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47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70(200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71(2003)號決議
2003年3月28日安全理事會第473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472(200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阿富汗問題的各項決議,特別是設立聯合國阿富汗援助團(聯阿援助團)的第1401(2002)號決議,
重申對阿富汗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贊同2002年12月22日《關於睦鄰友好關係的喀布爾宣言》(S/2002/1416),呼籲各國尊重和支持執行該宣言的規定,
確認在2004年6月舉行民主選舉之前,過渡行政當局是唯一合法的阿富汗政府,並重申大力支持全面執行2001年12月5日在波恩簽署的關於在阿富汗重建永久政府機構之前的臨時安排的協定(S/2001/1154)(《波恩協定》),特別是關於聯合國在過渡期間的作用的附件2,
還確認聯合國必須繼續在幫助阿富汗人民鞏固阿富汗和平和重建國家的國際努力中發揮中心和公正的作用,
1. 決定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聯阿援助團的任務期限再延長12個月;
2. 歡迎秘書長2003年3月18日的報告(S/2003/333)及其中所載各項建議,贊同秘書長關於在聯阿援助團內設立一個選舉事務部門的提議,並鼓勵各會員國支持聯合國在阿富汗開展的選舉活動;
3. 強調繼續提供重點明確的復原和重建援助可以大大有助於《波恩協定》的執行,並為此促請雙邊和多邊捐助者與秘書長特別代表和過渡行政當局密切協調,特別是通過阿富汗協商小組進行協調;
4. 還強調,關於上文第3段所涉問題,儘管應在一切需要的地方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但復原和重建援助應該通過過渡行政當局提供給那些當地政府表現出決心維護安全環境、尊重人權和打擊毒品的地方,並應有效地執行;
5. 重申堅決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和一個全面綜合的特派團的構想,並贊同秘書長特別代表按照安理會有關決議全權負責聯合國在阿富汗境內的一切活動;
6. 聯阿援助團在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支持下,繼續協助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充分執行《波恩協定》的人權條款和《阿富汗全國人權方案》,以支持阿富汗保護和發展人權;
7. 籲請阿富汗所有各方在聯阿援助團執行任務時給予合作,並確保聯阿援助團工作人員在該國各地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8. 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在按照2002年11月27日第1444(2002)號決議執行任務時,繼續與秘書長及其特別代表密切協商;
9. 秘書長每4個月向安理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1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73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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