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55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50(200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51(2004)號決議
2004年7月9日安全理事會第5001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552(200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前關於前南斯拉夫境內衝突的所有決議和有關的主席聲明,包括1995年12月15日第1031(1995)號、1996年12月12日第1088(1996)號、2002年7月12日第1423(2002)號和2003年7月11日第1491(2003)號決議,
重申決心謀求前南斯拉夫境內衝突的政治解決,維護當地所有國家在其國際公認疆界內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強調完全支持高級代表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繼續發揮作用,
強調決心支持執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和平總框架協定》及其各項附件(統稱為《和平協定》,S/1995/999,附件),以及和平執行委員會的相關決定,
強調讚賞高級代表、多國穩定部隊(穩定部隊)指揮官和人員、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歐安組織)、歐洲聯盟(歐盟)以及其他國際組織和機構駐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人員為執行《和平協定》所作的貢獻,
強調整個區域的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全面而協調地返回仍然對持久和平極為重要,
回顧和平執行會議部長級會議發表的各項宣言,
注意到高級代表的各次報告,包括2004年2月18日的最近一次報告(S/2004/126),
認定該區域的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決心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促成衝突的和平解決,
回顧1994年12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載的有關原則和2000年2月10日安理會主席的聲明(S/PRST/2000/4),
歡迎並鼓勵聯合國在所有維持和平行動中作出努力,使維持和平人員注意預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傳染病,
注意到2004年6月28日北約伊斯坦布爾首腦會議公報第8段所述決定,該段提到北約打算在2004年年底結束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境內的穩定部隊行動,
又注意到歐洲聯盟打算按照2004年6月29日愛爾蘭外交部長兼歐洲聯盟理事會主席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04/522*/Annex)中所述條件,建立一個包括軍事部分的歐盟特派團,自2004年12月起派駐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再度重申支持《和平協定》、以及1995年11月10日《關於落實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聯邦的代頓協定》(S/1995/1021,附件),籲請締約各方嚴格遵守這些協定所規定的各項義務,並表示打算繼續審查《和平協定》的執行情況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局勢;
2. 重申進一步順利執行《和平協定》的主要責任在于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本身,國際社會和主要捐助者繼續承擔執行和重建工作的政治、軍事和經濟負擔的意願將取決于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所有當局遵守和積極參與執行《和平協定》以及重建民間社會,特別是與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充分合作,加強有助於建立一個能融入歐洲結構、完全運作並可自我維持的國家的共同機構以及促成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返回;
3. 再度提醒締約各方,它們根據《和平協定》承諾同《和平協定》所述的參與執行這項和平解決的所有實體、或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實體、包括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在履行公正執法的職責時充分合作,並強調各國和各實體必須與國際法庭充分合作,除其他外,包括將法庭起訴的所有人交出受審和提供情報協助法庭的調查工作;
4. 強調完全支持高級代表在監測《和平協定》的執行情況方面繼續發揮作用,並對參與協助締約各方執行《和平協定》的民事組織和機構提供指導和協調其各項活動,重申根據《和平協定》附件10,高級代表是當地解釋《和平協定》的民事執行的最後權威,在發生爭端時他可以提供解釋並且作出建議,以及按照和平執行委員會1997年12月9日和10日在波恩所作說明根據他的判斷就各項問題作出必要的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5. 表示支持和平執行會議部長級會議發表的各項宣言;
6. 認識到締約各方已經授權下文第11段所述的多國部隊採取必要行動,包括使用必要武力,以確保《和平協定》附件1-A獲得遵守;
7. 重申打算考慮到根據下文第19段和23段提出的報告和這些報告可能載列的任何建議,隨時詳細審查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局勢,並且如果任何締約方明顯不履行《和平協定》所規定的義務,安理會準備考慮採取措施;
8. 讚揚參加根據安理會第1088(1996)號決議設立的多國穩定部隊的那些會員國,並歡迎它們願意繼續部署一支多國穩定部隊以協助《和平協定》的締約各方;
9. 注意到《和平協定》締約各方支持按1998年12月16日在馬德里舉行的和平執行會議部長級會議的宣言(S/1999/139,附件)所述延長多國穩定部隊;
10. 歡迎北約決定在2004年年底之前結束其目前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境內的穩定部隊行動。還歡迎歐洲聯盟打算建立一個包括軍事部分的歐盟特派團,自2004年12月起派駐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11. 授權通過《和平協定》附件1-A所述的組織或與該組織合作採取行動的會員國,將根據安理會第1088(1996)號決議設立、接受統一指揮和控制的多國穩定部隊(穩定部隊)再按計劃延長6個月,以執行《和平協定》附件1-A和附件2規定的任務;
12. 表示打算根據《和平協定》執行情況及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局勢,在必要時審議進一步授權的條件;
13. 授權根據上文第11段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實執行和確保遵守《和平協定》附件1-A,強調締約各方應繼續對遵守該附件承擔同等責任,並應同等地接受穩定部隊為確保執行該附件和保護穩定部隊而可能必須採取的強制執行行動,並注意到締約各方已同意穩定部隊採取這種措施;
14. 授權各會員國應穩定部隊的請求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捍衛穩定部隊或協助該部隊執行任務,並確認該部隊有權採取一切必要自衛措施以免受到攻擊或攻擊的威脅;
15. 授權根據上文第11段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按照《和平協定》附件1-A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遵守穩定部隊指揮官為指揮和控制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領空一切民航和軍事飛行而制定的規則和程序;
16.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同穩定部隊指揮官合作,根據《和平協定》附件1-A賦予穩定部隊對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領空的責任,確保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各機場的有效管理;
17. 要求締約各方尊重穩定部隊和其他國際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18. 回顧《和平協定》附件1-A附錄B所指的所有部隊地位協定,並提醒締約各方有義務繼續遵守這些協定;
19. 通過《和平協定》附件1-A所述的組織或與該組織合作採取行動的會員國,繼續通過適當渠道至少每月一次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20. 決定在期待《和平協定》附件1-A附錄B目前所載各項部隊地位協定締約方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對擬議的歐盟特派團及其部隊,包括從其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境內集結之刻起,暫時適用這些部隊地位協定;
21. 邀請所有國家,尤其是該區域各國,繼續向根據上文第11和第20段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提供適當的支助和便利,包括過境的便利;

22. 歡迎歐洲聯盟(歐盟)自2003年1月1日起將其警察特派團(歐盟警察團)部署到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23. 又請秘書長按照《和平協定》附件10和1996年12月4日和5日在倫敦舉行的和平執行會議的結論(S/1996/1012)及以後各次和平執行會議的結論,繼續將高級代表關於《和平協定》執行情況、特別是締約各方遵守協定內所作承諾情況的報告提交安理會;
24.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00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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