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民國10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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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2 月1 4 日
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海軍一級上將林鎮夷,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司令陸軍二級上將楊天嘯,國防部國防大學校長空軍二級上將金乃傑,均准予留任一年。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國防部部長 高華柱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2 月1 4 日
任命林義娥為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簡任第十職等編審。
任命周鴻明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鄭銀煇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劉清翔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縣榮民服務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任命黃淑端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會計主任。
任命徐政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張岱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簡任第十職等副處長,林仕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簡任第十職等正工程司,謝昭賢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兼組長,游添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兼分場長。
任命莊薏華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黃素貞為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秘書。
任命呂忠仁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鍾萬梅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
任命鄭雅萍、鄭傑夫、王仁貴為最高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劉福來、洪文章、劉福聲為最高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庭長。
任命黃梅月以簡任第十四職等為司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廳長,王金龍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周凱珍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公設辯護人,潘正屏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黃雅君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兼庭長,洪英花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黃潔茹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兼庭長。
任命洪淑姿為國家文官學院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
任命徐守國為審計部會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會計主任,林暭雋為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兼副主任。
任命黃淑瑛、田南萍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簡美代、宋羽芹、管麗珍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劉美瑛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李金密、林秀英、陳素秋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葉明和、彭釗熙、詹振明、黃聖惠、莊家欣、柳彥適、王玉嬌、蔡淑貞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鍾鳳麗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洪瑞派、徐玉萍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楊麗芳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冠文、蔡永興、吳克雯、陳建分、許素珍、蔡秀珍、李憲惠、謝晉福、范揚安、詹丁豪、黃坤義、張足美、翁茂傑、林銀河、楊來順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謝佩娟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