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參議院開院文

勸告北軍將士宣言書 祝參議院開院文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 孫文
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本作品收錄於《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月29日)
《臨時政府公報》第1號第10-11頁

中華民國既建,越二十有八日,參議機關乃得正式成立;文誠忻喜慶慰,謹掬中懷之希望,告諸參議諸君子之前而為之辭曰:人有恆言:革命之事,破壞難,建設尤難。夫破壞雲者,仁人志士,任俠勇夫,苦心焦慮於隱奧之中,而喪元斷脰於危難之際,此其艱難困苦之狀,誠有人所不及知者。及一旦事機成熟,倏然而發,若洪波之決危堤,一瀉千里,雖欲禦之,而不可得,然後知其事似難而實易也。若夫建設之事則不然。建一議,贊助者居其前,則反對者居其後矣;立一法,今日見為利,則明日見為弊矣。又況所議者國家無窮之基,所創者亙古未有之制。其得也,五族之人受其福;其失也,五族之人受其禍。嗚呼!破壞之難,各省志士先之矣;建設之難,則自今日以往,諸君子與文所黽勉仔肩而弗敢推謝者也。矧為北虜未滅,戰雲方急,立法事業,在在與戎機相待為用,破壞建設之二難,畢萃於茲。諸君子勉哉!各盡乃智,竭乃力,以固民國之始基,以揚我族之大烈,則不徒文一人之頌禱,其四萬萬人實嘉賴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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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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