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31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14(200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15(200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第4186次會議通過
2008年8月14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1316(200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深為關切在塞拉利昂境內發生的針對塞拉利昂人民和聯合國及相關人員的極其嚴重犯罪以及普遍存在的有罪不罰情況,
讚揚塞拉利昂政府和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為使塞拉利昂實現持久和平所作的努力,
注意到西非經共體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在該組織於2000年5月28日和29日在阿布賈舉行的第二十三屆首腦會議上商定派遣一個區域調查團以調查戰火復燃的原因,
又注意到塞拉利昂政府按照《洛美和平協定》(S/1999/777)第二十六條的要求採取步驟,啟動了解民族真相與尋求和解的進程,以幫助促進法治,
回顧秘書長特別代表在簽署《洛美協定》時附加保留立場,指出聯合國認為協定的大赦規定不適用於國際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
重申必須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並進一步重申凡實施或授權實施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人,均應對這類違反行為承擔個人責任,而且國際社會將竭盡全力依照正義、公平和適當法律程序等國際標準,將那些應負責任者繩之以法,
認識到在塞拉利昂的特殊情況下,建立一個可靠的司法和追究責任制度,檢控當地發生的非常嚴重的罪行,將可終止有罪不罰,並將有助於民族和解進程以及恢復與維持和平,
在這方面注意到2000年6月12日塞拉利昂總統給聯合國秘書長的信以及隨函附上的《提議的框架》(S/2000/786,附件),
還認識到塞拉利昂政府希望聯合國協助建立一個以依法懲處和確保持久和平為宗旨的強有力和可靠的法庭,
注意到2000年7月31日秘書長的報告(S/2000/751),尤其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已經採取步驟,回應塞拉利昂政府關於協助設立一個特別法庭的要求,
又注意到安全狀況對塞拉利昂司法有着負面影響,而且迫切需要國際合作,以協助加強塞拉利昂的司法系統,
承認來自西非國家、英聯邦、聯合國其他會員國和國際組織的合格人員可對此項努力作出重要貢獻,以加快塞拉利昂和該區域實現依法懲處與和解的進程,
重申塞拉利昂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秘書長與塞拉利昂政府談判達成一項協議,以按照本決議的規定設立一個獨立特別法庭,並表示安理會打算在收到並審查下文第6段所指的秘書長報告後,迅速採取進一步步驟;
2. 建議該特別法庭的屬事管轄權應明確包括在塞拉利昂境內所犯下的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以及塞拉利昂有關法律認定為犯罪的行為;
3. 又建議該特別法庭對那些對第2段所述犯罪行為負有最大責任的人,包括那些在犯下這些罪行時危及塞拉利昂和平進程的建立和執行的領導人,擁有屬人管轄權;
4. 強調必須保障審判程序的公正性、獨立性和可信度,尤其是在法官和檢察官的地位方面;
5. 在這方面秘書長在必要情況下,視需要派遣一個專家小組前往塞拉利昂,以便草擬下文第6段所述的報告;
6. 秘書長至遲於本決議通過後30天,向安全理事會提出一份報告,說明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尤其是就設立特別法庭事宜同塞拉利昂政府進行協商和談判的情況,包括提出建議;
7. 秘書長在他的報告中論述特別法庭的屬時管轄權問題和上訴程序問題,包括在特別法庭內設立一個上訴分庭或與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共用上訴分庭的可取性、可行性和妥善性,或其他的有效選擇,並建議一個可能替代的東道國,以備一旦情況需要,特別法庭必須在塞拉利昂境內法庭所在地之外開庭;
8. 秘書長就下列問題提出建議:
(a) 為提供特別法庭設立和運作所必需的國際援助而可能需要締結的任何其他協定,
(b) 聯合國會員國,特別包括西非經共體和英聯邦成員國,以及聯合國塞拉利昂特派團的合格人員為保障特別法庭有效、獨立和公正地展開工作而必須參與、支助和提供技術援助的程度,
(c) 對特別法庭酌情自願捐助資金、設備和服務的數量,包括需由國家、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主動提供的專家人員,
(d) 特別法庭可否在必要和可行時接受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提供的專門知識和諮詢意見;
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186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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