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42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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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424(2002)號決議 |
安全理事會,
- 回顧其以前關於前南斯拉夫衝突的所有決議,包括1995年12月15日第1031(1995)號、1995年12月21日第1035(1995)號、1996年12月12日第1088(1996)號、1997年12月19日第1144(1997)號、1998年5月21日第1168(1998)號、1998年6月15日第1174(1998)號、1998年7月16日第1184(1998)號、1999年6月18日第1247(1999)號、2000年6月21日第1305(2000)號、2001年6月21日第1357(2001)號和2002年3月5日第1396(2002)號決議,
- 重申決心謀求前南斯拉夫境內衝突的政治解決,維護當地所有國家在其國際公認疆界內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 歡迎新任高級代表已於2002年5月27日抵達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盼望同他密切合作,並強調安理會完全支持高級代表繼續發揮作用,
- 強調決心支持執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和平總框架協定》及其各項附件(統稱為《和平協定》,S/1995/999,附件),以及和平執行委員會的相關決定,
- 強調讚賞高級代表、多國穩定部隊(穩定部隊)指揮官和人員、秘書長特別代表及聯合國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特派團(波黑特派團)人員包括國際警察工作隊(警察工作隊)專員和人員、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歐安組織)以及其他國際組織和機構駐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人員為執行《和平協定》所作的貢獻,
- 歡迎歐洲委員會決定邀請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加入為成員,並表示安理會的理解是,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將堅定不移,力求在充分達到作為一個多族裔、多文化和團結的社會的現代民主標準方面取得進展,
- 歡迎最近在執行憲法法院的判決上取得的進展,並籲請所有各方支持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兩個實體境內都迅速實行憲法修正條文,這對建立執行《和平協定》所必需的穩定、民主和多族裔的政治和行政機構至關重要,
- 歡迎克羅地亞共和國和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政府採取積極步驟,履行其作為《和平協定》簽署國的持續性義務,加強它們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雙邊關係,並同所有有關的國際組織加強合作執行《和平協定》,
- 強調整個區域的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全面而協調地返回仍然對持久和平極為重要,
- 回顧和平執行會議部長級會議發表的各項宣言,
- 注意到高級代表的各次報告,包括2002年5月13日的最近一次報告(S/2002/547),
- 審議了秘書長2002年6月5日的報告(S/2002/618),並歡迎波黑特派團任務執行計劃,
- 認定該區域的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 決心按照《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促成衝突的和平解決,
- 回顧1994年12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載的有關原則和2000年2月10日安理會主席的聲明(S/PRST/2000/4),
- 歡迎並鼓勵聯合國在所有維持和平行動中作出努力,使維持和平人員注意預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傳染病,
-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 一
- 1. 再度重申支持《和平協定》、以及1995年11月10日《關於落實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聯邦的代頓協定》(S/1995/1021,附件),籲請締約各方嚴格遵守這些協定所規定的各項義務,並表示打算繼續審查《和平協定》的執行情況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局勢;
- 2. 重申進一步順利執行《和平協定》的主要責任在於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本身,國際社會和主要捐助者繼續承擔執行和重建工作的政治、軍事和經濟負擔的意願將取決於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所有當局遵守和積極參與執行《和平協定》以及重建民間社會,特別是與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充分合作,加強有助於建立一個能融入歐洲結構、完全運作並可自我維持的國家的共同機構以及促成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返回;
- 3. 再度提醒締約各方,它們根據《和平協定》承諾同《和平協定》所述的參與執行這項和平解決的所有實體、或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實體、包括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在履行公正執法的職責時充分合作,並強調各國和各實體必須與國際法庭充分合作,除其他外,包括將法庭起訴的所有人交出受審和提供情報協助法庭的調查工作;
