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0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99(20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00(2009)號決議
2009年12月16日安全理事會第6242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901(200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2009年10月28日秘書長給安理會主席的信(S/2009/570),其中附有2009年9月29日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國際法庭」)庭長的信,
回顧其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號、2005年1月18日第1581(2005)號、2005年4月20日第1597(2005)號、2005年7月26日第1613(2005)號、2005年9月30日第1629(2005)號、2006年2月28日第1660(2006)號、2006年4月10日第1668(2006)號、2008年2月20日第1800(2008)號、2008年9月29日第1837(2008)號、2008年12月12日第1849(2008)號和2009年7月7日第1877(2009)號決議,
尤其回顧其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決議,其中安全理事會籲請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在2004年年底以前完成調查,在2008年年底以前完成所有一審工作,並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
注意到國際法庭在其關於《完成工作戰略》的報告(S/2009/589)中提出的關於法庭無法在2010年內完成其所有工作的評估意見,
回顧安全理事會在其第1877(2009)號決議中,將常任法官和審案法官的任期延至2010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並決定2009年12月31日前根據國際法庭在執行《完成工作戰略》方面的進展情況,審查關於延長擔任上訴分庭法官的國際法庭常任法官任期的問題;
深信允許在國際法庭任職的審案法官總數暫時超過《國際法庭規約》第12條第1款規定的12人上限是明智之舉,
敦促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迅速完成工作,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着重指出,安理會打算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根據國際法庭的審判預測時間表延長法庭所有審判法官的任期,並將所有上訴法官的任期延至2012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國際法庭庭長向安理會提交經更新的審判和上訴時間表,包括將尋求延長任期或調往上訴分庭的法官的資料;
2. 決定,儘管金伯利·普羅斯特法官(加拿大)和奧勒·比約恩·斯特萊法官(挪威)的任期於2009年12月31日屆滿,兩位法官仍應審結他們在任期屆滿前開始的「波波維奇案」;並注意到國際法庭打算在2010年3月底之前審結該案;
3. 為此決定,在國際法庭任職的審案法官總數可暫時超過《國際法庭規約》第12條第1款規定的12人上限,任何一段時間裡最多可達13人,但至遲應於2010年3月31日恢復到12人上限;
4. 決定允許審案法官普羅斯特和斯特萊在《國際法庭規約》第13條之三第2款規定的累計任期屆滿後,繼續在國際法庭任職;
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6242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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