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28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280(199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281(1999)號決議
1999年12月10日安全理事會第4079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282(199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各項有關決議,尤其是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號、1997年6月4日第1111(1997)號、1997年9月12日第1129(1997)號、1997年12月4日第1143(1997)號、1998年2月20日第1153(1998)號、1998年6月19日第1175(1998)號、1998年11月24日第1210(1998)號、1999年5月21日第1242(1999)號、1999年10月4日第1266(1999)號、1999年11月19日第1275(1999)號和1999年12月3日第1280(1999)號決議,
深信必須作為暫時措施,繼續向伊拉克人民提供人道主義必需品,直到伊拉克政府履行各項有關決議、特別是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決議,使安理會能夠根據這些決議的規定就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決議規定的禁令採取進一步行動,
又深信人道主義物品必須公平分配給伊拉克全境各階層的人民,
決心改善伊拉克境內的人道主義狀況,
重申所有會員國對伊拉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承諾,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第986(1995)號決議的各項規定,除第4、11和12段的規定外,應在1999年12月12日東部標準時間0時1分起新的180天期間內繼續有效;
2. 還決定第1153(1998)號決議第2段應繼續有效,並應適用於上文第1段所述的180天期間;
3. 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行動,確保本決議的切實有效執行,並繼續按需要加強聯合國在伊拉克境內的觀察進程,以便向安理會作出所需保證:按照本決議購得的物品都得到公平分配,以及所有核准採購的用品,包括雙重用途的物品和備件,都用於核定的用途;
4. 還決定在上文第1段生效後90天以及再在180天期間終了前,於收到下文第5和第10段所指的報告後,對本決議執行情況的各個方面進行徹底審查,並表示打算在180天期間終了前,有利地考慮適當延長本決議的規定,但須上述報告表明這些規定的執行令人滿意;
5. 秘書長根據聯合國駐伊拉克人員的觀察,並與伊拉克政府協商,在上文第1段生效後90天以及再在180天期間終了前,向安理會報告伊拉克對按照第986(1995)號決議第8(a)段籌款支付的醫藥、衛生用品、食品以及民用必需物資與用品是否確保公平分配,並在報告內列入他對收入是否足以支付伊拉克的人道主義需要以及伊拉克有無能力出口足夠的石油和石油產品以產生第1153(1998)號決議第2段所指款額的任何意見;
6. 秘書長,在伊拉克無法出口足夠的石油和石油產品以產生上文第2段所規定總款額的情況下,與聯合國有關機構和伊拉克當局協商後,向安理會提出報告,就預計可獲得的款額提出支出建議,支出建議應符合第1153(1998)號決議第2段所定優先順序和第1175(1998)號決議第5段所述分配計劃;
7. 決定第1210(1998)號決議第3段應適用於上文第1段所指的新的180天期間;
8. 決定第1175(1998)號決議第1、2、3和4段應繼續有效,並適用於上文第1段所指的新的180天期間;
9. 秘書長與伊拉克政府協商,至遲於2000年1月15日向安理會提出一份清單,詳列第1175(1998)號決議第1段所述目的所需要的零件和設備;
10. 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與秘書長密切協調,在上文第1段生效後90天以及再在180天期間終了前,向安理會報告第986(1995)號決議第1、2、6、8、9和10段各項安排的執行情況;
11. 促請所有國家,特別是伊拉克政府,對本決議的有效執行給予充分合作;
12. 籲請所有國家繼續提供合作,及時提出申請和迅速頒發出口執照,便利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核准的人道主義用品的運輸,並在其權限內採取一切其他適當措施以確保急需的人道主義用品儘快運給伊拉克人民;
13. 強調必須繼續確保尊重同在伊拉克執行本決議直接有關的所有人員的安全和保障;
14. 決定經常審查這些安排、特別包括上文第2段內的安排,以確保人道主義用品不中斷地運到伊拉克,並表示決心立即採取行動,在另一項全面決議中處理為審查伊拉克人道主義和其他問題所設小組的報告(S/1999/356)內的建議;
1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079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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