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軍旗條例 (民國37年立法38年公布)

空軍軍旗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7年12月31日(非現行條文)
1948年12月31日
1949年1月13日
公布於民國38年1月13日
空軍軍旗條例 (民國43年)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31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38 年 1 月 1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43 年 4 月 27 日 修正第3, 6, 8條
中華民國 43 年 5 月 1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74 年 12 月 17 日 廢止11條
中華民國 75 年 1 月 3 日公布

第一條

  中華民國之空軍旗幟,應照本條例之規定製用。

第二條

  凡空軍各機關、部隊、學校,平日均應懸掛空軍旗幟,以資識別;其隸屬於空軍之陸軍編制部隊、學校,一概免懸。

第三條

  空軍旗幟,分空軍旗、階級旗、隊校旗三種。

第四條

  空軍旗式,橫直按三與二之比例,用鮮藍色羽紗或綢為地,中嵌國徽,左右輔金黃色兩翼,外繞金黃色嘉禾,上綴金黃色國花,其大小尺度如附圖。

第五條

  空軍階級旗、將官用方旗、校官及上尉用三角旗,其橫直均按五與三之比例,用藍羽紗或藍綢為地,內嵌一白螺旋槳翼形,並按階級嵌白星,將官旗加紅邊一道,校官旗加黃邊一道,上尉不加邊,其製法如下:
  一、空軍將官旗,上嵌一螺旋槳翼形,下嵌三星為上將旗,二星者為中將旗,一星者為少將旗,其大小尺度如附圖。
  二、空軍校官旗,左嵌一螺旋槳翼形,右嵌三星者為上校旗,二星者為中校旗,一星者為少校旗,其大小尺度如附圖。
  三、空軍尉官旗,中嵌一螺旋槳翼形,而右面無星者為上尉旗,其大小尺度如校官旗。

第六條

  空軍隊校旗,橫直按五與三之比例,以紅羽紗或紅綢為地,靠旗桿之一邊加黃綢一道,兩面均綴部隊番號或學校校名,旗面上角鑲嵌鮮藍色空軍旗形,其面積佔紅地四分之一,其相對之下角,嵌部隊隊徽或學校校徽,並以大小尺度區分大隊旗、中隊旗、校旗如附圖。

第七條

  空軍階級旗,限駐在地行政機關、空軍作戰部隊及學校等長官,按編制中之主級製定階級旗懸掛之。

第八條

  隊校旗限駐在地空軍作戰隊部(大隊、中隊)及空軍學校懸掛之。

第九條

  各機關、部隊、學校用旗幟,由空軍總司令部轉請國防部頒發;必要時亦可由各機關、部隊、學校自行製用。但必須由空軍總司令部核轉國防部備案。

第十條

  空軍旗幟懸掛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空軍軍旗條例及空軍旗幟懸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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