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53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38(200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39(2004)號決議
2004年4月22日安全理事會第4948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540(200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9年8月25日第1261(1999)號、2000年8月11日第1314(2000)號、2001年11月20日第1379(2001)號和2003年1月30日第1460(2003)號決議,這些決議為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提供了全面框架,
回顧其關於安全理事會在維護和平與安全: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國際維持和平行動方面的責任的第1308(2000)號決議和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
注意到在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方面取得的進展,特別是在提倡和制定準則及標準方面,同時仍然深感關切在實地沒有取得全面進展,衝突各方繼續違反適用的國際法有關保護武裝衝突中兒童及其權利的相關規定而不受懲罰,
回顧各國有責任終止有罪不罰現象,起訴應對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害兒童的其他惡劣罪行負責者,
重申安理會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負主要責任,因此決心處理武裝衝突對兒童的廣泛影響,
強調必須讓人道主義人員和物品充分、安全、無阻地進入,向受武裝衝突影響的所有兒童提供人道援助,
注意到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將徵召或招募不滿15歲的兒童或在國際和非國際武裝衝突中利用他們積極參與敵對行動定為戰爭罪,還注意到《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要求各締約國將強制招募和參與敵對行動的最低年齡定為18歲,提高《兒童權利公約》38條第3款規定的自願應徵入伍的最低年齡,並採取一切可行措施確保不滿18歲的武裝部隊成員不直接參加敵對行動,
強調安理會決心確保其各項決議以及關於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的其他國際準則和標準得到尊重,
審議了2003年11月10日秘書長根據第1460(2003)號決議第16段提交的報告,並強調本決議並不尋求從法律上確定秘書長的報告所指情況是否屬於《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範圍內的武裝衝突,也不預斷捲入上述情況的非國家當事方的法律地位,
1. 強烈譴責武裝衝突各方違反對其適用的國際義務,招募和使用兒童兵、屠殺和殘害兒童、主要對女孩進行強姦和其他性暴力、劫持和強迫流離失所、不讓兒童獲得人道主義援助、襲擊學校和醫院、販賣人口、強迫勞動和一切形式的奴役,以及對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實施的一切其他侵犯和虐待行為;
2.秘書長考慮到他的報告所載建議和任何其他相關內容,緊急地、最好在三個月內製定一項建立系統、全面的監測和匯報機制的行動計劃,該機制利用聯合國系統的專門知識以及各國政府、各區域組織、各非政府諮詢組織和民間社會行動者的貢獻,及時就違反適用的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兵的行為及其他對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實施的侵犯和虐待行為提供客觀、準確、可靠的信息,以供考慮採取適當行動;
3. 表示打算採取適當措施,特別是在審議次區域和跨國界活動時,以切斷自然資源和其他資源非法貿易、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販運以及跨國界綁架和招募同武裝衝突之間的聯繫,這種聯繫可能延長武裝衝突和加劇衝突對兒童的影響,因此秘書長提出有效措施,遏制這種非法貿易和販運;
4. 呼籲有關各方遵守對其適用的關於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國際義務,以及它們向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以及向兒童基金會和其他聯合國機構作出的具體承諾,並在採取行動履行承諾時,酌情根據聯合國和有關政府的合作框架,與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和聯合國國家小組充分合作;
5. 深為關切地注意到秘書長報告提及的各方在安理會議程上的武裝衝突局勢中仍然違反有關兒童權利和保護兒童的適用國際法,繼續招募和使用兒童兵,並為此:
(a) 呼籲有關各方與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和聯合國國家小組在各自任務範圍內密切協作,在三個月內擬定一項有具體時限的行動計劃,以停止違反對其適用的國際義務招募和使用兒童;
