依崇寧四年十二月以前指揮施行。
- 一、退送學生既展一年,俟之不為不久,待之不為不盡。比覽科舉舊法,有因赦理舉,許特奏名推恩之法;學生貢至辟雍,三試退送,未有理舉推恩之文。退送之人所以患無歸,學生貢至辟雍,試不中退送者,並與理為到省舉送,依例施行。」
九月乙卯,學制局言:「臣等檢會崇寧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朝旨,諸州學別為齋舍教養武士,續有條畫頒下諸路,後來入學之人已多,昨因今年二月[4]廢罷,尋未曾復置。臣等伏覩御製學校新法,內一項逐州解額,五路已有指揮,十人取一名,可令以前榜所解額,於數內以一分充貢武士額。臣等未審今來立教養武士法,合依舊遍行天下,或止於三路五路施行?乞降睿旨,別具合措置事件聞奏。」御筆:「山西出將,氣俗使然,所當先者,平治之時,武不可廢,可依已降指揮,置武士齋,仍以所給解額,取一分充貢額,無則貢文士。」
十一月乙巳,大司成兼侍讀薛昂、國子司業強淵明言:「竊謂太學之士,自縣升之州,由州貢之辟雍,又合而試之,第為上舍、內舍之等,而推恩待殿試,或升之太學,其法可謂備矣。而武士之制,雖有武學外置解額,而選考升貢之法,未如文士之備。伏望睿慈特詔,依倣文士,立為升貢武士之法[5],將見『周王于邁,六師及之』之盛,如成周之時,仰有以副陛下獎育人材之意。」從之。
十二月癸未,學制局上《諸路州縣學敕令格式》等凡三十五冊,詔頒行之。
大觀元年十二月壬午, 建州浦城縣丞徐秉哲,遷一官,以縣學生係籍者千餘人,此一路最多。秉哲實專考校事,提舉學事司乞加優獎,故有是命。
二年五月庚戌,提舉京西南路學事路瑗言:「臣所領八州三十餘縣,比諸路最為褊小,管學舍乃至三千三百餘區,教養生徒三千三百[6]餘人,贍學田業等,歲收錢斛六萬三千餘貫石。竊計諸路學舍、生徒、田業等錢斛之數,何翅數百萬,此曠古所未有也。乞詔有司總會諸路州、軍、縣文武大小學生並學費所入所用實數,具圖冊上之御府,副在辟廱,仍宣付史館。」從之。
九月乙丑,詔:「諸路州學有閣藏書,皆以經史為名。方今崇八行以迪多士,尊六經以黜百家,史何足言!應置閣處,賜名曰稽古。」
三年八月己丑,詔:「學校法度已見完備,惟在奉行,可令諸路提舉學事司檢察州縣,如稍有懈弛及輒有妄議,按劾以聞,當議重責。」
四年八月戊寅,詔州縣小學生更不給食,又詔:「自今取貢額三分,於大比前一年解發,不入學及雖入學而見係退黜者,方得取應。」又詔所在學生及五百人,許置教授二員,其不及五十人者不置,以本州在任有出身官兼領,尋改五十人作八十人。〈詳見太學一篇中〉
政和元年正月辛未,詔:「諸路州軍學生不至八十人處,不置教授;若係熙、豐曾置教授,雖不滿八十人,自合存留。」
二年五月壬申,臣僚上言:「參以科舉廢罷,縣學歲升之法非便。」詔:「自今並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指揮,其後降指揮,更不施行。」〈見太學〉
三年四月甲申,宣義郎黃冠言:「欲令天下士自鄉而升之縣學,自縣學而升之州,則通謂之選士可也,其自稱則曰外捨生;又其才之向成,而升之內舍,則謂之俊士,其自稱則曰內捨生;又其才之已成,而貢之辟雍,然後謂之貢士焉,其自稱也,亦以是而已。」從之。
六月 丁巳,詔:「武學州縣外捨生稱武選士,內捨生稱武俊士。」庚申,尚書省言:「學校養士以待天下賢能,可以作人材,敦士行,興教化。自縣學升之州,自州升之辟雍,自辟雍升之太學,然後命官,則縣學為升貢之本。今天下令佐,吏部注授,多非其人。俗吏則以為學不急,不加察治,縱其犯法;庸吏則廢法容姦,漫不加省,有罪不治,以故學生在學,毆鬥爭訟,至或殺人。蓋令佐不加訓治,州學不切舉察,提舉官失於提案,以致如此,不惟士失其行,亦官廢其職。今具下項云云。」詔依。
十一月癸卯,詔:「補蔭入官人,隨學入所在州學,仍別為齋,公私試附州學生,別作號考校。」
十二月甲寅,河北路轉運判官張孝純言:「《周官》以六藝教士,必射而後行,古者諸侯貢士,天子試之於射宮。乞詔諸路州郡,每歲薦貢士於學,因講射禮。」從之。
四年三月丁丑,詔諸路:「應小學生及百人處,並增差教諭一員。」
六月庚午,詔小學倣太學,立三舍法。
八月辛亥,詔:「諸路學校及三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分;百人以上者[7],增一分之半。即陝西、河北、河東、京東路學生數少者,仰提舉學士事司具可與不可增及所增數聞奏。」
九月辛卯,詔以辟雍大成殿名,頒之諸路州縣學,從河南尹蔡安持奏乞也。
五年十一月庚辰,詔:「應縣學生,三經赴歲陞而不預陛入州學者,依三不赴條例除籍。」
宣和二年十月己巳,尚書省言:「契勘州縣武學已罷外,願入京武學人,乞依元豐法試補。入學舉試人,舊制係與武舉外舍人類試,取一百人,同上捨生發解。緣科舉已罷,今似倣新舊法令,尚書省於大比前二年春季檢舉,降敕下兵部,依元豐法奏舉,其被舉人,限當年冬季到闕,與免試,補試入學,充外捨生,依與校定人赴次年公試,其考選升補推恩,並依大觀武學法。」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