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45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55(200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56(2003)號決議
2003年1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4688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457(2003)號決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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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決定通過所附關於打擊恐怖主義的宣言。

第468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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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在2003年1月20日舉行外交部長級會議,重申:
- 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是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一個最嚴重的威脅;
- 任何恐怖主義行為都是無可開脫的犯罪行為,而不論其動機為何,何時發生,由誰干出,必須斷然加以譴責,尤其是當這種行為不分皂白地以平民為目標或傷害平民時;
- 目前存在恐怖分子取得和使用核、化學、生物和其他潛在致命材料的嚴重和日增的危險,因此有必要加強對這些材料的管制;
- 在日益全球化的世界,恐怖分子更容易利用尖端技術、通信和資源為其罪惡目的服務;
- 必須緊急加強措施以偵查和遏止為恐怖主義目的而進行的金融和資金流動;
- 還必須防止恐怖分子利用其他犯罪活動,如跨國有組織犯罪、非法藥物和毒品販運、洗錢以及非法販運軍火等;
- 鑑於恐怖分子及其支持者利用不穩定和不容忍作為其罪惡行為的藉口;安全理事會決心反擊這種做法,促進和平解決爭端,並努力創造一個相互容忍和尊重的氣氛;
- 只有按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採取持久、全面的辦法,由所有國家、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積極參與和協作,並在國家一級加倍努力,才能打敗恐怖主義。

因此,安全理事會要求採取下列步驟:
1. 各國必須緊急採取行動,防止並壓制一切主動、被動支持恐怖主義的行為,尤其必須充分遵守安全理事會各項有關決議,特別是第1373(2001)號第1390(2002)號第1455(2003)號決議:
2. 安全理事會籲請各國:
(a) 作為緊急事項,成為所有關於恐怖主義的國際公約和議定書、特別是1999年《制止資助恐怖主義的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支持為此目的採取的所有國際主動行動,並充分利用現已能夠獲得的援助和指導來源,
(b) 盡最大可能相互協助防止、調查、起訴和懲罰恐怖主義行為,不論此種行為發生在何處;
(c) 按照第1267(1999)號第1390(2002)號第1455(2003)號決議的規定,密切合作充分執行對恐怖分子及其同夥、特別是「基地」組織、塔利班及其同夥的制裁,採取緊急行動制止它們獲得其行動所需財政資源,並與第1363(2001)號決議所設監測組充分合作;
3. 各國必須按照國際法、特別是根據引渡或起訴的原則,將那些資助、計劃、支持或犯下恐怖主義行為或提供安全庇護所的人繩之以法;
4. 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必須加緊努力,推動各會員國執行第1373(2001)號決議的所有方面,特別是審查各國的報告、促進國際援助與合作、繼續以透明和有效的方式開展活動,在這方面安理會;
(一) 強調各國有義務根據反恐委員會規定的時間表向該委員會提交報告,呼籲尚未提交第一份報告的13個國家和沒有按時提交進一步報告的56個國家在3月31日前提交,並請反恐委員會定期報告進展情況;
(二) 籲請各國迅速、充分地應反恐委員會的要求按時全面提供資料、意見和問題,並指示反恐委員會將所獲進展,包括所遇到的任何困難通報安理會;
(三) 請反恐委員會在監測第1373(2001)號決議的執行情況時,牢記與執行第1373(2001)號決議有關的最佳做法、準則和標準,並強調支持反恐委員會與每一國家就充分執行第1373(2001)號決議所須採取的進一步行動建立對話;
5. 各國應互相幫助,加強防範和打擊恐怖主義的能力,指出這種合作有助於促進全面、及時執行第1373(2001)號決議,並請反恐委員會加緊努力,確定這一領域全球行動的目標和優先事項,以利提供技術和其他援助;
6. 各國必須確保為打擊恐怖主義而採取的任何措施符合國際法規定的全部義務,並應按照國際法,尤其是國際人權、難民和人道主義法採取這種措施;
7. 各國際組織應評估能提高其打擊恐怖主義的行動效力的各種方式,包括彼此之間並與其他相關的國際行動者建立對話、交流情報,並特別針對負責對使用或取得核、化學、生物和其他致命材料進行管制的技術機構和組織發出這一呼籲;在這方面,應強調必須充分履行裁軍、軍備限制和不擴散領域現有的法律義務,並在必要時加強這一領域的國際文書;
8. 各區域和分區域組織應與反恐委員會和其他國際組織合作,推動分享反恐鬥爭的最佳做法,並協助其成員履行打擊恐怖主義的義務;
9. 2003年3月7日反恐怖主義委員會與國際區域和分區域組織特別會議的與會者應利用這次機會,在本宣言提及的涉及這些組織工作的事項上緊急取得進展;

安全理事會還:
10. 強調國際社會繼續努力,在不同文明之間加強對話和增進理解以防止不分皂白地把不同宗教和文化作為目標,進一步加強反恐運動,處理尚未解決的區域衝突和包括發展問題在內的全球各種問題,將有助於國際協力合作,這對儘可能廣泛地開展打擊恐怖主義的鬥爭是必不可少的;
11. 重申下定決心按照《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職責加強打擊恐怖主義的鬥爭,注意到2003年1月20日安理會會議上為加強聯合國在這方面的作用所作出的貢獻,並請會員國為此作出進一步貢獻;
12. 請秘書長在28天內提出報告,總結歸納安理會部長級會議期間提出的任何提案,以及安全理事會成員對這些提案所作的任何評論或反應;
13. 鼓勵聯合國會員國進行合作,解決所有未決問題,以期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草案和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的國際公約草案;
14. 決定在安全理事會今後的會議上審查為落實本宣言而採取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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