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47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74(200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75(2003)號決議
2003年4月14日安全理事會第474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476(200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關於塞浦路斯的所有決議,特別是旨在就全面解決塞浦路斯問題達成協議的1999年6月29日第1250(1999)號決議,
重申強烈關注在充分考慮到安全理事會各項有關決議和條約的情況下實現塞浦路斯問題的全面政治解決,
歡迎2003年4月1日秘書長關於其塞浦路斯斡旋任務的報告(S/2003/398),
1. 讚揚秘書長及其特別顧問和他的小組自1999年以來在安全理事會第1250(1999)號決議框架內為執行其斡旋任務所作的非凡努力;
2. 還讚揚秘書長採取主動,根據在聯合國主持下於1999年12月開始的會談情況,向雙方提出一個旨在彌合分歧的全面解決計劃,並在談判後於2002年12月10日和2003年2月26日訂正了該計劃;
3. 遺憾的是,如秘書長報告所述,由於土族塞人領導人的消極態度,其頂點是2003年3月10日和11日海牙會議上採取的立場,因而未能達成協議按秘書長的建議將計劃付諸同時舉行的全民投票,剝奪了土族塞人和希族塞人就本可實現塞浦路斯統一的計劃自己作出決定的機會,結果無法在2003年4月16日以前達成全面解決;
4. 完全支持秘書長2003年2月26日的審慎平衡計劃作為進一步談判的獨特基礎,並籲請有關各方在秘書長斡旋的框架內進行談判,利用該計劃來達成秘書長報告第144至151段所述的全面解決;
5. 強調完全支持第1250(1999)號決議賦予秘書長的斡旋任務,並請秘書長繼續按其報告所述為塞浦路斯提供斡旋;
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74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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