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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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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20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7821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增訂第6之1, 6之2, 7之1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5851號令
增訂公布第 6-1、6-2、7-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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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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