(b) 秘書長為了促進有效和協調地落實本決議,確保在現有資源範圍內定期審查有關各方的遵守情況,審查進程應有國家一級包括政府代表在內的所有利益有關者參與、由秘書長指定的一名協調人協調,負責讓各方參與對話從而擬定有時限的行動計劃,以便在2004年7月31日前通過秘書長的特別代表向秘書長匯報,同時考慮到秘書長的報告第77段所載從過去對話吸取的經驗教訓;
(c) 表示打算考慮通過針對具體國家的決議,實施目標明確和逐步升級的措施,例如,禁止向那些拒絕進行對話、沒有制定行動計劃或沒有履行其行動計劃所載承諾的各方出口或供應小武器、輕武器和其他軍事設備,以及禁止軍事援助,同時考慮到秘書長的報告;
6. 深為關切地注意到秘書長報告提及的其他武裝衝突局勢中各方違反有關兒童權利和保護兒童的適用國際法,繼續招募和使用兒童,呼籲有關各方立即停止招募或使用兒童,並表示打算根據從利益有關者獲得的及時、客觀、準確和可靠的信息,考慮採取適當措施,以按照《聯合國憲章》、安理會第1379號第1460號決議和本決議進一步處理這個問題;
7. 決定在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任務中繼續列入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包括根據每一具體情況派駐保護兒童顧問,並請秘書長在籌備每一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時系統地評估是否需要保護兒童顧問以及他們的人數和作用;
8. 再次請有關各方,包括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計劃署以及金融機構,繼續確保把與武裝部隊和武裝集團有關聯的所有兒童以及與兒童有關的各種問題,都系統地納入每個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考慮到女孩的具體需要和能力,特別是重視教育,包括通過學校等途徑監測復員兒童的情況,以防止再被招募,並銘記對各種最佳做法的評估,包括秘書長報告第65段所載;
9. 呼籲各國和聯合國系統認識到衝突地區的教育對於制止和防止衝突各方違背義務招募和重新招募兒童的重要作用;
10. 關切地注意到人道主義危機中婦女和兒童、特別是女孩遭受性剝削和虐待的所有案件,包括涉及人道主義工作者和維持和平人員的這種案件,部隊派遣國把緊急情況機構間常設委員會的六項核心原則納入相關的維持和平人員行為守則,並且制定適當的懲戒和追究責任機制,並對頒布關於防止性剝削和性虐待的特別保護措施的秘書長公報表示歡迎
11. 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計劃署在部隊派遣國的支助下進行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並向所有聯合國維持和平人員、警察和人道主義人員提供艾滋病毒測試和諮詢服務;
12. 歡迎各區域及次區域組織和安排最近為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採取的舉措,在這方面注意到西非經共體通過了關於保護兒童的同儕審查框架,歐洲聯盟通過了「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準則」,並鼓勵這些組織和安排與聯合國合作,特別是通過以下方式繼續作出努力:
(a) 把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問題納入其宣傳、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尤其注意女孩的問題;
(b) 建立同儕審查以及監測和匯報機制;
(c) 在各自秘書處內建立保護兒童機制;
(d) 把兒童保護工作人員和有關培訓列入其和平行動和實地行動;
(e) 採取次區域和區域間舉措,以制止衝突時期對兒童有害的活動,特別是跨國界招募和劫持兒童、非法運送小武器和自然資源的非法貿易;
13. 鼓勵支助發展和加強國家機構和區域機構以及地方和區域民間社會網絡的能力,以確保當地為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採取的宣傳、保護和康復措施具有持續性;
14. 再次請秘書長確保在關於具體國家局勢的報告中都把保護兒童問題列為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表示安理會打算在審議其議程上的這些局勢時充分注意報告中提供的信息,在這方面並強調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和聯合國國家小組根據各自的任務規定對確保切實貫徹本決議和其他決議負有首要責任;
15. 還請秘書長在2004年10月31日前提交一份報告,說明本決議以及第1379號第1460號決議的執行情況,其中除其他外應包括:
(a) 有關資料,說明其報告提及的各方在安全理事會議程上的武裝衝突局勢中遵守第5段的情況和取得的進展,以及其報告提及的其他武裝衝突局勢中的各方,在按照第6段停止違反關於兒童權利和保護兒童的適用國際法招募或使用兒童方面的遵守情況和取得的進展,並考慮到對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實施的所有其他侵犯和虐待行為;
(b) 有關資料,說明在按照第2段提出的建立系統、全面監測和匯報機制的要求制定行動計劃方面取得的進展;
(c) 列入其報告中所述的解甲返鄉方案最佳做法;
1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94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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