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2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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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 重申其以往關於阿富汗的各項決議,尤其是2001年12月20日第1386(2001)號、2002年5月23日第1413(2002)號、2002年11月27日第1444(2002)號、2003年10月13日第1510(2003)號和2004年9月17日第1563(2004)號決議,
- 重申對阿富汗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民族團結的堅定承諾,
- 又重申其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號和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號決議,並重申支持根據《聯合國憲章》根除恐怖主義的國際努力,
- 認識到在阿富汗全境提供安全、維持法律和秩序的責任在於阿富汗人自己,欣見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同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合作,
- 回顧《波恩協定》和《柏林宣言》的重要意義,尤其是《波恩協定》附件一,其中除其他外,規定國際安全援助部隊應逐步擴展到喀布爾以外的其他城市中心和其他地區,
- 又強調必須將中央政府的權力擴展到阿富汗所有地區,尊重民主價值觀,全面完成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解散非法武裝團體,改革司法部門,改革安全部門、包括改編阿富汗國民軍和警察,以及取締麻醉品貿易和生產,確認在國際社會幫助下已在這些領域和其他領域取得一定進展,
- 認識到就阿富汗部分地區安全形勢而言,阿富汗面臨各種挑戰,
- 在這方面欣見北約牽頭國家承諾成立更多的省級重建隊,
- 還欣見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和持久自由行動聯盟在協助確保舉行全國選舉方面發揮作用,
- 感謝意大利從土耳其接過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的指揮權,並感謝向歐洲軍團提供人力物力的國家,確認許多國家對國際安全援助部隊作出貢獻並對此表示感激,
- 注意到2005年9月1日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外交部長阿卜杜拉·阿卜杜拉博士給聯合國秘書長的信(S/2005/574,附件),
- 認定阿富汗局勢仍然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 決心與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協商,確保全面執行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的任務,
- 為此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 1. 決定將第1386(2001)號和第1510(2003)號決議規定的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的授權,自2005年10月13日起,延長十二個月;
- 2. 授權參加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的會員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部隊的任務;
- 3. 確認需要加強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為此籲請會員國向國際安全援助部隊提供人員、裝備和其他資源,並向依照第1386(2001)號決議設立的信託基金捐款;
- 4. 籲請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在執行部隊任務時繼續與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秘書長特別代表以及持久自由行動聯盟密切協商;
- 5. 請國際安全援助部隊領導人通過秘書長每季度向安全理事會報告部隊任務的執行情況;
- 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26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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