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23號決議

2422(2018) 聯合國安理會第2423(2018)號決議
S/RES/2423(2018)
2018年6月28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42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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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423 (2018)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28 June 2018

第2423(201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8年6月28日第8298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各項決議,尤其是第2391(2017)2374(2017)2364(2017)2100(2013)號決議,以及安理會2018年5月23日、2018年4月15日和2018年1月24日發表的新聞談話,

重申其對馬里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強調馬里當局負有在馬里全境保障穩定與安全和保護平民的首要責任,

重申維持和平的基本原則,包括當事方同意、公正以及非自衛和捍衛授權不使用武力,認識到每個維和特派團的任務規定都是針對有關國家的特定需要和情況制定的,並回顧2018年5月14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18/10),

認識到馬里政府、綱領會武裝團體聯盟和阿扎瓦德運動協調會武裝團體聯盟(綱領會和協調會武裝團體)2015年簽署的《馬里和平與和解協議》(《協議》)的充分、有效執行,是實現馬里永久和平與安全的一個歷史契機,

強調指出《協議》所有簽署方對穩步推進《協議》的執行共同負有首要責任,

表示注意到馬里政府及綱領會和協調會武裝團體在2018年1月15日和16日於巴馬科舉行的協議監測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了《優先行動時間表》,隨後於2018年3月22日通過了執行《協議》的《路線圖》(《路線圖》),再次承諾迅速履行它們根據《協議》承擔的所有未盡義務,

歡迎總理動員支持執行《協議》,並歡迎他最近訪問馬里北部地區,

協議簽訂三年後仍遲遲沒有得到全面執行深感關切強調指出迫切需要為馬里北部和其他地區的人民帶來切實可見的和平紅利,以保持《協議》的相關性,並防止已取得的成果可能被逆轉,

注意到《協議》特別是其中國防和安全相關規定的執行進展緩慢,安全部門改革出現延誤,妨礙了馬里北部恢復安全的努力,強調指出加快執行《協議》有利於增強國家的力量、改善馬里全境的安全局勢和挫敗恐怖主義團體破壞《協議》執行工作的企圖,

申明打算繼續促進、支持和密切關注《協議》執行工作,

歡迎指定卡特中心為《協議》所述獨立觀察員,回顧《協議》規定的獨立觀察員的任務是客觀評價《協議》執行進展情況,包括每4個月發布一份關於《協議》中所作承諾履行情況的全面報告,指出存在的任何障礙,確定有關責任並建議應採取的步驟,促請各方與卡特中心充分合作,為獨立觀察員執行任務提供便利,

着重指出,除其他指認標準外,凡違反《協議》進行敵對行動以及採取行動阻撓或通過長期拖延阻撓或威脅《協議》執行工作,即構成依據第2374(2017)號決議指認予以制裁的理由,促請所有行為體與第2374(2017)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和專家組充分合作,

表示注意到宣布於2018年舉行總統和立法選舉,並於2019年舉行區域、地區和市政選舉,

表示深為關切馬里安全局勢持續惡化,尤其關切恐怖主義活動和其他犯罪活動向馬里中部和南部擴張,中部的部族間暴力愈演愈烈,

強烈譴責針對平民與地方、區域和國家機構代表以及國家、國際和聯合國安全部隊,包括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聯合國馬里多層面綜合穩定團(馬里穩定團)、法國部隊和歐洲聯盟馬里培訓特派團(歐盟馬里培訓團)持續不斷的襲擊行為,包括恐怖襲擊,

強烈譴責繼續在馬里開展活動並危及該區域內外和平與安全的恐怖主義組織,包括西非唯一性與聖戰運動、伊斯蘭馬格里布基地組織、穆拉比通組織和伊斯蘭後衛以及從屬它們的個人和「支持伊斯蘭和穆斯林」組織及大撒哈拉伊斯蘭國和伊斯蘭輔士組織等團體在馬里和薩赫勒區域所從事的活動,以及恐怖主義團體在馬里和該區域踐踏侵犯人權和暴力侵害平民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行為,

強調馬里的安全與穩定與薩赫勒和西非的安全與穩定以及利比亞和北非的安全與穩定有千絲萬縷的聯繫,並薩赫勒地區恐怖主義和有組織犯罪(包括販運人口、武器、毒品和自然資源以及偷運移民)構成的跨國威脅深表關切

認識到馬里穩定團和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有可能成為相輔相成、恢復馬里和薩赫勒區域和平與穩定的工具,着重指出它們有可能成為聯合國維和行動與非洲和平行動之間的一次積極互動,

歡迎法國部隊繼續應請求採取行動支持馬里當局,遏制馬里北部的恐怖主義威脅,

讚揚歐盟馬里培訓團在馬里發揮作用,為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與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提供培訓和諮詢,包括協助加強文官權力和對人權的尊重,並讚揚歐洲聯盟馬里能力建設特派團(歐盟薩赫勒馬里能力建設特派團)發揮作用,為馬里警察、憲兵和國民衛隊提供戰略諮詢和培訓,

