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4年第5號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4年2月21日安全理事會第7115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促進和加強法治」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重申2012年1月19日的安理會主席聲明(PRST/2012/1),繼續確認需要普遍遵守和推行法治,並強調安理會極為重視促進司法和法治,因為這是和平共處和防止武裝衝突必不可少的。

  「安全理事會還重申它決心維護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維護建立在法治和國際法基礎上的國際秩序,因為這是各國合作應對共同挑戰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必不可缺的,並以此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安全理事會回顧2012年9月24日舉行的大會關於國內和國際的法治的高級別會議的宣言。

  「安全理事會特別強調,要實現持久和平,就要在統一開展政治、安全、法治、人權(包括性別平等)和法治和司法活動的基礎上採用綜合性做法。在這方面,安理會強調法治的重要性,因為它是預防衝突、維持和平、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的一個重要因素。

  「安全理事會重申,各國當局負有確定衝突後建設和平優先事項和戰略的首要責任,並為此重申,要創建持久和平,各國就要有自主權並承擔責任,各國政府和國際社會就要體現出政治意願和作出一致努力,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各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特派團必須在獲得授權時,在其任務範圍內與聯合國相關實體協調,協助加強東道國的法治機構。在這方面,安理會回顧第2086(2013)號決議指出,可授權多層面維和特派團提供這種協助,幫助國家當局確定重大法治優先事項和戰略,滿足警察、司法機構和監獄系統的需要,理清它們之間的重要關聯,以加強國家在這些領域履行重要職能的能力,為建立和平和消除有罪不罰現象作出重大貢獻。

  「關於在法治領域開展的、可能是維和行動和特別政治特派團任務的一部分的活動,安全理事會:

  • 重申它決心規定明確、可信和可以完成的任務;
  • 特別強調,應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來考慮為東道國提供加強法治機構的協助;
  • 強調安全部門的改革必須採用着眼於全部門的做法,包括建立獨立的司法和懲戒系統,因為這樣可以加強法治,並重申要切實進行安全部門的改革,就要建立一個由民主政府文職官員監管的專業、有效和負責的安全部門;
  • 注意到維和行動的警察部門可在加強衝突中和衝突後情況下加強法治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包括為各國警察和其他執法機構提供業務支助,協助這些機構的改革、重組和重建,包括提供技術援助、同地辦公、培訓和輔導方案;
  • 強調聯合國的法治機構和活動必須避免重複和重疊,改進協調的方式;
  • 重點指出聯合國特派團領導層有責任指導和監管聯合國的法治活動並協調聯合國在實地為各國提供的協助;
  • 強調維和行動和特別政治特派團為獲得授權的法治活動開展的任務規劃應在顧及東道國的具體需求的情況下,充分考慮到協助各國建立法治機構的問題;
  • 着重指出,必須在開展法治活動方面同會員國、區域、次區域和國際夥伴開展協作與合作,促請它們促進其建設和平計劃和方案與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特派團以及聯合國派駐實地機構的計劃和方案之間的統一與協調;
  • 還着重指出,應在與東道國進行協調和及時分析任務期結束後提供哪些援助的基礎上,管理維和行動或特別政治特派團法治活動的過渡,以便建設和平和發展行為體同各國當局密切協作,開展必要的戰略規劃和資金籌集工作,並儘快把技能和專業知識移交給東道國的官員和專家,以順利和持久地完成過渡。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與聯合國相關法治活動有關的秘書長關於對性剝削和性虐待零容忍的政策以及人權盡職政策。

  「安全理事會再次表示關切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弱勢群體、特別是婦女、兒童和流離失所者的狀況。安理會尤其關切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和武裝衝突中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安理會確認,必須消除這些行為不受懲罰的現象,加強警察、司法和懲戒能力,在所有法治方案中考慮到性別平等問題和保護兒童問題,包括開展司法部門改革和進行保護兒童、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培訓。安理會為此回顧第1325(2000)、第1612(2005)、第1820(2008)、第1882(2009)、第1888(2009)、第1889(2009)、第1960(2010)、第1998(2011)、第2068(2012)、第2106(2013)和第2122(2013)號決議。安理會重申,它打算在設立聯合國特派團和延長其任期時,對保護兒童和衝突中和衝突後促進性別平等和增強婦女權能事項作出規定,包括任命保護兒童和性別平等問題顧問,並就保護兒童問題,和通過進行立法、司法和安全部門改革以協助婦女全面參與和訴諸司法問題,作出規定。

  「安全理事會關切地注意到,過渡期期間的有組織犯罪,包括非法販運武器、毒品和人員以及海盜與海上武裝搶劫及恐怖主義,尤其可能危及安理會議程所列國家、包括衝突後國家的安全。安理會鼓勵協調聯合國的行動,包括在有相關授權時,通過維和行動和特別政治特派團這樣做,並協調會員國的行動,以便通過採用有關國家和國際準則、開展相關國際長期能力建設工作和採取區域舉措來消除這些威脅。

  「安理會重申,它堅決反對重大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人權行為不受懲罰。安理會強調,各國有責任遵守其相關義務,以便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徹底調查和起訴那些要對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負責的人,從而防止這些罪行,避免它們的重新發生,尋求持久和平、公正、真相和和解。安理會歡迎國家和國際兩級為此做出的一致努力。

  「安全理事會確認國家司法系統對消除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行為不受懲罰的現象的重要性,並着重指出,必須加強各國的問責機制,充分尊重正當程序和辯護權,包括在衝突後國家建立調查、起訴和證人保護能力。安理會還着重指出,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可通過協助加強各國的司法系統來推動問責。

  「安全理事會強調,國際刑事司法系統、特別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國法庭的特別分庭就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極端惡劣罪性開展工作並起訴這些罪行,進一步遏制了有罪不罰的現象並確保這些罪行的責任得到追究。安理會在這方面確認國際刑事法院根據羅馬規約規定的對國內刑事管轄權起補充作用的原則,對追究應對這些罪行負責者的責任作出的貢獻。在這方面,安理會再次回顧各國根據各自承擔的義務與這些法院和法庭開展合作的重要性。安理會還重申,它打算繼續大力遏制有罪不罰現象,並以適當方式追究責任。安理會注意到秘書長關於與國際刑事法院對其發出逮捕令或傳票的人接觸的最新準則。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維持和平行動部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被指定為警察、司法和懲戒事項全球聯合協調中心。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秘書長關于衡量聯合國系統在衝突中和衝突後支持促進法治的效力的報告(S/2013/341)和報告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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