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83號決議
← | 聯合國安理會第1682(2006)號決議 | 聯合國安理會第1683(2006)號決議 2006年6月13日安全理事會第5454次會議通過 |
聯合國安理會第1684(2006)號決議 |
安全理事會,
-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和西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 欣見新當選總統埃倫·約翰遜-瑟里夫發揮領導作用,努力在利比里亞全境恢復和平、安全與和諧,
- 強調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仍然需要支持利比里亞政府建立一個穩定的環境,使民主得以盛行,
- 確認新近通過了審查和訓練的利比里亞安全部隊要在保護國家安全方面承擔更大的責任,包括執行警務、收集情報和保護行政首長,
- 認定,儘管利比里亞已取得重大進展,但那裡的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 1. 決定,第1521(2003)號決議第2(a)和(b)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該決議第21段所設委員會根據第2(e)段事先核准的、為訓練目的已發給特別安全局成員的武器和彈藥,以及可能仍在特別安全局手中的其實際用途未指明的武器和彈藥;
- 2. 又決定第1521(2003)號決議第2(a)和(b)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經委員會事先逐一批准、供在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2003年10月成立之後通過了審查和訓練的那些利比里亞政府警察和安全部隊成員使用的數量有限的武器和彈藥;
- 3. 決定,按第2段提出的請求應由利比里亞政府和出口國提交給委員會,若獲批准,利比里亞政府應隨後在武器和彈藥上加上標記,對其進行登記,並正式通知委員會已採取了這些措施;
- 4. 重申聯利特派團必須繼續在其能力和部署地區範圍內,在不妨礙其任務的情況下,向利比里亞政府、第1521(2003)號決議第21段所設委員會和專家小組提供援助,包括監測第1521(2003)號決議第2、4、6和10段的執行情況,並為此請聯利特派團對庫存的根據上述第1和第2段獲得的武器和彈藥進行檢查,以確保所有這些武器和彈藥都沒有丟失,並定期向第1521(2003)號決議第21段所設委員會報告檢查結果;
- 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45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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