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5年第9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5年第8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5年第9號
S/PRST/1995/9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1995年2月22日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5年第10號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1995年主席聲明》和《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

1995年2月22日安全理事會第3503次會議審議題為「和平綱領」的項目時,安全理事會主席代表安理會發表下述聲明:

「安全理事會歡迎秘書長題為和平綱領補編的立場文件(S/1995/1),認為在聯合國五十周年這一年開始之際,這份文件對聯合國有關國際和平與安全各方面活動的發展的討論作出了重大貢獻。安理會注意到這份文件中有大量關於衝突解決手段的結論和建議。安理會認為,鑑於最近的事態發展和取得的經驗,應當致力於進一步加強聯合國履行《憲章》賦予它的任務的能力。安理會重申,在執行上述任務時應始終不渝地嚴格遵循《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安全理事會歡迎並贊成秘書長關於優先採取行動預防衝突的看法。它鼓勵所有會員國儘可能充分地利用預防行動的工具,包括秘書長的斡旋、派遣秘書長特使和酌情徵得一個或幾個東道國同意後部署小型外地特派團以進行預防性外交和建立和平。安理會相信,必須在聯合國系統內為這些行動提供充分的資源。安理會注意到秘書長在尋求資深人士擔任其特別代表或特使方面所述的困難,並鼓勵尚未向秘書長提供人選名單供他考慮委任這種職位的會員國提出名單,同時提供可能有助於這些任務的其他人力和物質資源。安理會鼓勵秘書長充分利用這些供他調度的資源。
「安全理事會贊成秘書長的意見,即經濟和社會發展作為持久和平的穩固基礎具有關鍵重要性。社會和經濟發展,在預防衝突方面與在衝突發生後醫治創傷方面,可能具有同樣價值。安理會敦促各國支持聯合國系統進行預防性活動和在衝突後締造和平的努力,並在這方面向有關國家,特別是已受或正受衝突之害的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必要的援助。
「安全理事會歡迎秘書長關於維持和平行動的分析。安理會回顧其主席1994年5月3日的聲明(S/PRST/1994/22),其中除其他外,列舉了開展維持和平行動要考慮的種種因素。安理會注意到,在解決衝突時應繼續把主要重點放在使用和平手段而不使用武力。在不損害安理會根據情況迅速靈活地逐案對局勢作出反應的能力的條件下,安理會重申當事各方同意、公正無私和除自衛外不使用武力的原則。安理會強調採取維持和平行動時必須有明確規定的任務、指揮體系、時限和可靠的資金來源,以支持謀求和平解決衝突的努力:安理會強調在建立和執行所有維持和平行動方面必須始終如一地貫徹這些原則。安理會強調重視各方面向安全理事會提供儘可能充分的情報,以便幫助安理會決定當前行動的任務、期限和終止。安理會還強調必須向部隊派遣國提供儘可能充分的情報。
「安全理事會和秘書長同樣關切到維持和平行動所需部隊和裝備有無着落的問題。安理會回顧其主席以前關於這個題目的聲明,重申提高聯合國迅速部署和加強行動能力的重要性。為此目的,安理會鼓勵秘書長繼續研究旨在提高迅速部署和加強行動能力的備選辦法。安理會認為,為了提高迅速部署能力,首先應進一步加強現有的待命安排,提供開展和執行維持和平行動所需的各種資源,包括空運和總部能力的安排。安理會大力鼓勵秘書長在這方面採取進一步步驟,包括建立民用和軍用資源的綜合數據基。在這方面,安理會認為應特別注意在這些安排中確定的各部門間盡最大可能的相互協作。安理會重申呼籲尚未參加待命安排的會員國參與這種安排。安全理事會確認一項原則,即部隊派遣國政府應確保其部隊抵達時配備全面行動所需的裝備,安理會還鼓勵秘書長和會員國在待命安排或更廣的範圍內繼續考慮種種手段,以滿足特遣隊可能需要更多裝備或訓練的要求。
「安全理事會強烈贊同秘書長的結論,即維持和平行動需要有效的新聞能力,以及他打算對未來的維持和平行動從規劃階段就處理這種需求。
「安全理事會歡迎秘書長關於衝突後締造和平的構想。安理會同意,在維持和平行動圓滿結束之後仍須維持聯合國適當的全面強力參與,並且鼓勵秘書長研究各種方法和方式,確保聯合國與參加衝突後締造和平的其它機構取得有效協調,並積極採取步驟確保在維持和平行動之後立即進行這種協調。在成功採取預防行動之後和在其他並未實際部署維持和平行動的情況下,也可能需要取得有關國家同意而採取秘書長所述的這些措施。
