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44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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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 回顧以前各項有關決議,包括關於改進伊拉克人道主義方案的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號、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號、2001年6月1日第1352(2001)號、2001年7月3日第1360(2001)號、2001年11月29日第1382(2001)號和2002年5月14日第1409(2002)號決議,
- 深信必須作為暫時措施,繼續向伊拉克人民提供民用必需品,直到伊拉克政府履行各項有關決議,特別是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和第1284(1999)號決議,使安理會能夠根據這些決議的規定就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決議規定的禁令採取進一步行動,
- 注意到秘書長2002年11月12日的報告(S/2002/1239),
- 決心改善伊拉克境內的人道主義狀況,
- 重申所有會員國對伊拉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承諾,
-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 1. 決定第986(1995)號決議的各項規定(第4、11和12段除外)和第1360(2001)號決議第2、3和6至13段的規定,在符合第1284(1999)號決議第15段和本決議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應在2002年12月5日東部標準時間0時1分起新的180天期間內繼續有效;
- 2. 決定審議對《貨物審查清單》(S/2002/515)及其實施程序的必要調整,以便至遲於本決議通過後30天予以通過,並在其後定期進行徹底的審查;
- 3. 決定,為本決議之目的,應將第1360(2001)號決議中提及該決議所規定的150天期間解釋為是指上文第1段所規定的180天期間;
- 4. 請秘書長根據聯合國在伊拉克人員的觀察並與伊拉克政府協商,在180天期間終了前至少一個星期向安理會提交一份綜合報告,說明伊拉克對按照第986(1995)號決議第8(a)段籌款支付的藥品、保健用品、食品和民用必需物資及用品是否確保公平分配,並在報告中列入他對收入是否足以支付伊拉克人道主義需要的任何意見;
- 5. 請秘書長與有關各方協商,在上文第1段所述的180天期間終了前14天提出一份評價被告,說明《貨物審查清單》及其程序的執行情況,並在報告中就《貨物審查清單》及其程序所需的任何修訂提出建議;
- 6.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656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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