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730号决议

2729(2024)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730(2024)号决议
S/RES/2730(2024)
2024年5月24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731(2024)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联合国安理会2024年决议

第9634次会议以14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俄罗斯联邦)通过

第2730(2024)号决议

2024年5月24日安全理事会第9634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为此重申需促进国际人道法的规则和原则,确保它们得到遵守,

回顾安全理事会关于保护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的第1502(2003)2175(2014)号决议以及其他相关决议和主席声明,

又回顾大会所有相关决议,包括题为“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保障和联合国人员的保护”的决议和题为“加强联合国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的协调”的决议,包括关于“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援助的协调”的第46/182号决议,以及第59/276号决议题为“加强和统一联合国安保管理系统”的第十一节,

回顾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回顾武装冲突各方有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尊重国际人道法,又回顾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所有缔约国有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尊重四公约并确保四公约得到尊重,

回顾根据国际法,依照《联合国宪章》或其与有关组织所订协议开展人道主义行动或联合国行动时,所在国政府对于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的安全与保护负有首要责任,

注意到今年是安全理事会循序渐进审议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专题的25周年,确认安全理事会和会员国加倍努力加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持久必要性,并注意到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在开展人道主义活动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表示注意到《备忘录》修订本有助于审议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有关的问题,[1]

深为关切国际人道法持续遭到无视和违反,

严重关切针对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及其房地和资产的袭击、暴力行为和威胁日益增多,包括涉及地雷、战争遗留爆炸物和简易爆炸装置的袭击、暴力行为和威胁,并严重关切敌对行动和与敌对行动有关侵害行为对这些人员、其房地和资产的影响以及这种暴力对人道主义活动的不利影响,

深为关切本国和当地征聘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尤其易受各种威胁和暴力行为的伤害,近年来他们在安全和安保事件受害者中占多数,强调需要协调一致开展努力,制定具体的减少风险战略,以强化其安全保障,

回顾武装冲突各方有义务遵守国际人道法,特别是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规定的义务以及1977年附加议定书所述适用于武装冲突各方的尊重和保护人道主义人员的义务,而且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及其房地和资产,只要有权得到国际人道法给予平民或民用物体的保护,那么蓄意针对其实施的袭击均视为国际法定义的战争罪,

着重指出武装冲突各方根据国际人道法有义务保护平民和民用物体,包括有权得到此类保护的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及其房地和资产,满足各自境内或其控制下平民的基本需求,并允许和协助迅速、安全而畅通无阻地向所有有需要者提供人道主义救济,

认识到联合国安保管理系统及人道主义组织的出入、安全和安保管理系统可发挥作用,促成采取“驻留并交付”的办法,交付最为重要的方案,同时注重有效管理工作人员面临的风险,即使是在高危环境中,

重申武装冲突各方必须维护人道主义组织的能力,使其能够以符合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等人道主义原则的方式行事,以便向所有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并向这些人员以及从事此类人道主义活动的人道主义人员提供保护和安全保障,

回顾根据国际人道法,公正的人道主义组织可向武装冲突的任何一方提供服务;确认人道主义组织必须从人道主义出发,坚持对武装冲突各方开展工作,包括开展旨在确保遵守国际人道法的活动,此外谴责针对从事人道主义活动的人道主义人员实施袭击、杀戮、骚扰、恐吓、报复、定罪、起诉、任意逮捕和任意拘留行为,严重关切在城区冲突中针对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及其房地和资产的暴力事件出现增多,强调指出必须不断培训、监测和调整安全风险管理措施,以保护在高风险环境中开展人道主义活动的人员,

深为赞赏地认识到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在开展人道主义活动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赞扬他们即使在危险环境中仍开展工作,强调必须维护他们的健康和福祉,并向他们所有人,特别是向那些在为人类服务过程中献出生命的人致敬,

重申必须让妇女充分、平等、安全和切实参与人道主义和联合国活动,而且在考虑人员、房地和资产的安全保障时,必须进行并纳入性别敏感的评估,

表示深为关切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面临遭受某些形式犯罪及恐吓和骚扰行为的风险,包括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同样关切的是,据报发生了许多起针对联合国男性和女性工作人员的性攻击,

表示严重关切在对那些被控蓄意袭击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及其房地和资产以及对其实施其他不法行为的人追究责任方面面临种种挑战,强调各国有责任遵守其义务,彻底调查和起诉应对严重违反国际法行为和其他国际罪行负责的人,从而防止这些罪行,避免其再次发生,寻求持久和平、正义、真相与和解,并为此重申需要终止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和其他国际罪行,包括袭击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

