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1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13(200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14(2005)號決議
2005年7月29日安全理事會第5241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15(200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黎巴嫩問題的所有決議,包括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號第426(1978)號及2005年1月28日第1583(2005)號決議,以及關於黎巴嫩局勢的主席聲明,特別是2000年6月18日的聲明(S/PRST/2000/21),
還回顧2001年5月18日安理會主席給秘書長的信(S/2001/500),
又回顧秘書長的結論,即截至2000年6月16日,以色列已根據第425(1978)號決議將其部隊撤出黎巴嫩,滿足了秘書長2000年5月22日的報告(S/2000/460)內規定的要求,並回顧秘書長的另一結論,即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聯黎部隊)基本完成了三項任務中的兩項,現正集中執行餘留的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任務,
重申,為確認以色列已按照第425(1978)號決議撤軍的目的,安理會承認藍線是有效的,藍線全線必須得到尊重,
嚴重關切藍線沿線的緊張局勢和暴力活動持續不斷,特別是5月期間的敵對行動以及6月29日的嚴重事件,正如秘書長2005年7月21日的報告(S/2005/460)所述,它們再度表明局勢依然動盪不定,岌岌可危,
再次強調聯黎部隊的臨時性質,
回顧其2000年7月17日第1308(2000)號決議,
又回顧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號決議,
還回顧1994年12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載的相關原則,
回應黎巴嫩常駐聯合國代表團臨時代辦2005年7月11日給秘書長的信(S/2005/444)中所述黎巴嫩政府關於將聯黎部隊的任務期限再延長六個月的請求,
注意到秘書長關於根據局勢不需要改變聯黎部隊的任務規定或在現階段改編部隊的意見和他關於延長部隊的任務期限和不改變部隊的兵力和組成的建議,
1. 贊同秘書長2005年7月21日關於聯黎部隊的報告(S/2005/460);
2. 決定將目前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06年1月31日;
3. 重申堅決支持黎巴嫩在其國際公認疆界內並在黎巴嫩政府擁有唯一、專屬管轄權之下的領土完整、主權和政治獨立;
4. 譴責一切暴力行為,包括最近發生跨越藍線並造成雙方人員傷亡的事件,表示深為關切嚴重違規及從海上、陸上和不斷從空中侵犯撤離線的行為,並敦促各方停止這些侵犯行為,避免會使緊張局勢進一步升級的任何行動或挑釁,嚴格履行其維護聯黎部隊及其他聯合國人員安全的義務,包括避免任何危及聯合國工作人員安全的行動;
5. 再次籲請各方繼續履行它們作出的承諾,充分尊重秘書長2000年6月16日的報告(S/2000/590)所述、經聯合國確定的整條撤離線,並力行克制;
6. 籲請黎巴嫩政府在整個南部全面擴展並行使其唯一和有效的管轄,包括部署足夠的黎巴嫩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確保包括藍線沿線在內的整個地區局勢平靜,並控制和全盤掌管整個黎巴嫩境內的武力使用,防止從黎巴嫩越過藍線發動襲擊;
7. 歡迎秘書長打算與黎巴嫩政府討論下一步步驟,為在南部擴展其管轄範圍做準備;
8. 支持聯黎部隊繼續努力,通過陸地和空中流動巡邏,從固定據點進行觀察以及與有關各方密切聯絡,在撤離線沿線維持停火,以便糾正侵犯行為,處理發生的事件,防止事件升級,同時強調各方在這方面負有首要責任;
9. 歡迎聯黎部隊繼續為實地排雷工作作出貢獻,鼓勵聯合國進一步協助黎巴嫩政府的排雷行動,以支持繼續發展本國排雷能力並在南部消除剩餘的地雷和未爆彈藥造成的威脅,讚揚捐助國通過財政和實物捐助支持這些努力,鼓勵國際社會進一步捐助,並強調有必要向黎巴嫩政府和聯黎部隊提供其他現有地圖和雷區記錄;
10. 籲請各方如秘書長報告所述,確保聯黎部隊在整個行動區有充分行動自由,請聯黎部隊報告履行任務時遇到的任何阻礙,並再次籲請各方與聯合國和聯黎部隊充分合作;
11. 歡迎聯黎部隊在努力實施秘書長對性剝削和性辱虐的零容忍政策,並確保部隊人員完全遵守聯合國的行為守則,秘書長在這方面繼續採取一切必要行動,隨時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並敦促部隊派遣國採取適當預防行動,其中包括在部署之前進行提高認識的培訓,並採取懲戒行動和其他行動,確保在本國人員有這類行為時,全面追究責任;
12. 秘書長繼續就執行本決議一事,同黎巴嫩政府和直接有關的其他各方進行協商,並在本期任務終了之前向安理會報告有關情況,以及聯黎部隊的活動和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停戰監督組織)目前執行的任務;
13. 表示打算定期審查聯黎部隊的任務規定和結構,同時考慮到當地局勢,部隊在行動區實際開展的各項活動,部隊對完成餘留的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任務的貢獻,黎巴嫩政府的意見,以及黎巴嫩軍隊在南部的人數增加對聯黎部隊的影響;
14. 期望聯黎部隊早日完成任務;
15. 強調根據安理會所有相關決議,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和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號決議,在中東實現全面、公正、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524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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