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1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17(201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18(2010)號決議
2010年4月27日安全理事會第6301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919(201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1814(2008)號第1816(2008)號第1838(2008)號第1844(2008)號第1846(2008)號第1851(2008)號第1897(2009)號決議,
繼續嚴重關切海盜和海上武裝劫船行為對索馬里和該區域其他國家的局勢以及對國際航海和海上商業航線的安全的威脅,
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所述國際法,特別是《公約》第一〇〇、一〇一和一〇五條,確立了適用於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以及適用於其他海洋活動的法律框架,
還重申第1897(2009)號決議延長的授權僅適用於索馬里局勢,不影響會員國在任何其他情勢下履行國際法規定的權利、義務或責任,包括《公約》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並特別強調不應認為第1897號決議是在確立習慣國際法,
強調有必要處理由於索馬里及該區域其他國家司法系統能力有限而造成的各種問題,以便有效地起訴海盜嫌犯,
讚賞地注意到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禁毒辦)和其他國際組織和捐助者正協同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海盜問題聯絡小組)提供援助,加強索馬里、肯尼亞、塞舌爾和該區域其他國家司法和懲戒系統的能力,以按照適用的國際人權法起訴海盜嫌犯和關押被定罪的海盜,
讚揚歐盟阿塔蘭特行動、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聯合保護者行動和海盾行動、聯合海上力量的151聯合特遣隊以及其他以本國名義與過渡聯邦政府合作採取行動和相互合作採取行動的國家發揮作用,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和武裝劫船行為,包括將海盜嫌犯繩之以法,
讚揚肯尼亞共和國迄今為在本國法院起訴海盜嫌犯和關押被定罪者所做努力,鼓勵肯尼亞繼續這些努力,同時確認該國在這方面遇到的困難,
又讚揚其他國家迄今為在本國法院起訴海盜嫌犯所做努力,
確認塞舌爾關於參與起訴海盜嫌犯的決定,尤其歡迎塞舌爾2010年2月6日決定考慮成為一個區域起訴中心的東道國,
讚揚海盜問題聯絡小組決定建立一個國際信託基金,以資助由禁毒辦管理的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採取舉措,支付與起訴海盜嫌犯有關的開支並資助其他打擊海盜行為的舉措,歡迎參與國家提供捐款,鼓勵其他潛在捐助者為該基金捐款,
欣見海盜問題聯絡小組區域能力需求評估報告獲得通過,敦促各國和國際組織提供儘可能全面的支助,以早日落實報告的建議,
讚揚那些根據包括人權法在內的適用國際法,修訂本國法律以便將海盜行為定為犯罪並協助在本國法院起訴海盜嫌犯的國家,強調各國需要繼續在這方面做出努力,
與此同時關切地注意到,一些國家的國內法中沒有將海盜行為定為犯罪的條款和/或對海盜嫌犯提起有效刑事起訴的程序條款,
確認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正在努力探討可建立哪些機制來更有效地起訴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武裝搶劫嫌犯,
強調,要創造條件持久根除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就必須在索馬里實現和平和穩定,加強國家體制,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尊重人權與法治,還強調索馬里的長期安全取決於過渡聯邦政府能否在《吉布提協議》框架內,按照國家安全戰略,有效組建國家安全部隊和索馬里警察部隊,
關切地注意到一些海盜行為嫌犯未經審判獲釋,決心創造條件,確保追究海盜的責任,
1. 申明,如不起訴那些要對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和武裝搶劫行為負責的人,就會破壞國際社會打擊海盜的努力;
2. 籲請所有國家,包括該區域各國,根據本國法律將海盜行為定為犯罪,並積極考慮按照適用的國際人權法,起訴在索馬里沿海抓獲的海盜嫌犯,並監禁被定罪者;
3. 在這方面,欣見實施海事組織《吉布提行為守則》的進展,籲請其參加方儘快全面實施該守則;
4. 秘書長在3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列出可採用哪些方案來推動起訴和監禁那些要對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負責的人,特別是可用於開展以下工作的方案:建立可能有國際單位的國內特別分庭、一個區域法庭或一個國際法庭以及相應的監禁安排,同時考慮到海盜問題聯絡小組的工作、建立國際法庭和混合法庭的現行做法以及取得和維持實質性成果所需要的時間和資源;
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630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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