強烈譴責所有違反和踐踏國際人權法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涉及法外處決和即決處決、任意逮捕、羈押和虐待囚犯、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殺害、摧殘、招募和使用兒童、襲擊學校和醫院的行為,促請各方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尊重學校的民用性質,不再違反可適用的國際法以國家安全罪名羈押任何兒童,還促請各方停止這些違法和侵害行為,並遵守可適用國際法為它們規定的義務,

為此,重申必須追究所有此類行為實施人的責任,上段所述一些此類行為可能構成《羅馬規約》所定罪行,表示注意到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已於2013年1月16日就馬里過渡當局2012年7月13日轉來的案件採取行動,着手對2012年1月以來馬里境內被控所犯罪行進行調查,回顧有關各方就國際刑事法院管轄內事項協助法院並與之合作的重要性,在這方面歡迎最近將哈桑·阿格·阿布杜勒·阿齊茲·阿格·穆罕默德·阿格·馬哈茂德轉交國際刑事法院羈押,

認識到《協議》所述過渡時期司法機制對促進馬里持久和平和追究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責任的重要貢獻,注意到真相、正義與和解委員會的運作逐步取得進展,強調指出政府需要將其任務期限延至2018年12月以後,歡迎根據《協議》設立國際調查委員會,並鼓勵委員會投入運作,

表示肯定馬里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決議的第二個國家行動計劃,以及馬里要求在國家機構中為婦女規定30%配額的立法,並鼓勵予以全面和迅速執行,

歡迎協調會武裝團體和聯合國於2017年3月簽署了終止和防止招募和使用兒童及對兒童性暴力行為的行動計劃,呼籲立即全面執行該計劃,並鼓勵綱領會武裝團體和聯合國立即制定和執行一項行動計劃,以防止非法招募和使用兒童及對兒童的性暴力行為,

強調各方都要維護和尊重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的人道主義原則,以確保繼續在馬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確保接受援助的平民的安全和保護,保障在馬里開展活動的人道主義人員的安保,強調指出必須根據需要來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仍然嚴重關切馬里目前嚴重的糧食和人道主義危機,嚴重關切人道主義准入因缺乏安全而受到阻礙,而武裝團體、恐怖主義及犯罪網絡的存在及其活動、地雷、簡易爆炸裝置和戰爭遺留爆炸物的存在以及武器繼續從該地區內外非法擴散,致使局勢進一步惡化,威脅到該區域各國的和平、安全與穩定,譴責對人道主義人員的襲擊,並促請會員國、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迅速響應人道主義呼籲,提供更多捐助並確保及時全額履行所有認捐承諾,

認識到氣候變化、生態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因素對馬里穩定的不利影響,包括乾旱、荒漠化、土地退化和糧食不安全,強調馬里政府和聯合國需要針對這些因素制定適當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戰略,

讚揚馬里穩定團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的貢獻,悼念為此甘冒風險並獻出生命的維和人員,強烈譴責襲擊維和人員的行為,着重指出這些襲擊可能構成國際法規定的戰爭罪,強調指出應追究這些行為負責者的責任,促請馬里政府迅速調查並將行為人繩之以法,還強調指出,馬里穩定團須具備促進聯合國維和人員安全和保障的必要能力,

重申嚴重關切馬里穩定團仍然缺乏關鍵能力,強調指出需要彌補特別是在軍用直升機和防雷車方面的差距並加強馬里穩定團的能力,使它能夠在包括不對稱威脅在內的複雜安全情況下完成任務,為此強調加強後勤支助以確保馬里穩定團人員的安全與保障最為重要,

歡迎在部署運輸護衛營和快速反應部隊方面取得重大進展,還歡迎最近宣布承諾填補部隊和能力缺口,並敦促作出承諾的會員國在已宣布的時限內全面部署這些部隊,

回顧馬里穩定團所有特遣隊必須經過適當訓練,具備過硬能力,包括掌握適當語言技能,配置適當人員並得到支援,從而能夠繼續履行承諾,執行各自任務,

回顧2378(2017)號決議請秘書長確保將維和行動成效數據,包括維和業績數據,用於按照明確妥善確定的基準改進對特派團行動的分析評價,

注意到發表了關於「改善聯合國維和人員安全保障」的報告,其中重點指出維和人員的安全保障與部隊績效之間的聯繫,認識到人員死亡可能是培訓、裝備和業績等方面的缺失造成的,

