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35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52(200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53(2001)號決議
2001年6月13日安全理事會第4326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354(2001)號決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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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2000年9月7日第1318(2000)號和2000年11月13日第1327(2000)號決議、1994年5月3日(S/PRST/1994/22)和1996年3月28日的主席聲明(S/PRST/1996/13),以及主席所有其他有關聲明,
又回顧2001年1月31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1/3),
考慮到在2001年1月16日第4275次會議上關於「加強與部隊派遣國合作」議題的辯論中所表示的意見,
重申對《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1至4項所列宗旨和第二條第1至7項所列原則的承諾,包括承諾遵守所有國家政治獨立、主權平等和領土完整的原則,並尊重所有國家的主權,
重申聯合國憲章》賦予安理會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重申致力於加強聯合國在這方面的能力,並強調願意在其職權範圍內為此目的採取一切必要步驟,
回顧聯合國和平行動問題小組報告(S/2000/809)中的有關建議,並重申支持旨在提高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效率和效力的一切努力,
強調必須確保維持和平人員以及其他聯合國和有關人員、包括人道救援人員的安全和保障,
強調需要改善安全理事會、部隊派遣國和秘書處之間的關係,以促成一種夥伴、合作、信任和互信的精神,
認識到需要加強與部隊派遣國的合作,作為為確保行動構想更加連貫一致並提高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管理效率和行動效力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的一部分,
注意到本決議附件中所載的有關規定也適用於加強與派遣民警和其他人員的國家的合作,
1. 同意通過本決議附件所載的各項決定和建議;
2. 維持和平行動問題工作組繼續工作,加強聯合國設立和支持高效率和有成效的維持和平行動的能力;
3. 承諾密切注意已商定的與部隊派遣國合作措施的執行情況,請其維持和平行動問題工作組在本決議通過後六個月內評估這些商定措施的效率和效力,同時顧到部隊派遣國所提建議考慮進一步改進這些措施,並就這些事項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326次會議一致通過。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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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A. 與部隊派遣國合作的原則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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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識到如果會員國、特別是最有能力和財力的會員國共同分擔責任,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向聯合國提供人員、協助和設施,就能加強安理會與部隊派遣國之間的夥伴關係;
2. 鼓勵會員國採取措施,以彌補對具體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提供人員和裝備的承諾差距;
3. 強調部隊派遣國必須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確保其維和人員有能力完成特派團任務,並強調必須為此,包括在培訓、後勤和裝備方面,開展雙邊和國際合作;
4. 着重指出必須確保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國家特遣隊得到秘書處有效的適當支助,包括在培訓、後勤和裝備方面的支助;
5. 強調需要確保給予秘書處足夠的人力和財力資源以完成這些任務,並應高效率地有效使用這些資源;
6. 着重指出安全理事會、秘書處和部隊派遣國之間的協商應加強安全理事會在履行職責時作出適當、有效和及時決定的能力;
7. 還着重指出需要維持一種綜合辦法,從維持和平行動構想開始就提高其效能,包括為變化無常的局勢制訂應急計劃和促進連貫一致的撤離戰略;

B. 業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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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鼓勵國際合作和支持維持和平方面的訓練、包括建立區域維持和平訓練中心,並強調需要秘書長向這種中心提供技術支助;
2. 秘書長在提交安全理事會的關於個別維持和平行動的定期報告中列入他與部隊派遣國協商的情況,並承諾在就這類行動作決定時考慮到這些協商中和安理會與部隊派遣國的會議上表達的意見;
3. 又請秘書長在每項維持和平行動的適當階段召集有關代表團、特別是部隊派遣國代表團舉行評價會議,作為他總結經驗教訓的工作的一部分,在進行及規劃當前和今後的維和行動時應考慮到這些經驗教訓;
4. 還請秘書長在進行維持和平行動時和定期總結經驗的過程中考慮到國家特遣隊在外地執勤期間或撤離後取得的業務經驗;
5. 承諾將安全理事會關於維持和平行動的代表團的任務規定,和隨後將代表團的結論,充分通知部隊派遣國;
6. 認為承諾派遣部隊的國家到任務地區進行勘察將大有助於為有效參與維持和平行動作好準備,並鼓勵支持這種勘察;
7. 促請秘書長採取進一步措施,執行聯合國和平行動問題小組關於設立特派團綜合工作隊的建議,並努力取得其他有關的能力以提高聯合國的規劃和支助能力;
8. 強調必須加強聯合國秘書處的信息和分析能力,以提高向秘書長、安全理事會和部隊派遣國提供意見的質量;
9. 又強調秘書處向安全理事會和部隊派遣國提供的意見應包括一系列採取行動的建議,這些建議應基於對當地局勢的客觀分析,而不是基於推斷會員國願意提供支持;
10. 着重指出維持和平行動必須具備有效的、特派團特有的新聞和宣傳能力,特別是通過宣傳運動在任務地區提高當地民眾對特派團的目的和範圍的認識;
11. 強調需要建立有效的新聞方案,喚起國際公眾對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支持,在這方面並強調需要、特別是在部隊派遣國內需要建立特別方案,宣揚維和人員的貢獻;
12. 在這方面着重指出聯合國內部需要建立有效的新聞能力,並在這方面注意到秘書長提出的關於加強秘書處對維持和平行動新聞工作的規劃和支助的建議(S/2000/1081);

