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11號法律
本法規已於2012年被第7/2012號法律廢止。 |
第3/2011號法律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2011年3月28日 |
《第3/2011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1年3月23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1年3月24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1年3月2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對薪俸點100點的調整
編輯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內表一所載薪俸表中的薪俸點100點的金額調整為$6,200.00(澳門幣陸仟貳佰圓整)。
第二條 對退休金及撫卹金的調整
編輯退休金及撫卹金按上條所指增加依比例調整。
第三條 負擔
編輯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由下列款項承擔:
(一)如屬非自治部門或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由財政局為支付本法律所產生的額外負擔而調撥的款項承擔;
(二)如屬自治機構,由本身預算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第四條 預算的修改
編輯為承擔因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5-04-00-00-90「備用撥款」得追加金額$500,000,000.00(澳門幣伍億圓整),從第14/2010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所指的預算結餘中取出同等金額。
第五條 修改第14/2010號法律
編輯第14/2010號法律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
第三條
開支二零一一財政年度包含自治機構開支之財政預算開支總額定為$57,970,470,500.00(澳門幣伍佰柒拾玖億柒仟零肆拾柒萬零伍佰圓整)。
第四條
預算結餘及年度盈餘一、二零一一財政年度預算結餘預計為$20,396,546,400.00(澳門幣貳佰零叄億玖仟陸佰伍拾肆萬陸仟肆佰圓整)。
二、〔……〕
三、〔……〕」
第六條 廢止
編輯廢止第1/2008號法律。
第七條 生效
編輯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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