歡迎秘書長主動對績效問題進行特別調查,鼓勵秘書長報告調查的結果以及旨在採取集體行動改善維和行動的努力,

重申堅決支持負責馬里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兼馬里穩定團團長(「秘書長特別代表」),並支持馬里穩定團按照授權協助馬里當局和馬里人民努力實現國家的持久和平與穩定,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的報告(S/2018/541),該報告借鑑了2018年上半年對馬里穩定團進行的獨立戰略審查的結果和建議,

認定馬里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馬里和平與和解協議》執行情況

1. 歡迎最近定於2018年在馬里舉行本輪選舉之前採取了積極步驟執行《協議》,設立了陶代尼區和梅納卡區,加奧、基達爾和通布圖在啟用協調機制方面取得了進展,而且通過戰鬥人員預先登記,進駐營地和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也取得進展,並舉辦了安全部門改革問題高級別講習班,特別強調重組武裝和安全部隊以及領土警察部隊的概念;

2. 各方儘管得到國際社會大量支持和援助仍遲遲沒有落實《協議》深表沮喪,對《協議》關鍵條款遲遲無法得到充分執行表示嚴重不滿,並強調指出馬里政府以及綱領會和協調會武裝團體務必緊急採取前所未有的步驟,充分和迅速履行《協議》規定的未盡義務;

3. 表示打算密切關注及時執行上述路線圖的情況,並在各方未能在已宣布的時間框架內履行商定承諾的情況下,根據第2374(2017)號決議採取應對措施;

4. 敦促馬里政府以及綱領會和協調會武裝團體立即採取具體行動,履行《路線圖》提及的《協議》主要條款,為此要完成以下工作:

– 在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支持下在和平環境下舉行總統選舉,

– 權力下放進程取得進展,包括經適當協商後通過一項法令,規定將分散的國家部門移交給主管領域的地方當局,並經適當協商後通過立法組建區域領土警察部隊,

– 馬里北部臨時行政當局投入運作,包括分配必要的人力、技術和財政資源執行任務,

– 進駐營地以及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取得進展,以及在各方同意的包容性安全部門改革方面取得進展,以便在馬里逐步重新部署整編和改造後的國防和安全部隊,為此要在國際夥伴包括世界銀行的支持下,至遲於2018年底對全部有資格參與復員進程的戰鬥人員進行登記,切實推出快速進駐營地辦法,將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至少1000人完全編入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並着手讓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中沒有被編入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的人員融入社會經濟生活,

– 使加奧、基達爾和通布圖的行動協調機制的混合單位充分投入使用,

– 馬里北部的社會經濟發展取得進展,為此要在舉辦涉及所有相關問題的高級別工作會議之後,通過立法設立北部發展區,

– 確保婦女平等和有意義地參與,包括讓婦女更多地參與《協議》設立的支持和監測協議執行情況的機制,包括臨時當局;

5. 秘書長按照他在上述報告中提出的建議採取適當步驟,在即將舉行的總統選舉後,在國際調解組成員的支持下,促成在馬里政府和聯合國之間迅速締結一項「和平契約」,總體目標是在馬里穩定團的支持下,在所有有關行為體相互承諾的基礎上,加快執行該《協議》,協助在馬里實現穩定並增強在馬里進行的國際努力一致性,鼓勵該契約以有關治理、法治和執行《協議》特別是其主要規定的商定基準為依託,包括在權力下放進程、各方同意的包容性安全部門改革、民族和解措施和社會經濟發展等方面取得進展,還請秘書長定期向安全理事會介紹「和平契約」編寫工作的最新情況;

6. 秘書長在總統就職典禮後6個月後向安全理事會報告上文第4段所述措施以及在「和平契約」框架內制定的基準落實方面的進展情況,表示打算在秘書長的報告基礎上審查《協議》執行情況,還表示打算在上述措施和基準的落實沒有取得重大進展的情況下,請秘書長為馬里穩定團當前任期結束後可能進行的重大調整提出備選辦法;

7. 歡迎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2017年9月20日簽署「承諾文件」,就最終停止敵對行動達成協議,促請《協議》各方嚴格遵守現有的停止敵對行動安排;

8. 要求馬里所有武裝團體在《協議》框架內放下武器,停止敵對行動,反對訴諸暴力,斷絕與恐怖主義組織的一切關係,採取具體行動加強與馬里政府的合作與協調以消除恐怖主義威脅,並無條件地承認馬里的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

9. 敦促馬里各方與秘書長特別代表和馬里穩定團充分合作,還敦促各方確保馬里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確保他們隨時可在馬里領土各地不受阻礙地通行,以使馬里穩定團能夠全面完成任務;

10. 要求將支持社區努力消除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污名和倖存者重新融入社區方案納入國家和區域戰略;

