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30號決議

2729(2024)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30(2024)號決議
S/RES/2730(2024)
2024年5月24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73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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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34次會議以14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俄羅斯聯邦)通過

第2730(2024)號決議

2024年5月24日安全理事會第963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為此重申需促進國際人道法的規則和原則,確保它們得到遵守,

回顧安全理事會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的第1502(2003)2175(2014)號決議以及其他相關決議和主席聲明,

又回顧大會所有相關決議,包括題為「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保障和聯合國人員的保護」的決議和題為「加強聯合國緊急人道主義援助的協調」的決議,包括關於「加強聯合國人道主義緊急援助的協調」的第46/182號決議,以及第59/276號決議題為「加強和統一聯合國安保管理系統」的第十一節,

回顧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回顧武裝衝突各方有義務在任何情況下尊重國際人道法,又回顧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所有締約國有義務在任何情況下尊重四公約並確保四公約得到尊重,

回顧根據國際法,依照《聯合國憲章》或其與有關組織所訂協議開展人道主義行動或聯合國行動時,所在國政府對於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的安全與保護負有首要責任,

注意到今年是安全理事會循序漸進審議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專題的25周年,確認安全理事會和會員國加倍努力加強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持久必要性,並注意到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在開展人道主義活動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

表示注意到《備忘錄》修訂本有助於審議與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有關的問題,[1]

深為關切國際人道法持續遭到無視和違反,

嚴重關切針對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及其房地和資產的襲擊、暴力行為和威脅日益增多,包括涉及地雷、戰爭遺留爆炸物和簡易爆炸裝置的襲擊、暴力行為和威脅,並嚴重關切敵對行動和與敵對行動有關侵害行為對這些人員、其房地和資產的影響以及這種暴力對人道主義活動的不利影響,

深為關切本國和當地徵聘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尤其易受各種威脅和暴力行為的傷害,近年來他們在安全和安保事件受害者中占多數,強調需要協調一致開展努力,制定具體的減少風險戰略,以強化其安全保障,

回顧武裝衝突各方有義務遵守國際人道法,特別是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規定的義務以及1977年附加議定書所述適用於武裝衝突各方的尊重和保護人道主義人員的義務,而且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及其房地和資產,只要有權得到國際人道法給予平民或民用物體的保護,那麼蓄意針對其實施的襲擊均視為國際法定義的戰爭罪,

着重指出武裝衝突各方根據國際人道法有義務保護平民和民用物體,包括有權得到此類保護的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及其房地和資產,滿足各自境內或其控制下平民的基本需求,並允許和協助迅速、安全而暢通無阻地向所有有需要者提供人道主義救濟,

認識到聯合國安保管理系統及人道主義組織的出入、安全和安保管理系統可發揮作用,促成採取「駐留並交付」的辦法,交付最為重要的方案,同時注重有效管理工作人員面臨的風險,即使是在高危環境中,

重申武裝衝突各方必須維護人道主義組織的能力,使其能夠以符合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等人道主義原則的方式行事,以便向所有有需要的人提供幫助,並向這些人員以及從事此類人道主義活動的人道主義人員提供保護和安全保障,

回顧根據國際人道法,公正的人道主義組織可向武裝衝突的任何一方提供服務;確認人道主義組織必須從人道主義出發,堅持對武裝衝突各方開展工作,包括開展旨在確保遵守國際人道法的活動,此外譴責針對從事人道主義活動的人道主義人員實施襲擊、殺戮、騷擾、恐嚇、報復、定罪、起訴、任意逮捕和任意拘留行為,嚴重關切在城區衝突中針對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及其房地和資產的暴力事件出現增多,強調指出必須不斷培訓、監測和調整安全風險管理措施,以保護在高風險環境中開展人道主義活動的人員,

深為讚賞地認識到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在開展人道主義活動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讚揚他們即使在危險環境中仍開展工作,強調必須維護他們的健康和福祉,並向他們所有人,特別是向那些在為人類服務過程中獻出生命的人致敬,

重申必須讓婦女充分、平等、安全和切實參與人道主義和聯合國活動,而且在考慮人員、房地和資產的安全保障時,必須進行並納入性別敏感的評估,

表示深為關切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面臨遭受某些形式犯罪及恐嚇和騷擾行為的風險,包括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同樣關切的是,據報發生了許多起針對聯合國男性和女性工作人員的性攻擊,

表示嚴重關切在對那些被控蓄意襲擊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及其房地和資產以及對其實施其他不法行為的人追究責任方面面臨種種挑戰,強調各國有責任遵守其義務,徹底調查和起訴應對嚴重違反國際法行為和其他國際罪行負責的人,從而防止這些罪行,避免其再次發生,尋求持久和平、正義、真相與和解,並為此重申需要終止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和其他國際罪行,包括襲擊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行為不受懲罰的現象,

表示關切針對人道主義組織的惡意信息和通信技術活動,包括數據泄露和宣傳活動出現增多,擾亂其救濟行動,損害對人道主義組織和聯合國活動的信任,威脅其人員、房地和資產的安全保障,最終威脅其人道主義活動的准入和能力,

