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近衛聲明

昭和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日本政府對華聲明
關於中國事變的政府聲明

1938年1月16日
第二次近衛聲明

日本於南京攻陷為與國民政府最後反省機會已迄今日,然國民政府不解日本之真意,妄策抗戰,內不察人民之塗炭,外不顧東亞全體之和平,是以日本外務省照會:爾後不以國民政府為對手,期待足與日本真正提攜之新興政權成立與發展,與之調整兩國國交,協力建設更生之新中國。至日本尊重中國之領土與主權並在華列國權益之方針,絲毫無變更。今日本對東亞和平,責任愈重,為實現此重大任務,更加奮發,此政府所望於國民者也。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根據日本國舊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下類作品屬公有領域,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1. 法律、命令和官方文件
  2. 報紙和期刊的雜項報道,以及關於時事的文章,包括政治觀點和聲明
  3. 法庭公開案件,在議會或政治會議上的發言。

該作品在美國處於公有領域,因為它首次在美國境外出版(此後30天內未在美國出版),在1978年之前未遵循美國的版權計劃而出版,或在1978年之後沒有版權聲明,並且在《烏拉圭回合協議法》簽署之日在其原籍國處於公有領域。 該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因為在《烏拉圭回合協議法》頒布之日(包括日本在內的大多數國家為1996年1月1日),該作品在其原出版國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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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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