11. 促請馬里政府最後擬定馬里北部發展戰略和國家應急戰略,

12. 秘書長特別代表開展斡旋,鼓勵和支持全面執行《協議》,特別是發揮中心作用,支持和監督馬里政府、綱領會和協調會武裝團體執行《協議》,尤其是領導協議監測委員會秘書處,特別是根據《協議》規定幫助馬里各方確定執行步驟和先後順序;

13. 促請協議監測委員會成員和其他相關國際夥伴,包括薩赫勒五國集團國家加大參與支持執行《協議》的力度,並繼續與秘書長特別代表和馬里穩定團協調這方面的工作,確認協議監測委員會在調解馬里各方之間分歧方面的作用;

14. 表示肯定獨立觀察員於2018年5月28日發布第一次報告,促請獨立觀察員繼續發布定期報告,包括向協議監測委員會介紹情況,其中提出具體建議,說明各方應採取哪些步驟來加速《協議》的充分、有效和全面執行;

15. 歡迎根據《協議》並按照第2364(2017)號決議的要求設立一個國際調查委員會,並促請各方與該委員會充分合作;

16. 鼓勵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以及區域、雙邊和多邊夥伴提供必要支助,協助馬里各方執行《協議》,特別是其中關於社會經濟、文化與環境發展的規定;

馬里中部局勢

17. 着重指出要實現馬里中部局勢的穩定,就需要制訂一項全面綜合計劃,其中包括在安全、治理、發展、和解以及保護和促進人權等方面齊頭並進;

18. 歡迎馬里政府採取措施,支持執行在馬里中部重建國家機構的全面計劃(中部地區綜合安全計劃),並敦促按照上文第17段的規定,朝此方向作出進一步持續努力;

選舉周期

19. 強調指出上述選舉必須是包容、自由、公正、透明、可信的,並在和平環境中舉行,着重指出馬里政府對確保恪守這項要求負有首要責任,還強調指出必須確保選舉進程與《協議》的執行充分協調;

20. 表示注意到迄今為確保妥善籌備選舉進程以及按照已宣布的時間表落實即將到來的選舉周期而採取的措施,鼓勵繼續朝這一方向作出努力;

21. 促請馬里政府確保保護和平集會權,包括在當前緊急狀態下保護這一權利,還促請所有行為體力行克制,不訴諸暴力也不煽動暴力,並利用既定法律機制解決任何可能出現的選舉爭端;

22. 秘書長特別代表進行斡旋,支持按照上文第19段所述條件籌備、開展和完成即將到來的選舉周期;

23. 要求政府、反對派和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繼續就舉行總統選舉的辦法進行建設性對話,這對於選舉進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至關重要,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目前與非洲聯盟高級代表兼非洲聯盟馬里和薩赫勒特派團團長和西非經共體代表進行協調,為協助對話作出努力;

馬里穩定團的任務

一般性原則

24. 決定將馬里穩定團的任務期限延至2019年6月30日;

25. 決定馬里穩定團繼續由至多13289名軍事人員和1920名警務人員組成,秘書長採取必要步驟,加快部隊和資產的組建及部署,包括按下文第58段行事;

26. 決定馬里穩定團的戰略優先事項仍然是支持政府、綱領會和協調會武裝團體以及馬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執行《協議》,特別是其中的關鍵政治和安全規定,尤其是逐步恢復和擴展國家權力和服務、確定新的體制架構、各方同意的包容性安全部門改革和民族和解措施,馬里穩定團調整其資源和工作的優先次序,將重點放在政治任務上;

27. 強調指出應根據下文第38和39段規定的工作優先排序執行馬里穩定團的任務,秘書長在任務部署中反映這一優先排序,並按照本決議所述授權任務的優先排序調配預算資源,同時確保為執行任務配置適當資源,為此,重申必須在關於使用現有能力和資源的各項決定中優先支持《協議》的執行工作;

28. 馬里穩定團加強努力,改善其民事、軍事和警察部門之間的協調,包括採用綜合辦法開展行動規劃和情報工作,並建立特派團內部專門協調機制;

29. 鼓勵秘書長制定綜合戰略框架,提出聯合國在馬里保持和平的總體願景、共同優先目標和內部分工,還請秘書長確保馬里穩定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國家工作隊)根據各自任務授權和相對優勢進行有效的任務分工並實現工作互補,以支持《協議》的執行,並按照下文第71段所要求的與國家工作隊的任務分工,視馬里穩定團任務執行進展情況對這一部署不斷加以調整,同時強調指出國家工作隊必須擁有足夠的資源,促請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加強在馬里北部和中部的存在與活動,鼓勵會員國和有關組織為此考慮提供必要的自願捐款;

30. 秘書長繼續確保馬里穩定團、聯合國西非和薩赫勒辦事處(西薩辦)、各次區域組織包括西非經共體和薩赫勒五國集團以及該區域各會員國酌情加強合作和交換信息;

