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5年第9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5年第8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5年第9号
S/PRST/1995/9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1995年2月22日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5年第10号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理会1995年主席声明》和《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

1995年2月22日安全理事会第3503次会议审议题为“和平纲领”的项目时,安全理事会主席代表安理会发表下述声明:

“安全理事会欢迎秘书长题为和平纲领补编的立场文件(S/1995/1),认为在联合国五十周年这一年开始之际,这份文件对联合国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各方面活动的发展的讨论作出了重大贡献。安理会注意到这份文件中有大量关于冲突解决手段的结论和建议。安理会认为,鉴于最近的事态发展和取得的经验,应当致力于进一步加强联合国履行《宪章》赋予它的任务的能力。安理会重申,在执行上述任务时应始终不渝地严格遵循《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安全理事会欢迎并赞成秘书长关于优先采取行动预防冲突的看法。它鼓励所有会员国尽可能充分地利用预防行动的工具,包括秘书长的斡旋、派遣秘书长特使和酌情征得一个或几个东道国同意后部署小型外地特派团以进行预防性外交和建立和平。安理会相信,必须在联合国系统内为这些行动提供充分的资源。安理会注意到秘书长在寻求资深人士担任其特别代表或特使方面所述的困难,并鼓励尚未向秘书长提供人选名单供他考虑委任这种职位的会员国提出名单,同时提供可能有助于这些任务的其他人力和物质资源。安理会鼓励秘书长充分利用这些供他调度的资源。
“安全理事会赞成秘书长的意见,即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持久和平的稳固基础具有关键重要性。社会和经济发展,在预防冲突方面与在冲突发生后医治创伤方面,可能具有同样价值。安理会敦促各国支持联合国系统进行预防性活动和在冲突后缔造和平的努力,并在这方面向有关国家,特别是已受或正受冲突之害的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援助。
“安全理事会欢迎秘书长关于维持和平行动的分析。安理会回顾其主席1994年5月3日的声明(S/PRST/1994/22),其中除其他外,列举了开展维持和平行动要考虑的种种因素。安理会注意到,在解决冲突时应继续把主要重点放在使用和平手段而不使用武力。在不损害安理会根据情况迅速灵活地逐案对局势作出反应的能力的条件下,安理会重申当事各方同意、公正无私和除自卫外不使用武力的原则。安理会强调采取维持和平行动时必须有明确规定的任务、指挥体系、时限和可靠的资金来源,以支持谋求和平解决冲突的努力:安理会强调在建立和执行所有维持和平行动方面必须始终如一地贯彻这些原则。安理会强调重视各方面向安全理事会提供尽可能充分的情报,以便帮助安理会决定当前行动的任务、期限和终止。安理会还强调必须向部队派遣国提供尽可能充分的情报。
“安全理事会和秘书长同样关切到维持和平行动所需部队和装备有无着落的问题。安理会回顾其主席以前关于这个题目的声明,重申提高联合国迅速部署和加强行动能力的重要性。为此目的,安理会鼓励秘书长继续研究旨在提高迅速部署和加强行动能力的备选办法。安理会认为,为了提高迅速部署能力,首先应进一步加强现有的待命安排,提供开展和执行维持和平行动所需的各种资源,包括空运和总部能力的安排。安理会大力鼓励秘书长在这方面采取进一步步骤,包括建立民用和军用资源的综合数据基。在这方面,安理会认为应特别注意在这些安排中确定的各部门间尽最大可能的相互协作。安理会重申呼吁尚未参加待命安排的会员国参与这种安排。安全理事会确认一项原则,即部队派遣国政府应确保其部队抵达时配备全面行动所需的装备,安理会还鼓励秘书长和会员国在待命安排或更广的范围内继续考虑种种手段,以满足特遣队可能需要更多装备或训练的要求。
“安全理事会强烈赞同秘书长的结论,即维持和平行动需要有效的新闻能力,以及他打算对未来的维持和平行动从规划阶段就处理这种需求。
“安全理事会欢迎秘书长关于冲突后缔造和平的构想。安理会同意,在维持和平行动圆满结束之后仍须维持联合国适当的全面强力参与,并且鼓励秘书长研究各种方法和方式,确保联合国与参加冲突后缔造和平的其它机构取得有效协调,并积极采取步骤确保在维持和平行动之后立即进行这种协调。在成功采取预防行动之后和在其他并未实际部署维持和平行动的情况下,也可能需要取得有关国家同意而采取秘书长所述的这些措施。
“安全理事会同意秘书长的看法,即防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至关重要。这种扩散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方面将采取适当措施,尤其是在国际条约规定当其条款遭到违反时向安理会求助的情况下,安理会强调所有国家都有必要履行其军备管制和裁军,尤其是有关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方面的义务。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秘书长的看法,认为他的文件中所述的“微裁军”在解决联合国正在处理的冲突方面是重要的,并认为这些冲突中大多数死亡或许都是小型武器造成的。安理会同秘书长一样关切传统武器、包括小型武器的非法贩运往往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不良后果,并注意到秘书长认为现在应当开始寻找这个问题的有效解决办法。在这方面安理会强调,严格执行现有的武器禁运制度极其重要。安理会欢迎并支持关于采取国际措施以制止散布杀伤地雷和对付已经埋设的地雷的努力,在这方面并欢迎大会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D号和1994年12月23日第49/215号决议。安理会重申深为关切地雷和其他未爆装置对埋有地雷国家的人民所造成的巨大人道主义问题,并强调须由有关国家在国际社会协助下加强排雷努力。
“安全理事会强调重视它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一切措施的有效执行。安理会同意,经济制裁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纠正某国或某方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要求该国或该方做到的步骤应在安理会决议中加以明确界定,并且有关的制裁制度应当定期审查,而在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中适当规定的目标达成时应当取消制裁。安理会继续关切在这个框架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人道主义供应品送达受影响的平民,并且适当考虑到遭受制裁所造成的特别经济问题影响的邻国或其他国家提出的要求。安全理事会促请秘书长,当考虑在秘书处内分配他可用的资源时,采取适当步骤,加强秘书处内直接处理制裁及其各个方面的那些部门,以便保证尽可能以有效一贯的方式及时处理所有这些事项。安理会欢迎秘书长努力研讨各种方法和方式来处理他的报告中有关制裁的各个方面问题。
“安全理事会重申重视区域安排和区域组织在帮助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能够发挥的作用。安理会强调,按照《宪章》第八章,在区域努力和联合国的努力之间需要有效的协调。安理会认识到,不同的区域组织和区域安排有不同的责任及能力,以及各区域组织和区域安排,如其宪章和其他有关文件所反映,有意愿并有能力参加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工作。安理会欢迎秘书长愿意酌情协助各组织及安排发展有关预防行动、建立和平及适当时维持和平的能力。安理会在这方面特别提请注意非洲的需要。安理会鼓励秘书长和各会员国继续考虑各种方法和方式来改进联合国与区域安排及区域组织之间在这些方面的实际合作与协调。安理会鼓励秘书长继续召集会议,讨论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
“安全理事会确认,对于预防行动和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行动来说,取得必要的财政资源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在这方面,安理会敦促各会员国履行对联合国的财政义务。同时,安理会强调继续有必要谨慎管制维持和平费用,尽量有效地利用维持和平经费和其他财政资源。
“安理会将继续审查秘书长的文件。安理会邀请所有关心此事的会员国再次提出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是关于改进联合国迅速部署能力的方法与手段的想法。安理会请秘书长将他对该文件和本声明所采取的后续行动随时通知安理会。安理会希望大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实体高度优先地审议该文件,并对属于其直接责任范围的事项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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