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5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49(200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50(2008)號決議
2008年12月16日安全理事會第6045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51(200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各項相關決議,特別是第242(1967)號第338(1973)號第1397(2002)號第1515(2003)號決議以及馬德里原則,
重申安理會對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兩個民主國家在中東地區在安全、公認疆界內毗鄰共存的構想,
歡迎2008年11月9日四方聲明以及在2007年11月安納波利斯會議上宣布的《以色列-巴勒斯坦共同諒解》,包括與執行《按執行結果實施的以色列-巴勒斯坦衝突永久性兩國解決方案路線圖》有關的內容,
還指出持久和平只能建立在持續承諾相互承認、擺脫暴力、煽動或恐怖行為以及兩國解決辦法的基礎上,並以先前達成的協議和義務為依據,
指出2002年《阿拉伯和平倡議》的重要性,
鼓勵四方繼續支持雙方作出努力,在中東實現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
1. 宣布支持2007年11月27日在馬里蘭州安納波利斯啟動的談判,承諾使雙邊談判不可逆轉;
2. 支持雙方開展雙邊談判進程的商定原則,以及它們堅決努力實現締結一項和平條約的目標,無一例外地解決所有懸而未決的問題,包括所有核心問題,從而確認安納波利斯進程是嚴肅的;
3. 籲請雙方依照《安納波利斯共同諒解》,履行《按執行結果實施的路線圖》規定的義務,不採取任何可能破壞信心或損害談判結果的步驟;
4. 籲請所有國家和國際組織營造有利於談判的氣氛,支持決意執行四方原則和《阿拉伯和平倡議》並遵守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各項承諾的巴勒斯坦政府,協助發展巴勒斯坦經濟,儘量向巴勒斯坦權力機構提供資源,對巴勒斯坦體制建設方案提供捐助,以便為建國作好準備;
5. 敦促加強外交努力,在雙邊進程取得進展的同時,推動雙方相互承認,促進該地區各國和平共處,以期在中東實現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
6. 歡迎四方與雙方協商,考慮2009年在莫斯科舉行一次國際會議;
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6045次會議以14票對零票、1票(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棄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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