31. 馬里穩定團與包括西非經共體和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在內的有關夥伴協調,提高穩定團對馬里衝突資金來源的認識,包括對販運人口、武器、毒品和自然資源以及走私移民情況的認識及其對區域安全環境的影響,以幫助確定各項有效的綜合戰略,支持馬里和該地區的長期和平與穩定;

32. 授權馬里穩定團在部署區內根據自身能力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任務;

33. 馬里穩定團繼續以積極主動和穩健的姿態執行任務;

34. 馬里穩定團在執行相關優先任務和積極維護任務授權的過程中,繼續預測和遏制威脅,並採取穩健、積極步驟消除對平民或聯合國人員的不對稱襲擊,確保迅速有效地應對平民遭到的暴力威脅,並防止武裝分子返回這些地區,僅在受到嚴重、可信的威脅後才可開展直接行動;

35. 表示深為關切在馬里的維和人員犧牲慘重,馬里穩定團繼續保護聯合國人員,特別是軍警人員、設施和裝備,確保聯合國及相關人員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並在這方面定期審查所有已落實的安全保障措施;

36. 鼓勵秘書長特別考慮到穩定團反覆遭到襲擊以及馬里中部的安全局勢惡化和國家機構弱化,不斷審查穩定團的構想,以最大限度地發揮馬里穩定團資源的積極作用,並視需要做出行動調整,還鼓勵馬里穩定團重新調整姿態,在不妨礙穩定團在北部謀求實現其戰略優先目標的能力情況下,由秘書長特別代表與部隊指揮官密切協商,斟酌優化和重新平衡中部地區的民政和軍警力量,並秘書長不斷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此類措施的執行情況;

37. 着重指出馬里穩定團必須根據下文第38(d)段規定的保護平民任務,酌情適當考慮在現有資源範圍內可否採取措施,以減少或避免對特派團營地的襲擊可能對平民造成的附帶損害;

優先任務

38. 決定在馬里穩定團的任務授權中納入以下優先任務:

(a)支持執行《馬里和平與和解協議》

㈠ 支持落實《協議》特別是其第二部分規定的政治和機構改革,尤其是支持政府努力在全國各地有效恢復及擴展國家權威和法治,包括為此支持馬里北部的臨時行政當局在《協議》規定的條件下有效運轉;

㈡ 支持執行《協議》特別是其第三部分和附件二規定的國防和安全措施,尤其是:

- 支持、監測和監督停火,包括繼續對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的流動和武器採取管制措施並向安全理事會報告違反停火的情況,

- 支持在必要和可能的情況下在馬里北部部署聯合安全巡邏,

- 協助武裝團體在各方同意的包容性安全部門改革框架內,進駐營地、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包括作為一項臨時措施,將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人員編入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並繼續執行社區減少暴力方案,同時考慮到婦女和兒童的特別需要,也不妨礙復員、解除武裝和重返社會委員會和整編委員會的預期計劃,

- 支持在不妨礙基本維和原則的情況下,利用現有資源在馬里北部重新部署經改革和整編的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包括在採取協調一致行動和聯合行動期間提供行動、後勤和運輸支援、開展輔導、進行規劃、加強信息交流和實施醫療後送,

- 確保在《協議》規定的框架內,與躋身這些領域的其他雙邊合作夥伴、捐助方和歐洲聯盟等國際組織密切協作,重建馬里安全部門;

㈢ 支持執行《協議》特別是其第五部分中的和解和司法措施,為此繼續開展當前各項活動,包括與各方協商,支持國際調查委員會的運作,支持真相、正義與和解委員會的工作,支持該國北部和中部司法和懲戒官員提高效力以及支持相關臨時當局,並為馬里司法機構拘押、調查和起訴涉嫌實施恐怖主義相關罪行、大規模暴行和跨國有組織犯罪活動(包括販運人口、武器、毒品和自然資源以及走私移民)的個人以及對被認定對此類行為負責者的判刑提供技術支持,因為這些活動恐會破壞和平進程的穩定;

㈣ 根據自身資源在部署區內支持按照《協議》的規定,在和平環境下舉行包容、自由、公平、透明和可信的選舉以及舉行立憲公民投票,包括為此提供適當的技術援助和作出安全安排;

(b) 支持在中部恢復國家權威

支持在不妨礙基本維和原則的情況下,利用現有資源在馬里中部重新部署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包括在採取協調一致行動和聯合行動期間繼續提供行動、後勤和運輸支援、開展輔導、進行規劃、加強信息交流和實施醫療後送;

(c) 斡旋與和解

㈠ 在國家和地方各級開展斡旋、建立信任和進行調解,以支持與所有利益攸關方以及它們之間的對話,努力實現和解和增強社會凝聚力;

㈡ 銘記馬里當局的首要責任,支持努力減少部族間緊張關係;

㈢ 支持在和平環境下舉行包容、自由、公平、透明和可信的選舉;

