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9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93(20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94(2009)號決議
2009年11月11日安全理事會第6216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95(200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再次承諾以相互促進的方式繼續全面執行第1265(1999)號第1296(2000)號第1325(2000)號第1612(2005)號第1674(2006)號第1738(2006)號第1820(2008)號第1882(2009)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決議及其所有相關的主席聲明,
重申承諾信守《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一至四項)所列宗旨以及《憲章》第二條(第一至七項)所列原則,包括承諾信守所有國家政治獨立、主權平等和領土完整的原則,以及承諾尊重所有國家的主權,
注意到今年是安全理事會循序漸進審議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專題的第十年;確認安全理事會和會員國進一步加強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持久必要性,
又注意到今年還是《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通過60周年,這些公約及其各項《附加議定書》構成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法律框架基礎,
確認依照相關國際法的規定,各國負有尊重和保障本國公民及其境內所有人人權的首要責任,
重申武裝衝突各方負有採取一切可行步驟確保平民受到保護的首要責任,
重申《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相關規定,包括其中關於保護民眾免遭滅絕種族罪、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之害責任的第138段和第139段的規定,
重申對武裝衝突傷亡者中平民仍占絕大多數深感遺憾,
強調武裝衝突對婦女和兒童,包括作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婦女和兒童,以及對包括殘疾人和老年人在內的可能有特殊脆弱性的其他平民的特別影響,並強調所有受影響平民均需得到保護和援助,
注意到通過了《非洲聯盟保護和援助非洲境內流離失所者公約》(2009年),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人道主義准入受到嚴厲普遍的限制,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物體頻繁遭受重大攻擊以及這類攻擊對人道主義行動造成的巨大影響,
確認正處於或擺脫武裝衝突狀態的國家有必要恢復或建立實行問責制的安全機構和獨立的國家司法制度,
回顧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和滅絕種族罪均被列入各特設國際刑事法庭規約及《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並在這方面強調補充性原則,
確認賠償方案在應對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嚴重侵犯人權行為方面的重要性,
確認有必要通過教育和培訓實現弱勢平民自強,以這種手段支持做出努力,制止和預防武裝衝突局勢中侵犯平民的行為,
確認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和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對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所做的寶貴貢獻,包括工作組根據第1612(2005)號決議提出的結論和建議,並回顧致力於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加強保護兒童的第1882(2009)號決議,
回顧第1888(2009)號決議決定為了解決在武裝衝突局勢中針對婦女和兒童的暴力問題,請秘書長任命一名特別代表,確定並採取適當措施,快速部署一個專家組處理武裝衝突中與性暴力有關的特別令人關切的局勢,
注意到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廳代表聯合國人道主義界通過正式和非正式渠道向安全理事會成員通報情況的做法,
注意到秘書長2009年5月29日關於保護平民問題的報告(S/2009/277)及其關於人道主義准入面臨的制約因素的附件,其中查明了有效保護平民面臨的核心挑戰,即:促進遵守國際法;促進非國家武裝團體遵守其根據國際法承擔的義務;通過更有效、資源更充足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有關特派團加強保護;促進人道主義准入;促進對違約行為追究責任,
欣見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及其工作組報告(A/63/19)所載關於保護平民問題的各項提議、結論和建議以及安全理事會維持和平行動工作組進行的重要工作,包括工作組為了促進執行各項保護任務所做的努力,
回顧2009年8月5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09/24),欣見正在為加強聯合國維和行動所做的努力,
注意到聯合國維和特派團是聯合國可採用的在武裝衝突局勢中保護平民的若干手段之一,
1.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依據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對其適用的各項義務,並執行安全理事會所有有關決定,在這方面,敦促他們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尊重和保護平民並滿足其基本需求;
2. 重申最強烈地譴責公然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以下行為:在武裝衝突局勢中攻擊平民及其他受保護人員或物體,不加區分或不成比例的攻擊,以及利用平民的存在使某些地點、地區或軍隊免受軍事行動打擊;並要求所有各方立即停止這類做法;
