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17號決議

2416(2018) 聯合國安理會第2417(2018)號決議
S/RES/2417(2018)
2018年5月24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41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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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417 (2018)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24 May 2018

第2417(201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8年5月24日第8267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所有相關的安全理事會決議,包括第1296(2000)1894(2009)2175(2014)2286(2016)號決議,以及安理會2017年8月9日主席聲明(S/PRST/2017/14),

深為關切全球人道主義需求量之大、武裝衝突中數百萬人目前面臨的饑荒威脅以及世界營養不良者人數之多,後者人數在過去幾十年一直在減少,在過去兩年中卻有所增加,大多數糧食不安全者和百分之七十五的五歲以下發育不良兒童生活在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國家,使得在武裝衝突局勢中面臨糧食不安全危機或更糟局面者達7400萬人,

注意到持續不斷的武裝衝突及相關暴力行為對平民造成破壞影響,深為關切地強調,持續不斷的武裝衝突和暴力造成破壞性人道主義後果,往往有礙作出有效人道主義反應,因此也是當前饑荒風險的一大原因,

表示關切武裝衝突在全球不同地區持續增加,着重指出迫切需要加倍努力預防和解決衝突,以區域外交和安排為特別重點,酌情處理衝突的區域層面問題,

重申致力於通過一切可能的途徑防止和結束武裝衝突,包括以包容、綜合和可持續的方式消除衝突的根源,

認識到有必要打破武裝衝突與糧食不安全之間的惡性循環,

重申其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並為此再次承諾處理武裝衝突局勢中衝突引發的糧食不安全局面,包括饑荒,

重申依照《聯合國憲章》充分尊重各國主權和領土完整,

認識到武裝衝突對糧食安全的影響可以是直接的,例如流離失所,失去土地、牲畜、放牧區和漁場,或是糧食儲備和農業資產遭破壞,也可以是間接的,如糧食系統和市場失靈,導致糧食價格上漲或家庭的購買力下降,或是準備食物所需用品如水和燃料等供應減少,

深為關切地注意到受影響國家內的地雷、戰爭遺留爆炸物和簡易爆炸裝置對平民構成的嚴重人道主義威脅,這一威脅給這些國家的人民及其農作活動以及參與執法、人道主義、維持和平、恢復和清除方案及行動的人員帶來嚴重和長期的社會和經濟後果,

強調指出武裝衝突對婦女、兒童,包括對作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婦女和兒童以及對殘疾人和老年人等其他處境特別脆弱的平民的特別影響,強調指出所有受影響平民的保護和援助需求,

重申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以及在建設和平方面起重要作用,強調指出必須讓婦女平等參加和全面參與維持和促進和平與安全的一切努力,而且有必要加強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相關決策中的作用,

回顧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並回顧締約國和武裝衝突各方有義務在任何情況下都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並確保它得到尊重,

着重指出,以斷絕平民糧食作為戰爭方法可構成戰爭罪,

強調指出,有效應對武裝衝突中的人道主義需求,包括武裝衝突中衝突引發的饑荒和糧食不安全威脅,這需要衝突所有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着重指出各當事方有義務保護平民和民用物體,滿足領土內或有效控制地區內平民的基本需要,允許和便利為所有需要者迅速且不受阻礙地提供公正的人道主義救濟,

回顧其打算責成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有關特派團酌情協助為安全、及時和不受阻礙地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有利條件,

要求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充分遵守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義務,特別是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規定的義務和《日內瓦四公約》1977年和2005年《附加議定書》規定的適用於它們的義務,確保尊重和保護所有醫護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人員、他們的運輸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

重申武裝衝突所有各方有義務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特別是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規定的義務和該公約1977年《附加議定書》規定的適用於它們的義務,確保所有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得到尊重和保護,並確保國際人權法和難民法的規則和原則得到遵守,

重申武裝衝突所有各方需尊重人道主義援助、包括醫療援助供應的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等人道主義原則,又重申在武裝衝突局勢中提供這類援助的所有行為體都需弘揚和充分遵守這些原則,

強調指出,通過國家和國際刑事司法系統、特別和混合法庭以及國內法庭特別分庭對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滔天罪行的審理和起訴,打擊有罪不罰現象、確保追究這些罪行責任的工作有所加強,

重申各國負有在其全部領土內保護民眾的主要責任,

1. 回顧武裝衝突和暴力與衝突引發的糧食不安全和饑荒威脅之間的聯繫,促請武裝衝突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義務,尊重和保護平民,始終小心避開民用物體,包括糧食生產和分配所需物體,如農場、市場、供水系統、磨坊、食品加工和儲存場所、糧食運輸中心和工具,避免攻擊、毀壞、挪移對於平民生存不可或缺的物體或使這些物體不再可用,如食品、作物、牲畜、農業資產、飲水裝置和飲水供應及灌溉工程,並尊重和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用於人道主義救濟行動的物資;

2. 在這方面強調指出,武裝衝突、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行為以及糧食不安全可能成為被迫流離失所的因素,反之,武裝衝突中國家內的被迫流離失所問題可能對農業生產和生計產生破壞影響,回顧關於禁止在武裝衝突中強迫平民流離失所的相關規定,並強調指出,必須充分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和這方面的其他適用國際法;

3. 強調指出人道主義援助需對性別和年齡問題有敏感認識,並能始終回應民眾的不同需求,確保將這些需求納入人道主義行動;

4.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義務,着重指出必須讓人道主義人員安全無阻地接觸處於武裝衝突情勢下的平民,促請包括鄰國在內的有關各方與聯合國人道主義協調員和聯合國機構充分合作並提供此類方便,邀請各國和秘書長將違反國際法拒絕給予這種方便、而且這種拒絕可能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情況提請安理會注意,在這方面表示願意審議這類情況,並在必要時採取適當步驟;

5. 強烈譴責在一些衝突局勢中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禁止規定,以斷絕平民糧食作為戰爭方法;

6. 強烈譴責非法阻撓人道主義准入,不讓平民獲得生存必需物品,包括在武裝衝突局勢中面對衝突引發的糧食不安全局面而蓄意阻礙救濟物資的供應和獲取,這可構成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

7. 敦促所有各方保護對於提供人道主義援助至關重要的民用基礎設施,確保糧食系統和市場在武裝衝突局勢下妥善運作;

8. 敦促對武裝衝突當事方具有影響力的各方提醒前者履行義務,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

9. 回顧安理會已酌情並按現行慣例採取了並可考慮採取可適用於阻礙人道主義援助供應、准入或分發的個人或實體的制裁措施;

10. 強烈敦促各國在各自管轄區內,對違反國際法、以斷絕平民糧食作為戰爭方法的行為,包括非法阻撓為武裝衝突中平民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行為,進行獨立、全面、迅速、不偏不倚和有效的調查,酌情根據國內法和國際法對那些應對此負責的人採取行動,以期加強預防措施,確保問責,消除受害者的不滿;

11. 秘書長繼續提供關於人道主義局勢和應對措施,包括關於武裝衝突國家內饑荒和糧食不安全風險的信息,作為國別情況定期報告的部分內容;

12. 又請秘書長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出現衝突引發的饑荒和普遍糧食不安全風險時儘快向安理會提出報告,表示打算在知悉此類情形時充分注意秘書長提供的信息;

13. 還請秘書長每隔12個月在向安全理事會年度通報保護平民問題時通報本決議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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