㈣ 鼓勵和支持馬里政府、綱領會和協調會武裝團體以及所有未簽署《協議》的相關實體充分執行《協議》,包括促進婦女組織和青年組織等民間社會的切實參與;

(d) 保護平民和實現穩定,包括防範不對稱威脅

㈠ 在不妨礙馬里當局承擔首要責任的情況下,保護受到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包括為此開展宣傳、社區外聯、對話和直接接觸;

㈡ 支持馬里當局在主要人口中心和平民面臨危險的其它地區特別是在馬里北部和中部實現穩定,在這方面:

- 加強對衝突和暴力的預警和更好地記錄衝突和暴力對平民的影響,

- 預測、遏制和消除威脅、包括不對稱威脅,

- 通過對地方衝突的和解、調解和支持解決等方式,加強社區參與和保護機制,

- 採取穩健和積極措施保護平民,包括在平民面臨危險的地區進行積極有效的巡邏,同時減輕平民在任何軍事行動之前、之中和之後所面臨的風險,

- 防止武裝分子返回這些地區,但僅在受到嚴重、可信的威脅後才可開展直接行動;

㈢ 為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兒童提供具體保護,包括通過兒童保護問題顧問和婦女保護問題顧問提供保護以及與婦女組織協商,並着力滿足武裝衝突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受害者的需要;

(e) 促進和保護人權

㈠ 協助馬里當局努力促進和保護人權,特別是在司法與和解領域開展這項工作,包括在可行時酌情支持馬里當局在不妨礙履行其職責的情況下努力將馬里境內嚴重侵犯或踐踏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特別是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的負責者繩之以法,同時考慮到馬里過渡當局已將馬里2012年1月以來發生的國內局勢提交給國際刑事法院審理;

㈡ 監測、幫助調查馬里各地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以及針對婦女和兒童的侵犯和危害行為,並公開定期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情況,推動努力防止這種侵犯和危害行為;

(f) 人道主義援助

為支持馬里當局,根據人道主義原則協助為文職人員主導的安全交付人道主義援助工作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並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密切協調,幫助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自願、安全和有尊嚴地返回,或幫助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融入當地社會或重新安置;

其他任務

39. 還授權馬里穩定團在不妨礙其執行優先任務能力的情況下,利用其現有能力,以精簡有序的方式協助執行以下其他任務,同時銘記優先任務和次要任務相輔相成:

(a) 實現穩定的項目

為支持馬里當局,協助為旨在穩定馬里北部局勢的項目包括速效項目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

(b) 武器和彈藥管理

協助馬里當局拆除和銷毀地雷及其他爆炸裝置,管理武器和彈藥;

(c) 與各制裁委員會合作

向第2374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和專家小組提供協助並與之交換信息;

向1267/1989/2253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和第1526(2004)號決議設立的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提供協助,包括提交與執行第2368(2017)號決議第1段所述措施相關的情報;

馬里和薩赫勒地區的其他安全力量

40. 認識到,鑑於部署馬里穩定團時的特定艱苦環境,穩定團要與其他安全力量互動協作,這些力量有可能成為相輔相成、恢復馬里和薩赫勒區域和平與穩定的工具,還認識到這些安全力量的共同戰略目標是支持全面、有效和包容各方的《協議》執行工作,同時承認它們的任務和姿態各有具體特點;

41. 秘書長繼續確保馬里穩定團、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法國部隊和歐洲聯盟在馬里的各特派團在各自任務範圍內,通過現有機制相互充分協調和交換信息,還請馬里穩定團加強與馬里所有利益攸關方和當地民眾的戰略溝通,以提高對穩定團任務和活動的性質、影響和具體特點的認識和理解;

42. 強調指出針對馬里安全所面臨的威脅採取的應對措施只有在以全面、有效和包容方式執行《協議》的情況下,只有在有關行為體同時快速有效地執行涵蓋安全、治理、發展、人權和人道主義問題的包容性區域戰略的情況下,並通過採取可行的預防措施儘量減少對所有行動區平民的傷害,在充分遵守國際法的情況下開展,才能行之有效;

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

43. 申明根據《協議》的規定並按照相關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在馬里全境逐步恢復和擴展國家權力,特別是改革和重組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將大大有助於馬里的穩定,制止恐怖主義威脅,從而便利馬里穩定團完成在馬里實現穩定的任務;

44. 強烈譴責持續對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發動恐怖襲擊,表示嚴重關切有關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在開展反恐行動,包括在在馬里中部開展反恐行動期間一再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指控,敦促馬里政府對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的指控進行透明和可信的調查,並要求追究此類違法或傷害行為負責者的責任,表示肯定馬里政府宣布採取措施應對上文所述指控,並敦促根據上文所述條件有效執行這些措施;