3. 指出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對平民和其他受保護人員的蓄意攻擊以及有系統、公然、普遍違反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行為可構成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並在這方面重申安理會隨時準備審議這類局勢並酌情採取適當步驟;
4. 重申安理會願意應對武裝衝突中平民遭到攻擊或為平民提供的人道主義援助遭到蓄意阻攔的情況,包括審議安全理事會根據《聯合國憲章》可採取的適當措施;
5. 再次籲請尚未簽署、批准或加入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相關文書的國家考慮簽署、批准或加入這些文書,並採取適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以履行其根據這些文書承擔的義務;
6. 要求捲入武裝衝突的各國和各方充分執行安全理事會所有有關決定,並在這方面與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國家工作隊充分合作,落實和執行這些決議;
7. 呼籲所有相關各方,
(a) 確保儘可能廣泛地傳播關於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的信息;
(b) 為公職人員、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成員、與武裝部隊有關聯的人員、民警和執法人員以及司法和法律專業人員提供培訓,並提高民間社會和平民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以及對衝突局勢中婦女和兒童的保護、特殊需要和人權的認識,以便充分、切實地遵守這方面的文書;
(c) 確保向武裝部隊及其他有關行為體下達的命令和指示符合適用的國際法並得到遵守,特別是建立有效的懲戒程序,其中心內容是必須恪守指揮責任原則,以支持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
(d) 酌情尋求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有關特派團、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支助,並酌情尋求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其他成員的支助,以進行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方面的培訓和提高認識活動;
8. 強調在其關於具體國家的審議過程中,必須處理武裝衝突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的問題,注意到為收集同據稱違反保護平民方面的適用國際法行為有關的信息,視個案情況採用的各種現行辦法,並着重指出在這方面收到及時、客觀、準確、可靠信息的重要性;
9. 考慮到為此利用《日內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90條設立的國際實況調查委員會的可能性;
10. 申明強烈反對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行為不受懲罰的現象,在這方面強調各國有責任遵守相關義務,終止有罪不罰的現象,徹底調查並起訴應對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或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以防止違犯行為,避免這類行為重演,尋求持久和平、正義、真相與和解;
11. 回顧為了確保追究這類嚴重罪行的責任,必須在國家一級採取措施並加強國際合作以支持國家機制,提請注意可考慮採用的各種司法與和解機制,包括國家、國際和「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及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以及國家賠償受害者方案和機構改革;並着重指出安全理事會在終止有罪不罰現象方面的作用;
12. 重申安全理事會可發揮作用促成有利的環境,為將人道主義援助送達需要者提供便利;
13. 強調所有各方在人道主義援助框架內堅持和遵守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各項人道主義原則的重要性;
14. 強調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必須與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合作,允許並便利他們接觸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
15. 表示打算:
(a)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對其適用的義務,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保護平民,並便利救濟物資、設備和人員快速無阻通行,
(b) 責成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有關特派團酌情協助創造有利條件,以便安全、及時和不受阻礙地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16. 還表示打算:
(a) 一如既往繼續譴責並呼籲立即停止蓄意針對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所有暴力行為和其他形式的恐嚇行為,
(b)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對其適用的義務,尊重和保護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用於人道主義救濟行動的物資,
(c) 採取適當步驟,回擊對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蓄意攻擊;
17. 秘書長繼續系統監測和分析限制人道主義准入的情況,包括在向安理會所作的通報和提交的具體國家報告中,酌情提供意見和建議;