C. 其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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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諾繼續考慮可否利用軍事參謀團作為加強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一種手段;
2. 表示相信秘書長之友小組,以及可能包括部隊派遣國、安全理事會成員、捐助者和區域內國家在內的其他非正式機制,能夠在加強聯合國行動的一致性和效力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並強調它們應當與安全理事會密切合作進行工作;

D. 後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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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示打算在六個月內評估安理會與部隊派遣國的會議的效率和效力,以便探討是否可以進一步改進現行制度,包括審議部隊派遣國提出的制定新機制的具體建議;
2. 決定除了決議和本附件內所載原則和規定以外,根據這些原則和規定加強與部隊派遣國的合作,改進和擴大附件二詳述的現行協商機制,以確保適當反映各部隊派遣國的意見和關切。

附件二:與部隊派遣國舉行會議的形式、程序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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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部隊派遣國的協商採取下列形式:

A. 由部隊派遣國參加安全理事會的公開或非公開會議;
B. 與部隊派遣國舉行協商會議;
C. 秘書處與部隊派遣國舉行會議;

A. 安全理事會的公開或非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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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理事會將舉行公開或非公開會議,由部隊派遣國參加,包括應它們要求並且在不妨礙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的情況下參加,以確保在高級別充分審議對特定維持和平行動極其重要的問題;
2. 特別是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舉行這種會議:秘書長為一項新的或進行中的維持和平行動查明了可能的部隊派遣國;考慮改變、延長或結束一項維持和平任務;當地局勢迅速惡化,包括威脅到聯合國維和人員的安全和保障時;

B. 與部隊派遣國舉行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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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與部隊派遣國的協商會議將繼續作為主要的協商手段,繼續由安全理事會主席召開並主持;
2. 在維持和平行動的不同階段、包括下列階段,可酌情,包括應部隊派遣國要求召開這種協商會議:
(a) 特派團的規劃,包括為一項新維和行動制訂行動構想和擬訂任務;
(b) 任務的任何改變,特別是擴大或縮小任務範圍,提出新的或增添的職能或組成部分,或改變使用武力的授權;
(c) 延長任務期限;
(d) 出現重大或嚴重的政治、軍事或人道主義事態發展;
(e) 當地安全局勢迅速惡化;
(f) 行動終止、撤出或縮小規模,包括從維持和平過渡到衝突後建設和平;
(g) 在安理會派代表團前往特定維持和平行動之前和之後;
3. 將邀請下列各方出席這些會議:
(a) 派遣部隊、軍事觀察員或民警參加維持和平行動的國家;
(b) 秘書長認定可能的部隊派遣國;
(c) 可以對討論的問題作出具體貢獻的聯合國有關機關和機構;
(d) 酌情邀請其他機關和機構作為觀察員出席;
(e) 酌情邀請作出具體貢獻如派遣其他文職人員、向信託基金捐款、提供後勤、裝備和設施以及作出其他貢獻的國家;
(f) 酌情邀請東道國作為觀察員出席;
(g) 酌情邀請派遣部隊的區域或分區域組織或安排的代表;
(h) 酌情邀請沒有派遣部隊的區域組織作為觀察員出席;
4. 這些協商會議應酌情審議下列事項:
(a) 籌備安全理事會設立的維持和平任務;
(b) 業務問題,包括行動構想、特派團規劃、使用武力的授權、指揮系統、部隊結構、部隊的團結與和諧、訓練和裝備、風險評估和部署;
(c) 秘書長的報告、秘書處的簡報或秘書處口頭簡報中所提出秘書長的重大關注或建議;
(d) 部隊派遣國的具體關注,包括向安全理事會主席提出的關注;
(e) 特派團在不同地區或特派團各部門完成任務的進度;
5. 確保採取下列措施,以提高這些協商的質量和效能:
(a) 安全理事會主席邀請各方出席會議時,將向它們分發一份非正式文件,其中列述議程,包括將討論的問題並提請注意有關背景文件;
(b) 秘書長應在安全理事會工作方案限制範圍內,確保及早分發安全理事會要求的關於特定維持和平行動的報告,以便在安全理事會成員討論之前,可以及時與部隊派遣國舉行會議;
(c) 秘書處還應在這些會議開始時向所有與會者提供實況簡介冊頁;
(d) 秘書長應儘可能確保由在外地特派團工作的高級別人員作簡報;
(e) 秘書長應確保簡報酌情對政治、軍事、人道主義和人權情勢作客觀的評估和分析;
(f) 秘書長應使簡報便於使用,包括利用信息技術,從而提高簡報的價值;
6. 為確保將部隊派遣國在協商會議上表達的關注和看法及時適當通告安全理事會成員,以便這些關注和看法得到應有的考慮,將作出下列安排:
-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秘書處協助下,編寫並提供這些會議的內容摘要;
- 在安全理事會成員就該項維持和平行動進行非正式協商或舉行下一次會議之前,酌情向安理會成員分發此種討論摘要;

C. 秘書處與部隊派遣國舉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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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支持依照現行慣例,召開秘書處與部隊派遣國的會議,討論與特定維持和平行動有關的事項,並由秘書長特別代表、部隊指揮官和民警專員酌情參加這些會議。

其他協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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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注意到上述協商形式並非詳盡無遺,協商可以採用各種其他形式,包括由安全理事會主席或成員、秘書長與部隊派遣國,以及酌情與特別受到影響的其他國家、包括有關區域的國家進行正式或非正式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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