表示关切针对人道主义组织的恶意信息和通信技术活动,包括数据泄露和宣传活动出现增多,扰乱其救济行动,损害对人道主义组织和联合国活动的信任,威胁其人员、房地和资产的安全保障,最终威胁其人道主义活动的准入和能力,

关切地注意到虚假信息和错误信息的威胁日渐增大,损害对联合国和人道主义组织的信任,使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面临风险,

确认更妥善整合现有技术和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也有助于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及其房地和资产的安全保障,

1. 促请所有国家按照其国际法义务,确保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受到尊重和保护;

2. 促请所有国家和武装冲突各方在任何情况下均尊重并确保尊重适用的国际人道法,并回顾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3.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充分遵守其根据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权法以及国际人道法承担的义务,包括只要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有权得到国际人道法给予平民或民用物体的保护即应予以尊重和保护的义务;

4. 敦促所有尚未批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和2005年附加议定书的国家考虑批准这两项议定书;注意到今年是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75周年;

5. 促请所有国家考虑成为《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敦促各缔约国采取步骤切实加以执行;

6. 强烈谴责违反国际人道法,对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及其房地和资产(包括人道主义供应品、设施和运输工具)的攻击和一切形式暴力,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威胁和恐吓;尤其敦促武装冲突各方在敌对行为中遵守区分、相称和预防等原则,不得攻击、摧毁、移走对于平民生存不可缺少的物体或使其失去效用;

7.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立即完全停止任何违反国际人道法滥用爆炸装置的行为,并强调需要采取适当措施,有效减轻这一危险,包括清除这些爆炸装置和采取第2365(2017)号决议规定的其他措施;

8. 强烈谴责非法阻挠人道主义准入,不让平民获得生存必需物品,阻碍在武装冲突局势中面对由冲突所引发粮食不安全局面而供应和获取救济物资,这些可能构成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9. 敦促武装冲突各方以符合国际人道法相关规定的方式,允许和便利人道主义援助全面、安全、迅速、不受阻碍地送达所有需要援助的平民,增进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以及其房地和资产的安全保障;

10. 促请所有国家确保让女性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不受任何歧视地充分、平等、安全和切实地参与人道主义活动,包括参与涉及其安全保障的决定,并将性别视角纳入人道主义危机和冲突后重建活动的主流;

11. 谴责针对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及其房地和资产的散播虚假信息、操纵信息和煽动暴力行为,并表示关切虚假信息对这些人员的影响;

12. 鼓励会员国和联合国系统采取适当行动,应对虚假信息宣传和错误信息的日益威胁,因为这些信息宣传损害对联合国和人道主义组织的信任,使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面临风险,并阻碍人道主义活动;

13. 敦促各国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针对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及其房地和资产的违反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行为,进行独立、全面、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酌情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对责任人采取行动,以强化预防措施,确保追究责任,并为受害者申冤;还敦促各国起诉据控应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负责的人;敦促各国根据各自义务,与国内、区域和国际法院及法庭合作;

14. 重申所有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都有义务根据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遵守和尊重他们工作所在国家的法律,着重指出人道主义组织在其人道主义活动中维护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等原则的重要性;

15. 表示决心采取适当步骤,确保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及其房地和资产的安全保障,以便他们能够开展活动并履行任务,其中除其他外包括秘书长迄今为加强伙伴关系采取的步骤,鼓励进一步努力在涉及此类人员及其房地和资产安全保障的事项上加强各国、联合国、区域组织和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人道主义组织之间在总部和外地两级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以解决外地的共同安保问题,在这方面请各国交流信息,监测和调查针对此类人员及其房地和资产的袭击,并交流这方面的挑战和良好做法;

16. 秘书长:

(a) 根据所报告的攻击事件,包括针对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的恐吓、拘留、骚扰和人身伤害以及对其房地和资产的攻击,在六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提出预防和应对上文各段所述类型事件的措施建议,确保追究责任,强化对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及其房地和资产的保护;

(b) 至迟在本决议通过后12个月内,其后每年一次,就这一事项,包括就进一步强化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保护和安全保障方面的挑战、机遇和进展,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情况,以此作为“驻留并交付”战略的一个核心部分;

(c) 继续在其关于国别情况的定期报告中以及在关于保护平民问题的其他相关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及其房地和资产的安全保障问题,包括记录针对这些人员的具体暴力行为、为防止类似事件采取的行动以及为查明此类行为实施人和追究其责任采取的行动,并就采取哪些措施防止类似事件、追究责任和强化这些人员安全保障,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

(d) 在发生涉及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包括本国和当地征聘人员)及其房地和资产安全保障的广泛问题时,迅速向安理会提出报告,此外表示打算在安理会获悉这些情况后充分注意秘书长提供的此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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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初的《备忘录》于2002年3月15日在S/PRST/2002/6中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