18. 回顧安理會認識到維和行動在保護平民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決心加強維和行動戰略監督,重申支持秘書長為審查維和行動以及加強規劃和支助而做的努力,並再次鼓勵與部隊和警察派遣國以及其他相關的利益攸關方合作,深化這些努力;
19. 重申將按照慣例,確保在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有關特派團的任務規定中酌情並逐案列入有關保護平民的規定,強調在決定如何利用現有能力和資源、包括信息和情報資源以執行任務規定時,必須優先考慮已獲授權的保護活動;並認識到按照任務規定保護平民要求特派團各有關部門作出協調反應;
20. 又重申必須根據有關實地局勢的準確可靠情報以及在與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磋商後對平民和特派團所面臨威脅進行現實評估的基礎上,為負責保護平民的維和特派團和其他有關特派團規定明確、可信和可以完成的任務;還重申必須提高安全理事會對其決策所涉資源和外勤支助問題的認識,強調必須確保執行在外地保護平民的上述任務;
21. 認識到必須在擬訂任務的早期階段以及在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有關特派團的整個存在期間,考慮到在武裝衝突局勢中保護平民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需要,並在此方面強調,必須爭取有關國家參與並與秘書處、部隊和警察派遣國以及其他有關行為體密切磋商;
22. 又認識到在執行保護平民任務時,需要有關於維和特派團工作和責任的全面行動指南,秘書長與會員國包括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及其他有關行為體密切磋商,制定保護平民的行動構想,並匯報取得的進展;
23. 秘書長與有關行為體磋商,確保負有保護平民任務的維和特派團按照指導其部署的戰略計劃開展關於保護平民的全特派團規劃、部署前培訓和高級領導培訓,並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確保為其參加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有關特派團的人員提供培訓,以提高對保護問題的認識和應對能力,包括提供關於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培訓和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培訓;
24. 秘書長確保負有保護任務的所有有關維和特派團將全面保護戰略納入其任務執行總計劃和應急計劃,包括評估潛在威脅以及應付危機和減少風險的備選方案,並在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和協調之下,吸收所有有關行為體充分參與,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磋商,確定優先事項、行動以及明確的角色和責任;
25. 秘書長確保聯合國特派團向當地社區充分說明特派團的作用,並在此方面確保聯合國特派團與有關人道主義機構之間的協調;
26. 注意到現有的維和特派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為加強外地平民保護而採取的切實措施,並秘書長在其提交安理會的關於保護平民的下一次報告中,包括最佳做法內容;
27. 重申將按照慣例,酌情要求制定衡量和審查維和任務執行進展情況的基準,並強調各有關特派團的這類基準必須包括關於保護平民的進展指標;
28. 強調需要通過促進經濟增長、善治、民主、法治、尊重和保護人權等途徑,全面推動執行保護任務,並在這方面敦促會員國予以合作,強調聯合國主要機構必須彼此合作,在各自任務範圍內,採取一貫、全面和協調的方針;
29. 注意到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過分積累和破壞穩定的作用嚴重阻礙人道主義援助的提供,並可能加劇和延長衝突,危害平民,破壞恢復和平與穩定所需的安全和信心,呼籲武裝衝突各方採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保護平民、包括兒童免受地雷和其他戰爭遺留爆炸物的影響,並這方面鼓勵國際社會支持國家為清除地雷和其他戰爭遺留爆炸物所做的努力,為照顧包括殘疾人在內的受害者、使其康復並融入經濟和社會生活提供援助;
30. 重申保護平民備忘錄(S/PRST/2009/1)這一實用工具的重要性,它為改進關於關鍵保護問題的分析和診斷提供依據,特別是在審議維和任務規定期間,並強調必須更經常和一貫地執行其中規定的做法,同時考慮到每個衝突局勢的具體情況;
31. 確認秘書長在特別通過專題報告和具體國家報告並通過情況通報,向安全理事會提供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及時信息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32. 請秘書長在提交安理會的關於具體國家情況的報告中,提供更為全面詳細的有關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資料,包括與涉及保護的事件和武裝衝突各方為履行其尊重和保護平民的義務而採取的行動有關的資料,包括與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婦女、兒童和其他弱勢群體的保護需要有關的具體資料;
33. 請秘書長為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有關特派團制定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指南,以簡化報告制度,加強安理會對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特派團執行保護任務的監測和監督;
34. 強調聯合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包括區域組織在內的其他有關組織必須彼此磋商與合作,以改進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工作;
35. 請秘書長至遲於2010年11月提交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下一次報告;
36.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6216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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