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7/M號法律

本法規已於2005年被第1/2005號法律廢止。
第9/87/M號法律
八月十日
本地區本身管理機關據位人報酬通則

1987年8月10日
《第9/87/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87年7月23日通過,護理總督孟智豪於1987年7月31日頒布,並於1987年8月10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鑑於有需要調整本地區本身管理機關據位人的薪俸及報酬;

立法會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製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總督薪酬)

總督月薪定為八萬三千元,且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一所載索引表一百點數值修改的比例自動調整而不倚賴任何程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0/M號法律第2/92/M號法律

第二條
(政務司及保安部隊司令的薪俸)

政務司及澳門保安部隊司令每月收取相當於總督月薪俸的百分之七十五的薪俸。

第三條
(立法會議員的報酬)

立法會議員每月收取相當於總督月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報酬。

第四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所有違反本法律規定的法例。

第五條
(生效)

本法律於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頒布。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孟志豪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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