「安全理事會同意秘書長的看法,即防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擴散至關重要。這種擴散威脅到國際和平與安全。這方面將採取適當措施,尤其是在國際條約規定當其條款遭到違反時向安理會求助的情況下,安理會強調所有國家都有必要履行其軍備管制和裁軍,尤其是有關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方面的義務。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秘書長的看法,認為他的文件中所述的「微裁軍」在解決聯合國正在處理的衝突方面是重要的,並認為這些衝突中大多數死亡或許都是小型武器造成的。安理會同秘書長一樣關切傳統武器、包括小型武器的非法販運往往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不良後果,並注意到秘書長認為現在應當開始尋找這個問題的有效解決辦法。在這方面安理會強調,嚴格執行現有的武器禁運制度極其重要。安理會歡迎並支持關於採取國際措施以制止散布殺傷地雷和對付已經埋設的地雷的努力,在這方面並歡迎大會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D號和1994年12月23日第49/215號決議。安理會重申深為關切地雷和其他未爆裝置對埋有地雷國家的人民所造成的巨大人道主義問題,並強調須由有關國家在國際社會協助下加強排雷努力。
「安全理事會強調重視它為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而採取的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一切措施的有效執行。安理會同意,經濟制裁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糾正某國或某方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行為。要求該國或該方做到的步驟應在安理會決議中加以明確界定,並且有關的制裁製度應當定期審查,而在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中適當規定的目標達成時應當取消制裁。安理會繼續關切在這個框架內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確保人道主義供應品送達受影響的平民,並且適當考慮到遭受制裁所造成的特別經濟問題影響的鄰國或其他國家提出的要求。安全理事會促請秘書長,當考慮在秘書處內分配他可用的資源時,採取適當步驟,加強秘書處內直接處理制裁及其各個方面的那些部門,以便保證儘可能以有效一貫的方式及時處理所有這些事項。安理會歡迎秘書長努力研討各種方法和方式來處理他的報告中有關制裁的各個方面問題。
「安全理事會重申重視區域安排和區域組織在幫助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能夠發揮的作用。安理會強調,按照《憲章》第八章,在區域努力和聯合國的努力之間需要有效的協調。安理會認識到,不同的區域組織和區域安排有不同的責任及能力,以及各區域組織和區域安排,如其憲章和其他有關文件所反映,有意願並有能力參加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工作。安理會歡迎秘書長願意酌情協助各組織及安排發展有關預防行動、建立和平及適當時維持和平的能力。安理會在這方面特別提請注意非洲的需要。安理會鼓勵秘書長和各會員國繼續考慮各種方法和方式來改進聯合國與區域安排及區域組織之間在這些方面的實際合作與協調。安理會鼓勵秘書長繼續召集會議,討論聯合國與區域組織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合作。
「安全理事會確認,對於預防行動和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而採取的行動來說,取得必要的財政資源是極其重要的。因此,在這方面,安理會敦促各會員國履行對聯合國的財政義務。同時,安理會強調繼續有必要謹慎管制維持和平費用,儘量有效地利用維持和平經費和其他財政資源。
「安理會將繼續審查秘書長的文件。安理會邀請所有關心此事的會員國再次提出關於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特別是關於改進聯合國迅速部署能力的方法與手段的想法。安理會請秘書長將他對該文件和本聲明所採取的後續行動隨時通知安理會。安理會希望大會以及其他組織和實體高度優先地審議該文件,並對屬於其直接責任範圍的事項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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