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11號法律

本法規已于2012年被第7/2012號法律废止。
第3/2011號法律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2011年3月28日
《第3/2011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1年3月23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1年3月24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1年3月2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對薪俸點100點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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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內表一所載薪俸表中的薪俸點100點的金額調整為$6,200.00(澳門幣陸仟貳佰圓整)。

第二條 對退休金及撫卹金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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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及撫卹金按上條所指增加依比例調整。

第三條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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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由下列款項承擔:

(一)如屬非自治部門或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由財政局為支付本法律所產生的額外負擔而調撥的款項承擔;

(二)如屬自治機構,由本身預算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第四條 預算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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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承擔因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5-04-00-00-90「備用撥款」得追加金額$500,000,000.00(澳門幣伍億圓整),從第14/2010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所指的預算結餘中取出同等金額。

第五條 修改第14/2010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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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10號法律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開支

二零一一財政年度包含自治機構開支之財政預算開支總額定為$57,970,470,500.00(澳門幣伍佰柒拾玖億柒仟零肆拾柒萬零伍佰圓整)。

第四條
預算結餘及年度盈餘

一、二零一一財政年度預算結餘預計為$20,396,546,400.00(澳門幣貳佰零叁億玖仟陸佰伍拾肆萬陸仟肆佰圓整)。

二、〔……〕

三、〔……〕”


第六條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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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1/2008號法律

第七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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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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