45. 馬里穩定團確保在向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提供任何支援時嚴格遵守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促請馬里政府執行馬里穩定團在人權盡職政策框架內提出的所有建議,鼓勵國際夥伴恪守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問責制,將之作為與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或其他武裝行為體結成夥伴關係時的必要條件;

46. 敦促馬里穩定團和馬里政府加倍努力,確保迅速、充分和有效地執行關於支持重新部署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的《諒解備忘錄》;

47. 鼓勵雙邊和多邊夥伴繼續提供更大支持,加快在馬里北部逐步重新部署改革和重組後的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特別是與馬里政府和馬里穩定團協調,在《協議》框架內提供相關裝備和訓練;

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

48. 強調指出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打擊恐怖主義團體和其他有組織犯罪集團活動的努力有助於在薩赫勒區域創造一個更加安全的環境,從而推動馬里穩定團完成其實現馬里穩定的任務,還強調指出,考慮到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目前的能力水平,馬里穩定團按照第2391(2017)號決定規定的條件提供行動和後勤支助有可能使聯合部隊執行任務的能力得到增強;

49. 歡迎聯合國、歐洲聯盟和薩赫勒五國集團於2018年2月23日簽署技術協議,以期按照第2391(2017)號決議規定的條件,通過馬里穩定團向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提供具體的業務和後勤支助,還歡迎在歐洲聯盟支付1000萬歐元捐款後通過技術協議落實對聯合部隊的支助,並促請捐助方毫不拖延地提供更多捐款,以保證技術協議得到全面執行和發揮功效;

50. 秘書長通過提供相關情報來加強馬里穩定團與薩赫勒五國集團國家的信息交換;

51. 回顧遵守第2391(2017)號決議所述合規框架對於確保必要的民眾信任,從而確保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的有效性與合法性至關重要;

52. 馬里穩定團確保在向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提供任何支援時嚴格遵守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促請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與聯合國合作執行人權盡職政策,包括確保相關監測和報告機制落實到位並發揮作用;

法國部隊

53. 授權法國部隊在其能力範圍內,在部署區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在馬里穩定團人員受到迫在眉睫的嚴重威脅時,應秘書長的請求進行干預,為他們提供支持,直至本決議批准的馬里穩定團任務結束為止,法國向安理會報告該任務在馬里的執行情況,並將這一報告與下文第70段所述秘書長的報告進行協調;

歐洲聯盟的貢獻

54. 促請歐洲聯盟特別是歐盟薩赫勒問題特別代表、歐盟馬里培訓團和歐盟薩赫勒馬里能力建設特派團,按照《協議》規定並根據上文第38(a)㈡段,與馬里穩定團和參與協助馬里當局進行安全部門改革的馬里雙邊夥伴進行密切協調;

馬里穩定團的能力、馬里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

55. 秘書長採取一切必要步驟,包括充分運用現有權力及特別行政措施,讓馬里穩定團能迅速擁有全面開展行動的能力;

56. 敦促馬里穩定團的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加快採購和部署所有必要的特遣隊所屬裝備,敦促會員國提供擁有適當能力的部隊和警察,提供部署前培訓和酌情提供實地培訓,並提供裝備,包括適合具體行動環境的加強戰鬥力手段,以便馬里穩定團完成任務,還敦促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會員國積極考慮裝備提供國提出的裝甲運兵車租賃要約,歡迎會員國為此向馬里穩定團的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提供援助;

57. 讚揚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承諾在具有挑戰性的環境中執行馬里穩定團的任務授權,在這方面表示注意到聯合國與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簽署的《諒解備忘錄》,促請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全面有效地執行其各項規定並公布所有本國限制條件;

58. 歡迎秘書長為統一聯合國維和業績文化標準而提出的倡議,促請他繼續努力制定綜合績效政策框架,並將其應用於馬里穩定團,秘書長設法提高參加馬里穩定團的婦女人數,確保婦女切實參與行動的各個方面

59. 表示注意到提交了關於「改善聯合國維和人員安全保障」的報告,歡迎馬里穩定團為加強人員安全制定行動計劃,鼓勵馬里穩定團迅速和持續執行該計劃,秘書長繼續採取一切適當追加措施,審查和加強馬里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讓馬里穩定團在有不對稱威脅的複雜安全環境中有效地執行任務,包括:

- 在任務授權限度內改善馬里穩定團的情報和分析能力,包括監視和監測能力,

- 提供清除爆炸裝置的培訓和裝備,包括進一步支持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根據部隊目前的需求部署所需要的適合具體環境的防雷車,

- 改進特派團的後勤工作,特別是保障馬里穩定團後勤補給路線的安全,包括為此部署運輸護衛營和使用多傳感器、情報融合、無人駕駛航空系統等現代技術,以及探索其他可能的後勤補給路線,