關切地注意到虛假信息和錯誤信息的威脅日漸增大,損害對聯合國和人道主義組織的信任,使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面臨風險,

確認更妥善整合現有技術和新技術,特別是數字技術,也有助於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及其房地和資產的安全保障,

1. 促請所有國家按照其國際法義務,確保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受到尊重和保護;

2. 促請所有國家和武裝衝突各方在任何情況下均尊重並確保尊重適用的國際人道法,並回顧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規定的義務;

3.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充分遵守其根據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權法以及國際人道法承擔的義務,包括只要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有權得到國際人道法給予平民或民用物體的保護即應予以尊重和保護的義務;

4. 敦促所有尚未批准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1977年和2005年附加議定書的國家考慮批准這兩項議定書;注意到今年是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75周年;

5. 促請所有國家考慮成為《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的締約國,敦促各締約國採取步驟切實加以執行;

6. 強烈譴責違反國際人道法,對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及其房地和資產(包括人道主義供應品、設施和運輸工具)的攻擊和一切形式暴力,包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威脅和恐嚇;尤其敦促武裝衝突各方在敵對行為中遵守區分、相稱和預防等原則,不得攻擊、摧毀、移走對於平民生存不可缺少的物體或使其失去效用;

7.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立即完全停止任何違反國際人道法濫用爆炸裝置的行為,並強調需要採取適當措施,有效減輕這一危險,包括清除這些爆炸裝置和採取第2365(2017)號決議規定的其他措施;

8. 強烈譴責非法阻撓人道主義准入,不讓平民獲得生存必需物品,阻礙在武裝衝突局勢中面對由衝突所引發糧食不安全局面而供應和獲取救濟物資,這些可能構成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

9. 敦促武裝衝突各方以符合國際人道法相關規定的方式,允許和便利人道主義援助全面、安全、迅速、不受阻礙地送達所有需要援助的平民,增進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以及其房地和資產的安全保障;

10. 促請所有國家確保讓女性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不受任何歧視地充分、平等、安全和切實地參與人道主義活動,包括參與涉及其安全保障的決定,並將性別視角納入人道主義危機和衝突後重建活動的主流;

11. 譴責針對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及其房地和資產的散播虛假信息、操縱信息和煽動暴力行為,並表示關切虛假信息對這些人員的影響;

12. 鼓勵會員國和聯合國系統採取適當行動,應對虛假信息宣傳和錯誤信息的日益威脅,因為這些信息宣傳損害對聯合國和人道主義組織的信任,使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面臨風險,並阻礙人道主義活動;

13. 敦促各國在其管轄範圍內對針對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及其房地和資產的違反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行為,進行獨立、全面、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調查,酌情根據國內法和國際法對責任人採取行動,以強化預防措施,確保追究責任,並為受害者申冤;還敦促各國起訴據控應對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負責的人;敦促各國根據各自義務,與國內、區域和國際法院及法庭合作;

14. 重申所有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都有義務根據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遵守和尊重他們工作所在國家的法律,着重指出人道主義組織在其人道主義活動中維護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等原則的重要性;

15. 表示決心採取適當步驟,確保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及其房地和資產的安全保障,以便他們能夠開展活動並履行任務,其中除其他外包括秘書長迄今為加強夥伴關係採取的步驟,鼓勵進一步努力在涉及此類人員及其房地和資產安全保障的事項上加強各國、聯合國、區域組織和包括非政府組織在內人道主義組織之間在總部和外地兩級的協調、合作和信息共享,以解決外地的共同安保問題,在這方面請各國交流信息,監測和調查針對此類人員及其房地和資產的襲擊,並交流這方面的挑戰和良好做法;

16. 秘書長:

(a) 根據所報告的攻擊事件,包括針對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的恐嚇、拘留、騷擾和人身傷害以及對其房地和資產的攻擊,在六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提出預防和應對上文各段所述類型事件的措施建議,確保追究責任,強化對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及其房地和資產的保護;

(b) 至遲在本決議通過後12個月內,其後每年一次,就這一事項,包括就進一步強化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保護和安全保障方面的挑戰、機遇和進展,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以此作為「駐留並交付」戰略的一個核心部分;

(c) 繼續在其關於國別情況的定期報告中以及在關於保護平民問題的其他相關報告中提供資料,說明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及其房地和資產的安全保障問題,包括記錄針對這些人員的具體暴力行為、為防止類似事件採取的行動以及為查明此類行為實施人和追究其責任採取的行動,並就採取哪些措施防止類似事件、追究責任和強化這些人員安全保障,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建議;

(d) 在發生涉及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及其房地和資產安全保障的廣泛問題時,迅速向安理會提出報告,此外表示打算在安理會獲悉這些情況後充分注意秘書長提供的此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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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初的《備忘錄》於2002年3月15日在S/PRST/2002/6中獲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