- 4. 強調完全支持高級代表在監測《和平協定》的執行情況方面繼續發揮作用,並對參與協助締約各方執行《和平協定》的民事組織和機構提供指導和協調其各項活動,重申高級代表是當地解釋《和平協定》關於民事執行的附件10的最後權威,在發生爭端時他可以提供解釋並且作出建議,以及按照和平執行委員會1997年12月9日和10日在波恩所作說明根據他的判斷就各項問題作出必要的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 5. 表示支持和平執行會議部長級會議發表的各項宣言;
- 6. 認識到締約各方已經授權下文第10段所述的多國部隊採取必要行動,包括使用必要武力,以確保《和平協定》附件1-A獲得遵守;
- 7. 重申打算考慮到根據下文第18段和25段提出的報告和這些報告可能載列的任何建議,隨時詳細審查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局勢,並且如果任何締約方明顯不履行《和平協定》所規定的義務,安理會準備考慮採取措施;
- 二
- 8. 讚揚參加根據安理會第1088(1996)號決議設立的多國穩定部隊的那些會員國,並歡迎它們願意繼續部署一支多國穩定部隊以協助《和平協定》的締約各方;
- 9. 注意到《和平協定》締約各方支持按1998年12月16日在馬德里舉行的和平執行會議部長級會議的宣言(S/1999/139,附件)所述延長多國穩定部隊;
- 10. 授權通過《和平協定》附件1-A所述的組織或與該組織合作採取行動的會員國,將根據安理會第1088(1996)號決議設立的接受統一指揮和控制的多國穩定部隊(穩定部隊)再延長預定的12個月期間,以執行《和平協定》附件1-A和附件2規定的任務,並表示打算審查局勢,以期參照《和平協定》執行情況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局勢,在必要時進一步延長這一授權;
- 11. 授權根據上文第10段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實執行和確保遵守《和平協定》附件1-A,強調締約各方應繼續對遵守該附件同等地負責,並應同等地接受穩定部隊為確保執行該附件和保護穩定部隊而可能必須採取的強制執行行動,並注意到締約各方已同意穩定部隊採取這種措施;
- 12. 授權各會員國應穩定部隊的請求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捍衛穩定部隊或協助該部隊執行任務,並確認該部隊有權採取一切必要自衛措施以免受到攻擊或攻擊的威脅;
- 13. 授權根據上文第10段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按照《和平協定》附件1-A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遵守穩定部隊指揮官為指揮和控制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領空一切民航和軍事飛行而制定的規則和程序;
- 14. 請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同穩定部隊指揮官合作,參照《和平協定》附件1-A賦予穩定部隊的對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領空的責任,確保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各機場的有效管理;
- 15. 要求締約各方尊重穩定部隊和其他國際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 16. 請所有國家,尤其是該區域各國,繼續向根據上文第10段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提供適當的支助和便利,包括過境的便利;
- 17. 回顧《和平協定》附件1-A附錄B所指的所有部隊地位協定,並提醒締約各方有義務繼續遵守這些協定;
- 18. 請通過《和平協定》附件1-A所述的組織或與該組織合作採取行動的會員國,繼續經由適當渠道至少每月一次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 重申第1035(1995)號決議給警察工作隊規定任務所依據的《聯合國憲章》中的法律根據,
- 三
- 19. 決定將包括警察工作隊在內的波黑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再延長一段期間,至2002年12月31日為止,又決定在這段期間警察工作隊應繼續承擔《和平協定》附件11規定的任務,包括倫敦、波恩、盧森堡、馬德里和布魯塞爾各次會議的結論所述並經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同意的任務;
- 20. 歡迎歐洲聯盟(歐盟)決定於2003年1月1日派遣一個警察特派團前往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歐洲聯盟、波黑特派團和高級代表密切協調以保證妥善過渡及歐盟邀請非歐盟成員國參加警察特派團;
- 21. 請秘書長經常向安理會通報情況,並在六個月內報告整個波黑特派團的任務執行情況;
- 22. 重申警察工作隊順利執行任務有賴於其人員的質量、經驗和專業技能,並再次促請各會員國在秘書長支持下確保提供這類合格人員;
- 23. 重申締約各方有責任在所有有關事務上同警察工作隊充分合作,並指示其各自負責官員和當局全力支持警察工作隊;
- 24. 重申籲請有關各方確保高級代表、穩定部隊、波黑特派團以及有關民事組織和機構儘可能密切協調,以確保成功執行《和平協定》和民事鞏固計劃的優先目標,並確保警察工作隊人員的安全;
- 25. 敦促會員國對締約各方在改組執法機構方面的明顯進展作出響應,在自願供資基礎上並與警察工作隊協調,加緊努力為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地方警察部隊提供訓練、裝備和有關援助;
- 26. 又請秘書長按照《和平協定》附件10和1996年12月4日和5日在倫敦舉行的和平執行會議的結論(S/1996/1012)及以後各次和平執行會議的結論,繼續將高級代表關於《和平協定》執行情況、特別是締約各方遵守協定內所作承諾情況的報告提交安理會;
- 2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57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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