- 加強營地保護,包括在尚未裝備地面警戒雷達等間接火力攻擊預警裝置的房地緊急部署此類裝置,

- 採用更有效的傷員和醫療後送程序並部署得到加強的醫療後送能力,

- 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改進馬里穩定團安全保障設施與安排的規劃和運行,

- 保證對關鍵能力實行長期輪換計劃,並探索創新辦法來促進裝備提供國、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之間的夥伴關係;

60. 促請會員國特別是該區域的會員國確保所有人員以及馬里穩定團專用公務裝備、儲備物、用品和其他物資能夠自由、不受阻礙地快速進出馬里,以便及時合算地運送馬里穩定團的後勤物資,為此秘書長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為馬里穩定團的後勤供應提供便利,並鞏固供應路線包括使用其他路線;

國際法義務、人權政策及相關方面

61. 敦促馬里當局進一步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在這方面,確保不無故拖延,立即追究涉及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罪行的所有行為人包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罪行實施者的責任,並將他們繩之以法,還敦促馬里當局繼續按照馬里根據《羅馬規約》承擔的義務就國際刑事法院管轄內事項與法院合作;

62. 敦促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義務,尊重和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醫務人員、設施和救濟物資,採取一切必要步驟讓人道主義行為體享有全面、安全、隨時和不受阻礙的通行准入和行動便利,以便為所有需要援助的人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同時尊重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和有關國際法;

63. 重申馬里當局負有保護馬里境內平民的首要責任,回顧其以往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兒童與武裝衝突以及婦女、和平與安全的決議,促請馬里穩定團和馬里境內所有軍事部隊顧及平民並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回顧在這方面開展培訓的重要性,敦促各方執行安全理事會工作組2018年6月19日通過的關於馬里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促請馬里政府同聯合國最終確定並簽署應對衝突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問題的聯合公報,還促請綱領會武裝團體履行2016年6月《關於預防馬里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公報》所載承諾,並促請協調會武裝團體作出類似承諾;

64.馬里穩定團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始終充分考慮到性別平等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協助馬里當局確保在各級並在實現穩定的初期,包括在安全部門改革和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工作中,以及在和解和選舉進程中,讓婦女切實全面參加、參與並擁有自己的代表,又請馬里穩定團協助各方確保婦女全面積極參加《協議》的執行工作,還請馬里穩定團進一步向安全理事會提出有關這一問題的報告;

65. 秘書長確保馬里穩定團全面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採取的零容忍政策,在發生此類不當行為時向安理會全面通報情況,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預防行動,包括進行部署前提高認識培訓,確保在發生這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

66. 馬里穩定團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始終充分考慮到保護兒童是一個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幫助馬里當局確保在除其他外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和安全部門改革過程中考慮到保護兒童權利問題,以便制止和預防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

環境問題

67. 馬里穩定團在履行規定任務時考慮其行動對環境的影響,為此根據可適用的相關大會決議及聯合國條例和細則進行適當管理,並在文化場所和歷史遺址附近謹慎行事;

68. 注意到馬里政府和聯合國在馬里的各項活動、方案和戰略必須適當考慮到氣候變化和其他生態變化及自然災害的不利影響所涉及的安全問題及其他因素;

小武器和輕武器

69. 促請馬里當局在馬里穩定團按照上文第16段提供的協助以及國際夥伴協助下,根據西非經共體《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其彈藥及其他相關材料的公約》和聯合國《小武器和輕武器行動綱領》,處理小武器和輕武器泛濫和非法販運問題,以確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儲存和保管小武器和輕武器儲備,收繳和/或銷毀多餘、已繳獲、無標記或非法持有的武器,還強調指出必須全面執行第2017(2011)2117(2013)2220(2015)號決議;

秘書長的報告

70.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每三個月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執行情況,着重說明:

㈠ 執行《協議》的進展情況和馬里穩定團為支持該《協議》所做的努力,

㈡ 上文第55至60段所述為改進馬里穩定團執行任務績效和成效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加強馬里穩定團人員安全保障和採取全面辦法保護平民措施的執行進展情況,

㈢ 上文第41段所述馬里穩定團、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法國部隊和在馬里的歐洲聯盟各特派團之間的協調、交流信息以及適當時相互提供行動和後勤支助情況;

71. 還請秘書長徵求有關各方的意見,每6個月在其定期報告中說明上文所述綜合戰略框架的最新制訂和執行情況,鼓勵在這個綜合戰略框架中納入一項過渡計劃,以便根據國家工作隊任務規定、比較優勢以及能力和差距摸底情況,根據所有多邊和雙邊夥伴參與制定的資源調集戰略,並根據穩定團在安全和政治狀況得到改善和《協議》執行工作取得進展的基礎上可能提出的長期特派團撤出戰略,向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移交相關任務;

7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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