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1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14(201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15(2010)號決議
2010年3月18日安全理事會第6286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916(201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2010年3月15日秘書長給安理會主席的信(S/2010/133),其中附有2010年3月1日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國際法庭」)庭長的信,
回顧其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號、2005年1月18日第1581(2005)號、2005年4月20日第1597(2005)號、2005年7月26日第1613(2005)號、2005年9月30日第1629(2005)號、2006年2月28日第1660(2006)號、2006年4月10日第1668(2006)號、2008年2月20日第1800(2008)號、2008年9月29日第1837(2008)號、2008年12月12日第1849(2008)號、2009年7月7日第1877(2009)號和2009年12月16日第1900(2009)號決議,
回顧安全理事會在第1900(2009)號決議中決定,儘管金伯利•普羅斯特法官(加拿大)和奧勒•比約恩•斯特萊法官(挪威)的任期於2009年12月31日屆滿,兩位法官仍應審結「波波維奇案」;在國際法庭任職的審案法官總數可暫時超過《國際法庭規約》第12條第1款規定的12人上限,任何一段時間裡最多可達13人,但至遲應於2010年3月31日恢復到12人上限,
注意到由於意外情況,「波波維奇案」的判決被推遲,將不會在2010年3月底之前作出,
深信允許在國際法庭任職的審案法官總數暫時超過《國際法庭規約》第12條第1款規定的12人上限是明智之舉,
敦促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迅速完成工作,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在國際法庭任職的審案法官總數可暫時超過《國際法庭規約》第12條第1款規定的12人上限,任何一段時間裡最多可達13人,但至遲應於2010年6月30日恢復到12人上限,如「波波維奇案」在此前結案,則應於結案時恢復到12人上限;
2.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6286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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