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第78/282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第78/281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第78/282號決議
A/RES/78/282
聯合國大會
2024年5月30日
聯合國大會第78/283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大會第七十八屆會議通過的決議

聯合國
A/RES/78/282



大 會


Distr.: General
30 May 2024

第七十八屆會議

議程項目14

和平文化

2024年5月23日大會決議

[未經發交主要委員會而通過(A/78/L.67/Rev.1)]

78/282. 1995年斯雷布雷尼察滅絕種族罪國際反思和紀念日

大會,

遵循《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1]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2]

回顧安全理事會宣布斯雷布雷尼察為安全區的1993年4月16日第819(1993)號決議、關於設立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的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號決議和2010年12月22日關於設立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的第1966(2010)號決議,

又回顧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的所有判決,特別是對1995年在斯雷布雷尼察對波斯尼亞穆斯林犯下的滅絕種族罪作出有罪判決的八項判決,最值得注意的是法庭上訴分庭2004年4月19日的判決(檢察官訴克爾斯蒂奇案)、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上訴分庭2021年6月8日的判決(檢察官訴姆拉迪奇案)和餘留機制上訴分庭2019年3月20日的判決(檢察官訴卡拉季奇案)以及國際法院2007年2月26日的判決,其中國際法院裁定在斯雷布雷尼察實施的行為構成滅絕種族行為,

重申堅決反對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其他違反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行為不受懲罰現象,在這方面強調各國有責任終止有罪不罰現象,並為此根據其相關國際法律義務和國內法,徹底調查和起訴應對此類行為負責的人,以避免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並尋求可持續的和平、正義、真相與和解,而受害者和倖存者及其家人的參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核心所在,

歡迎近年來國際性法院通過國際刑事司法系統在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和確保對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滔天罪行追責方面取得重要進展,

認識到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在這方面的特殊貢獻,強調國際社會必須準備通過安全理事會根據《憲章》逐案採取集體行動,進一步確保對滅絕種族罪追責並防止此種罪行,

重申根據國際法,對滅絕種族罪的刑事責任是針對個人,不能歸咎於任何族裔、宗教或其他群體或整個社區,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防止滅絕種族問題特別顧問和秘書長保護責任問題特別顧問的作用,並指出定期通報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以及仇恨言論和煽動行為對於提高對潛在滅絕種族行為的早期認識非常重要,

注意到在國家司法系統中,包括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法院、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和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起訴應對滅絕種族罪和其他國際罪行負責的人仍然是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民族和解和建立信任進程以及恢復和維持和平的核心所在,並認識到各國檢察官辦公室之間開展強有力的區域合作對於促進該區域各國之間的和平、正義、真相與和解至關重要,

重申堅定不移地致力於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維護穩定,促進在多樣性中求統一,

注意到2025年是斯雷布雷尼察滅絕種族事件發生三十周年,在該事件中,至少8372人喪生,數千人流離失所,家庭和社區遭到破壞,

1.決定將7月11日定為1995年斯雷布雷尼察滅絕種族罪國際反思和紀念日,每年舉行紀念活動;

2.毫無保留地譴責對斯雷布雷尼察滅絕種族這一歷史事件的任何否認,並敦促會員國維護既定事實,包括通過其教育系統,制定適當的方案,也包括紀念方案,以防止否認和歪曲事實,防止今後發生滅絕種族事件;

3.又毫無保留地譴責採取行動,美化被國際性法院判定犯有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和滅絕種族罪的人,包括應對斯雷布雷尼察滅絕種族罪負責的人;

4.強調必須完成尋找和查明斯雷布雷尼察滅絕種族罪其餘受害者的工作,為他們舉行有尊嚴的葬禮,並呼籲繼續起訴尚未受到法律制裁的斯雷布雷尼察滅絕種族犯罪人;

5.敦促所有國家充分遵守其根據適用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和關於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的習慣國際法所承擔的義務,同時適當考慮到國 際法院的相關裁決;

6.秘書長設立一個題為「斯雷布雷尼察滅絕種族事件與聯合國」的外聯方案,從籌備2025年三十周年開始活動,又請秘書長提請所有會員國、聯合國系統各組織和民間社會組織注意本決議,以舉辦適當的紀念活動;

7.邀請所有會員國、聯合國系統各組織、其他國際和區域組織以及民間社會,包括非政府組織、學術機構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紀念這一國際日,包括舉辦紀念和緬懷1995年斯雷布雷尼察滅絕種族受害者的特別紀念活動和相關活動,以及適當的教育和提高公眾認識活動。

2024年5月23日
第82次全體會議



  1. 217A(III)號決議。
  2. 260A(III)號決議,附件。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