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35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51(200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52(2001)號決議
2001年6月1日安全理事會第4324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353(200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各項有關決議,包括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號、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號和2000年12月5日第1330(2000)號決議,
深信作為暫時措施,必須向伊拉克人民提供民用必需品,直到伊拉克政府履行各項有關決議、特別是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和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號決議,使安理會能夠根據這些決議的規定就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決議規定的禁令採取進一步行動,
回顧1996年5月20日聯合國和伊拉克政府間的諒解備忘錄(S/1996/356),
決心改善伊拉克境內的人道主義狀況,
重申所有會員國對伊拉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承諾,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第1330(2000)號決議的規定延長到2001年7月3日;
2. 表示打算根據下列原則審議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商品和產品以及促進民間貿易和在民用部門與伊拉克經濟合作的新安排:
(a) 這種新安排將大大增加除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所述商品和產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和產品流入伊拉克,但擬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的商品和產品須由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根據將由安理會擬訂的商品審查清單予以審查,
(b) 這種新安排將改善管制,防止出售或供應上文第2(a)段所述類別內的違禁或未經許可物品,並防止伊拉克出口石油和石油產品所得收益在第986(1995)號決議第7段所設代管帳戶以外流入伊拉克,
表示打算通過和執行這種新安排,和關於安理會討論中各項相關問題的規定,從2001年7月4日0時1分起為期190天;
3.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32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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