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0年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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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0年第20號 |
2010年9月27日安全理事會第6390次會議 |
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0年9月27日安全理事會第6390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重申,根據《聯合國憲章》,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安全理事會關切地注意到,恐怖主義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人權的享受、所有會員國的社會和經濟發展構成重大威脅,破壞全球穩定和繁榮;由於世界不同地區的恐怖行為、包括不容忍或極端主義引起的恐怖行為在增加,這種威脅已變得更加廣泛;安理會決心消除這種威脅。
「安全理事會譴責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重申任何恐怖行為,不論其動機為何、在何處發生及何人所為,都是不可開脫的犯罪行為,並重申不能也不應將恐怖主義同任何宗教、國籍或族裔群體聯繫在一起。
「安全理事會確認反恐鬥爭取得了重大成績,但也承認消除這一禍患的全面鬥爭仍然有一些差距,敦促所有會員國和聯合國系統消除這些差距,並強調必須確保反恐仍然是國際議程的優先事項。
「安全理事會重申其所有有關恐怖主義的決議和聲明、尤其是第1373(2001)號和第1624(2005)號決議以及其他有關的國際反恐怖主義文書的重要性,強調需要全面予以執行,並呼籲為此加強合作。
「安全理事會再次呼籲所有會員國作為緊迫事項,加入相關國際公約和議定書,無論它們是否已加入有關的區域公約,全面履行它們加入的公約和議定書為其規定的義務,並讚揚禁毒辦預防恐怖主義處在這方面提供技術援助。
「安全理事會確認,僅憑軍事力量、執法措施和情報作業是無法打敗恐怖主義的,強調必須消除有利於恐怖主義蔓延的各種條件,包括,但不限於,需要進一步做出努力,成功預防和和平解決長期衝突,需要促進法治,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推行良政,實現寬容和包容,以便為那些易被恐怖分子招募的人和變成激進而從事暴力的人提供一條另外可以走的路。
「安全理事會為此確認,發展、和平與安全與人權彼此相關,相輔相成,強調國際社會要為消除貧窮、促進經濟持續增長、可持續發展和全球共同繁榮做出努力。
安全理事會強調,國際社會繼續努力增進不同文明之間的對話和了解以便防止不分青紅皂白地攻擊不同的宗教和文化,會有助於抵禦各種煽動分化和極端主義的勢力,有助於加強國際反恐鬥爭,並為此讚賞不同文明聯盟和其他類似舉措發揮的積極作用。
「安全理事會重申,安理會大力聲援恐怖主義受害者及其家屬,強調必須援助恐怖主義受害者,為他們和他們家人提供支助,幫助他們應對喪失親人的痛苦,確認受害者和倖存者網絡在反恐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包括勇敢站出來反對暴力和極端思想,並為此歡迎和鼓勵會員國和聯合國系統、包括反恐執行工作隊在這一領域作出努力和開展活動。
「安全理事會再次呼籲會員國加強合作與團結,特別是通過雙邊和多邊安排和協議,以防止和制止恐怖襲擊,鼓勵會員國加強區域和次區域一級的合作,特別是通過區域和次區域機制和業務層面的協調與合作。
「安全理事會重申,會員國必須確保任何打擊恐怖主義的措施都符合根據國際法尤其是國際人權、難民和人道主義法承擔的所有義務,強調有效的反恐措施和對人權、基本自由和法治的尊重,是互為補充和相輔相成的,是成功開展反恐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並指出尊重法治以有效打擊恐怖主義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會強調,向恐怖分子提供庇護所仍然是一個令人嚴重關切的問題,並回顧,所有會員國都必須在反恐鬥爭中全面合作,以便根據引渡或起訴的原則,查出任何支持、協助、參與或企圖參與資助、策劃、籌備或實施恐怖行為或提供庇護所的人,拒絕為其提供庇護所,並將其繩之以法。
「安全理事會鼓勵會員國建立和維持一個有效的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國家刑事系統,規定在引渡和司法互助方面開展刑事司法合作,特別是加快、簡化和優先處理恐怖主義相關案件中的引渡和司法互助請求,按照國際法、尤其是國際人權、難民和人道主義法,採用引渡和司法互助領域中的最佳國際和區域做法。
「安全理事會提醒會員國,它們有義務按照國際法,確保難民地位不被實施、組織或協助恐怖行為的人濫用。
「安全理事會提醒會員國,它們有義務除其他外,通過有效控制邊界來防止恐怖主義團伙的流動,並為此呼籲會員國迅速交流情報,改善主管當局之間的合作,以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主義團伙進出其領土、向恐怖分子供應武器和資助恐怖分子。
「安全理事會重申,會員國有義務不向參與恐怖行為或與其有關聯的實體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支助,不管是積極或消極的支助,包括按照國際法制止招聘恐怖主義團伙的成員,並制止向恐怖分子提供武器。
「安全理事會又重申,會員國有義務根據第1540(2004)號決議,不向企圖開發、獲取、製造、擁有、運輸、轉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非國家行動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
「安全理事會重申,會員國有義務防止和制止對恐怖行為的資助,並將下述行為定為犯罪:本國國民或在本國領土內,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間接和故意提供或籌集資金,意圖將這些資金用於或知曉資金將用於恐怖行為。
「安理會感到關切的是,在世界上一些有特定政治環境的地區,綁架和劫持人質事件在增加,其目的是籌集資金或獲取政治讓步。
「安全理事會最強烈地譴責煽動恐怖行為的行徑,反對為試圖恐怖行為辯解或美化恐怖行為,因為那樣可能會煽動更多的恐怖行為,並確認,會員國必須合作採取行動,防止恐怖分子利用技術、通信和資源來煽動對恐怖行為的支持。
「安全理事會認為制裁是反恐的一個重要手段,繼續致力於確保有公平和明確的程序將個人和實體列入制裁名單、從名單上除名和給予人道主義豁免,並為此回顧第1822(2008)號和第1904(2009)號決議獲得通過,包括任命一位監察員以及基地組織以及塔利班制裁製度在程序上做出了改進。
「安全理事會再次感到關切的是,在許多情況下,恐怖主義與跨國有組織犯罪、非法藥物、洗錢、非法軍火販運之間的關聯在不斷加強,強調需要加強對國家、次區域、區域和國際工作的協調,以便在全球進一步應對這一重大挑戰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並鼓勵禁毒辦與聯合國其他有關實體合作,繼續開展這方面的工作。
「安全理事會確認,必須支持地方社區、私營部門、民間社會和媒體提高對恐怖威脅的認識,更有效地應對這些威脅。
「安全理事會感謝聯合國實體和附屬機構向會員國提供技術援助和其他與反恐相關的能力建設援助,確認一些會員國缺乏執行安理會反恐決議和相關決議的能力,並關切地注意到,恐怖主義團伙和其他犯罪組織試圖利用這種能力的缺失。
「安全理事會為此強調,能力建設和技術援助對於增強會員國有效執行安理會決議的能力至關重要,鼓勵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及其執行局(反恐執行局)繼續與會員國合作,在接獲會員國請求時,評估和幫助提供技術援助,尤其是在反恐執行工作隊內密切合作並與雙邊和多邊技術援助提供方密切合作,歡迎反恐執行局採取有重點的區域性做法,力爭滿足每一個會員國和區域的反恐需求。
「安全理事會重申,需要加強第1267(1999)號、第1373(2001)號和第1540(2004)號決議設立的承擔反恐任務的各個委員會及其專家組目前開展的合作,注意到各委員會目前與所有會員國的交流和對話對於有效開展合作至關重要,鼓勵委員會繼續採用透明的做法,並回顧第1904(2009)號決議請秘書長儘快為這些專家組合用同一地點作出必要安排。
「安全理事會再次表示大力支持大會通過2006年9月8日《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A/60/288),支持按照大會第64/235號決議建立反恐執行工作隊制度,以便全面協調和統一聯合國系統的反恐工作,確保安全理事會有關附屬機構在各自任務範圍內充分參與反恐執行工作隊及其工作組的工作,並欣見大會通過了第64/29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鼓勵會員國竭盡全力,完成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草案的談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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